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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流程图及制度统计

2020-07-21 10页 doc 253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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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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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流程图及制度统计通风区流程图及制度统计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管理相关流程图1、“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流程图2、局部通风机领取、使用、回收流程图3、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流程图4、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5、矿井井下瓦斯抽采流程图6、瓦斯检查流程图7、排放瓦斯流程图8、瓦斯抽放管路检查管理流程图9、盲巷管理流程图10、爆破管理流程图11、烧焊流程图12、防灭火流程图13、“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14、自救器使用管理流程图15、&...
通风区流程图及制度统计
通风区流程图及制度统计一、“一通三防”(一)“一通三防”管理相关流程图1、“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流程图2、局部通风机领取、使用、回收流程图3、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流程图4、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5、矿井井下瓦斯抽采流程图6、瓦斯检查流程图7、排放瓦斯流程图8、瓦斯抽放管路检查管理流程图9、盲巷管理流程图10、爆破管理流程图11、烧焊流程图12、防灭火流程图13、“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14、自救器使用管理流程图15、“一通三防”例会制度流程图16、通风调度值班流程图(二)《古书院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二、瓦斯预测预报管理规定(一)矿井瓦斯预测预报流程图(二)《瓦斯预测预报管理规定》三、瓦斯抽放管路检查管理制度(一)瓦斯抽放管路检查管理流程图(二)《瓦斯抽放管路检查管理制度》(正在下发)四、关于瓦斯报警、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一)瓦斯报警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流程图(二)《关于瓦斯报警、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五、避灾路线演练管理制度(一)避灾路线演练流程图(二)《避灾路线演练管理制度》六、自救器佩戴培训管理制度(一)自救器佩戴培训流程图(二)《自救器佩戴培训管理制度》七、爆破工管理办法(一)爆破管理流程图(二)《爆破工管理办法》八、《晋城煤业集团矿井风量计算方法》九、《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督查办法》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流程图局部通风机领取、使用、回收流程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流程图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矿井井下瓦斯抽采流程图盲巷管理流程图瓦斯抽放管路检查管理流程图瓦斯检查流程图排放瓦斯流程图爆破管理流程图烧焊流程图防灭火流程图“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流程图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流程图“一通三防”例会流程图通风调度值班流程图古书院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防止煤矿瓦斯、粉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制第二条“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成立“一通三防”管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其它副矿级领导。成员:副总、有关部室及一、二线行政正职和通风区管理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主任由通风区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管理的总牵头、实施和落实。有关部室及一、二线单位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通风区备案。第三条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矿级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四条通风区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通风区设有区长、书记和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职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满足本矿的“一通三防”业务和技术管理。通风区下设通风工程班、瓦斯检查和爆破班、局部通风防尘班、抽放打钻班、大班和“一通三防”调度机构。第五条通风区负责矿井通风、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尘、防灭火、井下爆破管理和通风安全监控的监督管理;负责“一通三防”质量化工作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通风区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现场管理和督查,参与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第六条每月适时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七条部,依照本制度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监察。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第十条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执行中不断补充完善,上报集团公司。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必须按矿井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生产,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由通风区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并分区、逐面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第十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独立完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严禁未经通风区批准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改变通风系统。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需报送集团公司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总工程师审批。第十四条东翼(1#、2#)和西翼(1#、2#)主要通风机倒换时,由机电队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报通风区;并在倒风机的前1天在调度会上通报,且能在10min内倒换完毕。第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第十六条 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七条矿井的通风阻力测定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东西风井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机电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条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第二十一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制定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负责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事故进行追查,有记录可查。第二十三条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二十五条煤矿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矿井同一煤层同一采区最多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 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二十七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第二十八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的前一天必须书面通知通风区,落实通风设施(备)到位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同一采区内的相邻的平行掘进作业的双巷、多巷上风侧的并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可以串入下风侧的掘进工作面,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串联通风规定。第三十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第三十一条井下巷道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矿井测风制度及要求(一)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依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二)测风员要严格按《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作业。(三)井下测风地点的选择要符合《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第3条规定。(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巷道(风机前20m范围)和供风巷道(巷口50m范围内)必须悬挂测风牌板(多台风机并联或顺序安装在相距不远且无分支的同一全风压供风巷道时,可只悬挂1块测风板),每旬至少进行1次测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测风。全风压处的测风牌填写内容为风机前的全风压供给风量和瓦斯。供风巷道测风牌填写内容为巷口回风量和瓦斯。(安装在掘进工作面的除尘器前可不挂测风牌)。(五)每旬的测风结果应制表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代理人)审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六)根据测风结果,由通风区组织对矿井风量进行合理调配。以保证采、掘面及各需风地点的用风量。(七)调整通风系统必须有方案(措施)和报告,由通风区工程技术人员或测风员和施工人员在现场按方案(措施)要求实施。(八)日常的风量调节,由测风员自行调节;特殊的或较大的风量调节时,要有调节措施,并有调风人员和测风员共同实施;每次调风结果汇报通风区技术负责人和区长。(九)巷道贯通的地点或新开口掘进的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计划要求调配风量。(十)日常工作中发现通风系统有不合理和隐患时,要汇报到通风调度,先由通风区值班长组织临时处理,处理结果向通风区技术负责人和区长汇报,并依据情况再作进一步的处理。(十一)在接到通风负压(阻力)有异常的汇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查找原因,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三十四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三十六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按季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或巷道贯通对通风系统变较大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第三十七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点、充电室和瓦斯抽放泵站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三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在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高瓦斯区域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四十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压入式通风机和抽出式风机(包括除尘风机)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和拆接火工作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四十二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核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管理按《古书院矿一二线区队职责划分补充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第四十五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现场挂牌制,牌板上还应填明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安装时间、地点、风筒设计长度、设计风量。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备用风机能正常切换。局部通风机负责人要在现场交接班,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四十七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装置。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启动两极风机向同一工作面供风,每一级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第四十八条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和措施的要求。风电闭锁每周必须由使用队组检查试验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记录。第四十九条局部通风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切换试验。并有记录可查。第五十条建立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停风制度,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的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即由实施单位提前申请,由监测监控队、通风区、生产调度室集体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将批准生效的书面停电停风报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现场落实。