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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奶粉为什么要分阶段

2012-08-20 2页 doc 14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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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奶粉为什么要分阶段模拟法庭活动流程一、剧前主持:主持人发言主持人:1,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由我们xxx学院法艺系xxx届法学专业同学组织策划,在这里为我们xxx级的法学同学们举行题为“购房纠纷”的模拟法庭活动。很荣幸,这次活动我们请到了xxx、xxx、等老师莅临指导这次活动。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我们举行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在于让同学们在欢快的活动中体验一下法律角色和法庭气氛,了解我国司法系统的运作及它是如何保证公民权利的。同时,作为法学系的学生们,这...
宝宝奶粉为什么要分阶段
模拟法庭活动流程一、剧前主持:主持人发言主持人:1,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由我们xxx学院法艺系xxx届法学专业同学组织策划,在这里为我们xxx级的法学同学们举行为“购房纠纷”的模拟法庭活动。很荣幸,这次活动我们请到了xxx、xxx、等老师莅临指导这次活动。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我们举行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在于让同学们在欢快的活动中体验一下法律角色和法庭气氛,了解我国司法系统的运作及它是如何保证公民权利的。同时,作为法学系的学生们,这次活动锻炼了我们的活动组织能力,提高了我们记忆,掌握,运用法条或者法律知识的水平,这次活动还让同学们学会了团结互助,激辩讨论,学以致用的技巧,进而能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生活中来。最后,让我们简单了解今天开庭的案件:一对夫妇攒了5万多元钱,打算去房地产公司买个房子,以后能幸福的过日子。他们预计付了首付5万多元后,其余20多万元的余下房款向银行贷款,不料这对夫妻在首款交付的途中家庭出现变故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但又阴差阳错的得到了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房地产公司在催缴首付款未果后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庭,但这对夫妻却以他们事出有因为由表示反对。对此房地产公司和这对夫妻各说各的理。那么到底他们谁对谁错,到底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官对此又应该如何断案呢?那么。事不宜迟,让我们一起走进模拟法庭,一同体验当时法庭的审理场景,现在有请我们表演的同学一一二、剧本程序简介:(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和旁听,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宣布开庭。(2)审判长检查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告合议庭组成情况,告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休庭,合议庭合议,(6)继续开庭,宣读法庭判决(7)当事人在庭审笔录及判决笔录上签字。(8)闭庭。三、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一、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象和摄影四、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五、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庭提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规则: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象和摄影。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象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六、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书记员:全体起立!(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就座)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xxx—案,当事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就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XXX—案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友好广场6号大连远洋大厦18、19层。本人是法定代表人,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副经理xxx,女,汉族,年龄35岁,家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原告代理人:(我叫xx,女,年龄35岁,汉族,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我叫xxx,女,年龄35岁,汉族,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我叫xxx,女,年龄34岁,职业是大连市乡思园饺子馆老板,家住家住大连市中山区胜利东路35号)被告代理人:(我叫xxx,男,年龄33岁,汉族,职业是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我叫xxx,男,年龄33岁,汉族,职业是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住所地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5号,本人是法定代表人,姓名xxx,女,满族,年龄33岁,职业是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负责人,家住大连中山区解放路22号第三人代理人:(我叫xxx,男,年龄33岁,汉族,职业是辽宁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方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法官敲槌)均无异议,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大连市中山区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XXX购房违约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侯坤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各方当事人有就本案事实进行陈述和答辩及提供证据,请求调解的权利。