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 京
目次
1 总贝………………………………………………………………………二
2 术语………………………………………………………………………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
31 选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看守所建筑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 京
目次
1 总贝………………………………………………………………………二
2 术语………………………………………………………………………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
31 选址…………………………………………………………………… 3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
3 3 监区…………………………………………………………………… 3
3.4 H政办公区………………………………·’……··’…··’·’…’··’“”…·”4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
3·6 武警营房区…·,………………………………………………………·5
3 7 通道…………………………………………………………………… 5
3.8 建筑朝向………………………………………………………………5
3 9 绿化…………………………………………………………………… 5
4 建筑设计…………………………………………………………………6
41 监室…………………………………………………………………… 6
4.2 监室门窗………………………………………………………………6
4.3 监房通道………………………………………………………………7
4.4 监房建筑构造……………………………………··’…·”…’…··’…·“7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7
4.6 技术用房………………………………………………………………8
4·7 岗楼工监区围墙………………………………………………………8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9
5.卫 监室环境………………………………………,……………………··9
5.2 电器设施………………………………………………………………9
5.3 给井水设施……………………………………………”………’…··’9
5.4 采暖设施……………………………………………………………1<0
卫工
*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
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
计。
!.<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
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
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 术 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
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0.4 监房 SSPSSV18lOO bUlldlll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 管理通道 managing passage
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
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 InsPection Passage
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 Primary Pass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
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
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1 选 址
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
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
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
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
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
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
3.3 监 区
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
(含卫生间L 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
动室(含文化教育室L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
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
室等。
3.3.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
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
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
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
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 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
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
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人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
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人口。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
人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
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
不得小于6m。
【】******************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
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
3.4 行 政 办公 区
3.4.l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
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
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广在押人员家属
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
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
室、小卖部等。
3.4.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
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
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人口,按套间设
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
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
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
警戒线。
【】******************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
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
(含盥洗室\ 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
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 武警营房区
3.6.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
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 通 道
3.7.l 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
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 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
3.8 建筑朝向
3.8.1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
3.9 绿 化
3.9.l 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
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 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
树木。
【】***************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1 监室(合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
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m2(含铺位面积1.5m2),设计关押容
量每间 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4.8m2,设计关
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
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 6~8人。禁闭监室每 1<0<0~15<0
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6m2
4.1.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
不宜低于 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 5m;夏热冬暖地
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om。
4.1.3 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
.器和盥洗设施。使用面积2~3m2。
4.1.4 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
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
理,固定在地找上,地期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
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
可设置双层床。
4.1.4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
顶高度为 3.2~3.6m,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于2m2。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
,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 o
4·2 监室 门 窗
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
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
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2.om,门宽为<0.7~<0.8m。监室
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 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
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 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
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inX15<0mm,高度距地坪1.<05m。
【】********************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
4.3 监 房 通 道
4.3.1 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管理通道净觉不得小于1.8m。
4.3.2 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l.<0m。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二 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 MU1<0砖、石和 M 5的水泥砂
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 以
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
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 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24<0mm。
4.4.2 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
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
石面层。
4.4.3 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
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 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
大于 12<0mmX 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
墙体不得少于 1<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
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入,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
式坐椅。
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
其他吸音材料。
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
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禁物品。
***************
4·6 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
积不得小于 3<0m2/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 24m2/间。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1 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
~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
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
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 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
4m2,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
1<0<0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1 监室环境
5.1.l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
5.1.2 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
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
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气窗。
5.1.4 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
小于75dB。
5·2 电 器 设 施
5.2.1 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
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
5.2.2 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
度不得小于75lX。
5.2.3 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
全防护罩。
5·3 给排水设施
5.3.1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
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
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
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
S弯,用直径 15<0mm铸铁管引入室外窖??井,并以直径不小于
3<0<0mm的水泥管排人化粪池。
5.3.3 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
5.4 采 暖 设 施
5.4.1 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
5.4.二 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
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3、5.3.2、5.4.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7——2<0<0<0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贝J……………………………………………………………………二 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玉9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19
3 3 监区………………………………………………………………… 19
3.4 行政办公区…………………………………………………………2<0
3 9 绿化—……··,…………,…………………………………………… 2<0
4 建筑设计………………………………………………………………ZI
41 监室—………………………………………………………………·2二
4.2 监室门窗……………………………………………………………ZI
4·4 监房建筑构造………………………………………………………21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ZI
4·7 岗楼、监区围墙……………………………………………………22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23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二9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21
禁物品。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3、5.3.2、5.4.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