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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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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null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
第十三章
null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第十三章 赠与合同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特种赠与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一、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赠与的分类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二)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三)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二、赠与的分类二、赠与的分类(一)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 一般赠与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特种赠与是指有特殊情形的赠与。 区分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的实益在于:二者在法律适用的规则上有所不同。 (二)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与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区分意义在于: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交付。后者则一般不适用上述规则。(三)经过公证的赠与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 二者区分的实益在于: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后者则一般不适用上述规则。 (四)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区分:赠与合同的成立与赠与财产的移转时间之间的关系。 凡是在双方达成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之时,赠与人即将赠与财产移转给受赠人的赠与,为现实赠与,也称为即时赠与。(三)经过公证的赠与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 二者区分的实益在于: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后者则一般不适用上述规则。 (四)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区分标准:赠与合同的成立与赠与财产的移转时间之间的关系。 凡是在双方达成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之时,赠与人即将赠与财产移转给受赠人的赠与,为现实赠与,也称为即时赠与。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一、 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二、 瑕疵担保义务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所负担的合同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二、瑕疵担保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两种例外: 一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 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 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见《合同法》第191条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三、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里所谓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第四节 特种赠与第四节 特种赠与一、 附义务的赠与 二、 混合赠与一、附义务的赠与一、附义务的赠与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二、混合赠与二、混合赠与混合赠与是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待给付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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