(2)原告有权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3)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本案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换人审理。(4)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是否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5)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第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第二,遵守法庭规则。第三,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审判长:现在,原告对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被告:不申请审判长:第三人第三人:不申请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通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明确?原告:明确审判长:被告是否明确?被告:明确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明确?第三人: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请你宣读诉状。原告:诉讼主体:(略)案由:违约和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方作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解除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合议庭判令被告同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的《预售房屋贷款抵押合同》无效。3请求被告赔偿由于解除《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实事与理由:我方于2013年3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合同当日被告交付首付款,余款向银行按揭支付,然而订立合同后被告未交付首付款,经付款催告后依然未支付,构成违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并未办理登记,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被告私自以该房办理贷款,严重损害我方的物权利益。综上所述,我方作出上述主张,希望法庭为我方主持公道。此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副经理XXX委托代理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13年9月1日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原告代理人:有。我很无奈,在未经我方同意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进行贷款抵押,严重损害我方利益,更恶劣的是,首付款和后续房款均未交付我方,试想如果所有购房人如此,卖房人该如何生存。审判长: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答辩状:看了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我们的起诉,现答辩如下: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方于2013年3月1日与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房屋。与此同时,我方与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22万元。我方本以为事情进展顺利,却没有想到原告竟将我方告上法庭,并向我方提出不合理请求。因此我方坚决否认。答辩理由如下:1我方当事人刘明月台笑舟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购得房屋,即认为我方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我方当事人是通过合法程序向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签订房屋贷款抵押合同,因此我方认为抵押贷款合同是有效的。3我方拒绝原告提出的所有赔偿请求。并请原告赔偿我方当事人刘明月,台笑舟精神损失费,务工费等费用总计:3万元。答辩完毕。此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委托代理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13年9月1日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对被告的答辩状有无补充。被告代理人:有。我方当事人同样也很无奈。大家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买好了房子,却被房地产公司不予承认,那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更恶劣的是双方已经签订好了合同,现在却要解除它,如果每个房地产公司都是如此,还有谁敢买房子呢?所以请求法庭还我当事人公道。审判长:第三人,请陈述一下你们的答辩意见第三人:对于原告对被告的诉讼主张,我第三人有以下答辩意见:我银行与被告是在2013年3月15日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也就是原被告买卖合同签订15天后。该《预售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通过了大连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的审核并登记。证明我与被告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期间,被告一直遵守合同约定,履行按月还款义务,我方并未发现被告有丧失清偿能力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于原告请求认定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我方坚决反对。此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答辩意见人: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13年9月1日审判长:第三人代理人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第三人代理人:有。我们有两点补充意见,第一,我们申明,银行在与被告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双方各自尽到了各自相应义务。第二,我们银行主张拥有该商品房的抵押权。补充完毕。审判长:原告,现在由你向法庭举证。原告:我方一共有5组证据。我方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是:《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一份,我方与被告签订合同时邀请了公证人江尧尧进行公证,用于证明我与被告是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审判长,我方申请由证人江尧尧出庭作证。