绿色地块场地平整及基坑开挖技术要求
1、工作范围
绿色地块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表面清理、基坑土方开挖、土方运输、土方填筑、场地平整及弃土处理。
具体内容:
(1)将Ⅱ区土方填至标高:1890.50
(2)将Ⅰ区土方填至标高:1889.40(暂定)
(3)将Ⅲ区土方填至标高:1890.50
(4)将Ⅳ、Ⅴ区黑色泥土挖运出产区倾倒弃土场。
(5)将Ⅳ、Ⅴ区场地平整至标高:1889.40(暂定)
(6)场地北侧
一条10M宽临时道路,1/2挖,1/2填采用场地内土方平衡,并用压路机碾压。与项目左侧现状临时路连通。
(7)上述工作完成后剩余土方推至用地红线以外,
(8)在场地内开挖两条宽50CM,深约40CM贯穿场地的排水沟,场地平整沿排水沟两侧坡向2%;
(9)在将黑色泥炭土清运出场后,所有土方在场地内平衡。
2、施工验收
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2.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3、场地清理技术要求
3.1 在场地清理前应仔细调查场地周围环境及既有地下工程布置情况等,对于有用的地下管道、电缆、涵洞等应采取
加以保护。
3.2 场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黑色泥炭土、生活、生产垃圾等杂物应彻底清除并移出场外由中标人另行处理,不得堆放于用地红线范围附近。
3.3 场地红线范围内,对于影响回填土质量的废弃物,如纺织制品、金属制品、木质构件、埋地管道及生活、生产器具等均应按生活、生产垃圾清除出场。
3.4 外运土方堆土地点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4、土方开挖、填筑及平整技术要求
4.1土方开挖、回填应满足《GB 50202-2002》中有关规定。
4.2 场地中水塘,水沟应采取挖排水沟疏干等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4.3 对于碎石类回填土,碎石粒径不宜大于30cm,对于粒径大于40cm的卵石、块石,应作破碎处理后方可作为土方填筑材料。
4.4 Ⅰ、Ⅳ、Ⅴ区场地场地平整后应用15—20T压路机压实;
4.5 考虑各自土方总体平衡,在各自范围内平整,平整后的场地标高允许偏差为±30mm,并按《GB 50202-2002》中第6.2、6.3条进行验收。
5、投标人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5.1土方施工单位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审、办证手续并承担费用。
5.2承担施工期间所有与土方施工有关的费用,如:渣土污染城市道路时的罚款、人员及设备保险、加班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机械维修、临时设施、设备油料、设备进退场费,机械保管、管理费、税金等。
5.3承担弃土场场选择及费用。
6、工期
自
签定起30日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