请审判长允许。审判长:请你先将证据出示。(法警出场)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到场)到庭证人请你介绍一下你的姓名,年领,职业,家庭住址及其他一些基本情况。证人1:我叫XXX,今年48岁,职业为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家住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3号审判长:证人,你是否知晓你作为证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证人1:知晓。审判长:你是否能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证人1:确定。我记得很清楚,在2013年3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由我进行的公证。审判长:原告及代理人你对证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提问。被告代理人:有。请问你担任公证人多长时间,在任职期间是否出现公证纠纷事件。如何解决的。证人1:没有纠纷,我从事公证行业已经将近十年,算是在业界德高望重的公证人了。被告:我自愿订立合同不假,但你的出现又能证明什么呢?简直是下雨浇水多此一举!!审判长:(敲锤)请被告注意法庭纪律!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我方有话要说(原告代理律师举手)。(审判长点头示意)我方觉得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必要普及一下公证人概念,首先,公证并不是必须的,可如果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就能证明双方是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拘束,既然我们双方是在有公证人的情形下订立合同则可以直接推定双方自觉自愿。被告也就更无可置疑的应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审判长:第三人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提问第三人:没有。审判长:证人退庭。原告请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为我方对被告的购房费用催缴通知书,这份催缴书发送于2013年3月15日。证明我方在被告超过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尽到了催告义务现有通知书一份。审判长:请出示催缴通知书。(法警)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催缴通知书的真实性及内容有无异议。被告:有异议,我方并未收到。审判长:原告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原告代理人:有异议,我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我方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因为在向被告发送催缴通知书的时候我方采取的是挂号信的方式,并且大连市邮局存有记录,案前,我们已经将记录复印件收集,请审判长过目。审判长:法警将证据呈上(法警)被告继续质证。被告代理人:我方有证人证明,当时原告发出催缴书不假,但是他并没有送达到我当事人。审判长:被告请你出示证据。被告代理人:事实是当时邮递员递送错误导致。我们申请将邮递员请出当庭作证。审判长:带证人到庭。(证人到场)证人请你进行自我介绍证人2:我叫xxx,年龄32岁,是大连市邮局的邮递员,家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路56号。审判长:原告现在可对证人进行提问。原告:请问证人,我方是否将催缴证明书交付给邮局。证人2:是原告:那你是否在邮局分配给你任务的时候,尽你的全力去完成。证人2:是。原告:那现在被告没有收到催缴通知书,你是否承认。证人2:我承认。原告:那你是否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证人2:应该。但是信件的丢失,确实是出于意外情况。被告:作为邮局人员竟然能送错邮件,你知道这给我带来了多大影响吗?!!审判长:(敲槌)注意法庭纪律!如果再有扰乱法律纪律的行为,法庭将作出强制措施。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还有什么要问证人的吗。原告:没有。被告:没有。第三人:没有。审判长:带证人退出法庭。下面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我们有第三组证据:我们有房屋产权证明书一份,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在我方当事人名下。证明被告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私自订立《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构成无权处分。审判长:将证据呈上。(法警)对此,被告有无异议。被告:有。我们有房屋预售买卖合同一份,与银行抵押房屋贷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我们持有该合同就可以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审判长:第三人有无意见。第三人:我方有意见。被告在办理贷款时向我提供的是预告登记证明。按照办理预告登记的效力上看,预告登记是取得物权的一种法定的公示,只不过它是有三个月的时间期限,过期不申请自动丧失。因此,被告是可以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并且我银行有大连市房管局的抵押登记部门的抵押权证书。我们请求带大连市房管局登记人员,为我们出庭作证。并同时出示我银行的抵押权证书书证一份。审判长:允许带证人入场。法警将证据呈上。(证人到场)请你进行一下自我介绍证人3:我叫xxx,年龄35岁,汉族,家住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18号,我是大连市房管局职员,具体职务是大连市房管局抵押登记处登记员。法官:双方是否是在你登记处进行的房屋抵押登记吗?证人3:是的。审判长:你认为你们登记处尽到了审查义务吗?证人3:我依照部门规章办事审判长:被告与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订立抵押登记时有无向你出示房屋产权证明书?证人3:没有审判长:你作为资深登记人为什么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证人3:我看见被告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进行了预告登记,对于这点本管理局是认定被告拥有房屋处分权,不过必须是要有处分正当的理由,同时要经过我们房管局的证据审查的。原告代理人:你这是主观臆断,还是说你和被告与银行有私下交易?证人3:不是这样的。被告代理人:(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表示反对,原告企图转移话题。审判长:(点头,敲槌)原告代理人,请你仅就本证据进行提问。原告代理人:我方有证据证明证人与被告私下交往过密,我方拍到被告与证人在一起吃饭的照片,证人你是否承认?证人3:这并非我证明范围,我拒绝回答。被告代理人:(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再次表示反对,原告代理律师是在进行人身诋毁。审判长:(点头)带证人退庭。下面原告继续举证原告:我方提供照片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在没有取得房屋处分权的时候私自将该商品房装修以备他用,所以,我方在请求返还房屋的同时请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被告:我方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我方所有的情况下才进行的装修。审判长:第三人有无异议。第三人: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继续举证。原告:下面我方将出示本市房价涨幅波动表,我方与被告订立合同时是在2013年3月1日,起诉时为2013年9月5号,根据图表可以清晰看出,在这六个月间房价处于上涨局势,而且在此期间我方房产在买卖房市场上供不应求,由于被告违约一直不返还房屋,导致处于卖方市场的我们在进行商品房再销售的时候遭遇阻碍,使我公司错过最佳售房时机,导致较大损失,所以我方要求损害赔偿。审判长:法警请将证据呈上。原告请继续发言。原告:现在我们五组证据全部提交完毕,下面听候审判长安排。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被告:你们公司的房子有什么好的,根本没有什么人来买!!审判长:第三人有无异议。第三人:没有异议。被告代理人:(我方补充)(法官点头示意)我方有两组证据用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合法性,第一个是我当事人这个尽半年来营业情况的账簿用来证明我当事人的对于首付款无法及时支付的合理原因;第二点,在当时我当事人家庭出现危急情况,即当事人家人他的母亲出现了车祸,这里是当时医院那里出示的医疗证明和这些天来他家人进行康复的一系列费用的账单,这可以用来说明首付款的去向。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本审判长现在当庭总结该案焦点,现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这四点:对于买卖合同是否符合了法定解除条件。2被告是否具有该商品房处分权。银行是否有该房屋的抵押权。4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所提的损害赔偿审判长:下面各方可以对第一焦点进行意见陈述:原告代理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应在签订合同当天交付首付款,但签订当天未交付,经催告后超过三个月内仍未交付首付款,致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所以我方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代理人:我方与原告订立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经过双方一致同意达成的。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我方未交付首付款但是事后,我当事人以取得房地产出示的相关证明,我方认为有效。其次,我方未支付首付款的原因,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家人当天发生车祸急需用款,不得已将首付款垫付医药费,我方因法定情由而无法支付。再次,我方未收到原告所称的催缴书,以为一直未到期限,导致没有如期履行,即我方为善意。因此,我方不认为该合同符合解除条件。而且我方及时向银行提取按揭,这说明我方进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我完全同意我代理人说的话。你们凭什么解除合同!原告代理人:首先,既然是双方平等自由订立,为什么不去履行义务?第二,所谓我方的催缴通知书,只是我方的一个善意的提醒。也就是说不能以我方不发或者送错,来作为你合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第三人代理人:就买卖合同而言,被告并没说不履行,你们在合同书上是有约定的,我想说的是他只是一个履行上的瑕疵。再次,你们的催缴通知书未送达到对方。未送达到等于你们没有发出催缴通知书。再加上,过后被告方同样没有尽到积极履行的义务。这说明什么,在合同的履行上,你们双方均存在过错。所以在我们银行第三人看来,买卖合同应该是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被告所称不可抗力是由主观原因导致,完全可以采用补救措施弥补。这是我方提出的。被告代理人:我方对原告提出的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存在质疑,原告代理人所说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为我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合理期限后仍未履行,我方虽未按时交付首付款,但是向银行的按揭贷款已经汇入大连远洋房地产公司账户,也就是使说在二十七万三的总购房款中我方交付的超过四分之三这可以视为我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的目的在整体上得以实现,原告所述不合理原告代理人:交付按揭贷款不是你方不履行交付首付房款义务的理由,我方指认你方违约是因为你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方主张的合同目的就是拿到二十七万三的全额房款,你少一分都不行,这是原则我方坚决不会妥协原告代理人:我方提出的第四点是,被告并未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因为,我方与被告签署的预售买卖合同,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是预告登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就不享有处分权。因此被告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即无权办理抵押登记。我方作为权利人并未追认。所以该合同自始无效。第三人代理人:在此,我必须要反驳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你错误的混淆了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刚才你说预告登记不足具有产权变更登记的效力,但是我跟你说。现在物权法上,对初始登记后的房屋产权的性质与所有权的效力规定是很明确,但是我它唯独在预售房上,现在国家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主要看你们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现在你的被告与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你方产权人为什么没有尽到出面核查的义务。既然没有尽到出面核查的义务我们可以说,你方默认了被告具有了房屋的处分权。所以抵押登记办下来是合情合法的。抵押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物权法,效率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我恳请合议庭能给予公正的审判。被告代理人: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根据该办法,有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就可以进行办理抵押登记。这就说明我方当事人有权抵押。原告代理人:被告所称该办法属部门规章(国务院建设部)该位阶低于法律,且该办法是在2002年修订,而我国物权法是2006年修订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我方认为该管理办法并足以与物权法相抗衡。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银行是非善意的,因为银行在和被告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时有义务了解债务人资信情况,方能进行办理。因此银行存在以下过错:1,未尽审查义务。2,银行为非善意。第三人代理人:第一,我方一直强调一个事实,我银行一方已经取得了抵押权。如果原告要主张抵押权的无效,我方认为对方的诉讼主体出现错误。请向大连市房管局提起诉讼;第二,至于是否善意,我方与被告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是经过登记机构的审查,我银行只负责提供相应,我方为什么要尽审查的义务呢?如果原告一直强调我方为未尽审查义务,非善意,那不仅是对我银行,更是对登记机关的污蔑。被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请不要鸡蛋里挑骨头。你既说银行是非善意,那么也就是说明我方与银行是恶意串通的了?请你们不要主观臆测!原告代理人:我想被告与第三人是不明白自己的问题所在,第三人我要提醒你,你应该清楚《银行贷款条例》中明确的你方,而不是叫你转移话题。银行在向贷款人提供贷款前,必须审查贷款人资信情况,审查贷款人提交的贷款证明与其他一些担保证明材料。银行一再转移话题说审查义务不在银行而在房管局。那是抵押登记,现在对于这个抵押合同,你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我们是在说这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现在被告与你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损害了我房地产公道的利益。这个事实你们如何否认?!原告代理人:另外我方主张的违约金赔偿,我们认为是合情合理的。首先违约金,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的期限。第二,损害赔偿金的6万元是因为被告的过错使得我方商品错过了销售的时机,这个在我们房地产市场都明白的行规,被装修过的房屋基本上对半折价,而且过去六个月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好,商品房供不应求,因此我们主张损害赔偿。我们根据过期六个月的房价波动平均值计算,共计6万元。被告代理人:原告所称的房价走势失实,根据我们所知,过去六个月房价并不理想,更不能算是卖方市场。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销售由于服务,质量等原因销售明显不能和万科,万达等房地产公司抗衡。主张赔偿如此多的损害赔偿,是在是不符合自己商品的实际价值。(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审判长: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那么调解工作就不能进行下去了。审判长:(敲槌)现在休庭。(合议庭退出)书记员:现在请审判长,陪审员入庭。(合议庭入席)审判长:下面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连民初字第034号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法人代表: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副经理XX原告委托代理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家宜,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被告:XXX,女,汉族,年龄34岁,职业大连市乡思园饺子馆老板,家住大连市中山区胜利东路35号被告委托代理人: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XXX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XXX,第三人: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第三人负责人: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负责人xx,女,满族,年龄33岁,家住大连中山区解放路22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大连远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原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大连银行中山区分行代表人XX、第三人委托代理人XX、证人XXX、证人XX、证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与原告办理买卖合同后,超过合理期限,不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等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未支付首付款及付款义务是因为家庭缘故,而且银行抵押贷款已经将按揭款打入原告方账户,不应视为未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诉称:被告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受到大连市房屋管理局审查,并具有房屋抵押证书。理应拥有房屋抵押权。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至9月1日,原告与被告因被告主观原因,家庭变故不能支付房屋首付款53000元,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阻却事由。综合原告与被告合同书及公证证明、原告催缴通知书、被告与第三人的抵押合同以及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主观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债务,构成违约,理应赔偿,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对于撤销买卖合同的和宣告抵押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关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支付原告违约金,损害赔偿,催告等必要费用,合计14万元。责令其15日内支付。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责令其15日内交付首付款,如15日内不交付首付款,将对被告财产进行强制执行。3、判处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对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对原告诉第三人为非善意的请求予以驳回。4、本案诉讼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按规定履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并签字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2013年9月5日审判长:(敲槌)大家请坐审判长:(敲槌)现在我宣布:闭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待合议庭退庭后,整个剧本完毕)四、老师点评阶段(略)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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