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有安全管理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通风区备案。现场遇紧急情况需要处理风筒或其它原因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先向通风调度汇报,经通风调度请示矿调度室准许后方可实施。第五十一条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否则必须升井检修。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第五十二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恢复通风执行排放瓦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并设点检查瓦斯。第五十四条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并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风筒的直径和耐压强度要与局部通风机匹配。发现风筒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平直、严密不漏风。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第五十五条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通风区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供电方式、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等。第三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通风区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按要求建立通风设施台帐。第五十八条进风井筒之间、主要进风巷之间、采区进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悬挂说明牌板。第五十九条回风井筒之间、主要回风巷之间、采区回风巷之间(包括回风巷与专用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第六十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挡风墙前要悬挂说明牌板;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六十一条采区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只设一道挡风墙时应在回风侧)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第六十二条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和平行作业的两条(或多条)掘进巷道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中应设置调节风窗,联络巷中的配风量要满足瓦斯不超限,并在回风侧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需要设置挡风墙时,应设置永久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第六十三条采面回风巷与专用排瓦斯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回风巷侧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第六十四条上述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米。第六十五条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区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第六十六条采(掘)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第六十七条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第六十八条两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要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第六十九条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第七十条封闭巷道前,必须将封闭区内的铁器回收完毕或对铁器进行覆盖。施工密闭前,必须在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第七十一条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第七十二条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区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密闭墙施工后,在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第七十三条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通风区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工作面挂风帐解决瓦斯除外。第七十四条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第七十五条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第七十六条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第七十七条密闭前的栅栏(包括所有作为通风设施用的栅栏)不得使用导电材料。第七十八条调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可设置在两侧),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应考虑采用挑顶或扩帮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第七十九条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第八十条测风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第八十一条进、回风巷出现平面交叉时,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当构筑风桥处的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挑顶方法施工。风桥应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现象;风桥上下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第八十二条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第八十三条严格依照通风设施标准进行施工。施工采空区密闭墙体时,必须有通风区干部现场跟班监督工程质量。第八十四条通风区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有记录可查。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风区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风门闭锁所用的风管和影响风门闭锁风源。所有井下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第八十六条各类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矿井密闭防火技术规范》(MT/T698--1997)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古书院矿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八十七条巷道贯通(包括立交通过空巷可能贯通)前,必须由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在图上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的变化等情况)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第八十八条掘进巷道与正常通风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无变化时,由施工单位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安全、技术、通风等部门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有变化时,由通风区编制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编制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安全、技术、通风和施工单位等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根据不同的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单位和总工程师审批后,并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八十九条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通风区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1份。第九十条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一)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二)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构筑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第九十一条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一)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二)两巷对掘时,综机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其他巷道在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巷道掘进向前方贯通,另一巷道必须停止掘进并保持正常通风。第九十二条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当与贯通点相距5m和2m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m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的通知书,接到2m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由安全管理部严格追查处理。贯通前,生产管理部和施工单位应在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第九十三条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第九十四条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并提前排放瓦斯,保证正常通风。第九十五条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第九十六条对掘进巷道贯通过程的现场组织要求:(一)掘进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无变化的,贯通时,由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区的班长或瓦斯检查人员现场指挥。(二)掘进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有变化的,贯通时,由施工单位、生产管理部、通风区都要派干部现场跟班,安全管理部派干部现场监督,总工程师派专人到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工作。(三)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由施工单位、生产管理部、通风区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全管理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第九十七条贯通当时,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通风部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待风流稳定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九十八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如确需另行施工联络横川进行贯通时,必须有防止风流短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第九十九条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出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第一百条贯通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生产调度和通风区汇报贯通情况,通风区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第一百零一条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并至少保存一年。第五节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二条矿井的瓦斯检查及管理工作由通风区全面负责。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按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第一百零三条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区队长、通风区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查。第一百零四条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生产工作经验,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一百零五条通风区与人力资源部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核定结果经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签字后报通风处备案。第一百零六条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矿井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范围的确定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下列规定:(一)井上、下煤矸仓及其放煤口附近。(二)受动压影响区的密闭、封闭火区的密闭、有自燃倾向性煤层封闭采空区的密闭、临时密闭。(三)其他需要纳入检查范围的地点由通风区提出方案,总工程师审批。第一百零七条随时根据矿井的通风系统和生产情况,合理划分和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检查路线、内容、检查时间和次数,编制矿井或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瓦斯检查点的增加或取消较大以及改变瓦检次数时,必须重新修订审批或单点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急需增减瓦检点时,由当日值班长决定,并在最短时间内补办审批手续。第一百零八条检查区域和检查路线要布设合理。每一检查地点既要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又要检查“一通三防”和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使用、运行和完好等情况。第一百零九条有瓦斯异常涌出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蹲点,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规定的检查地点每班按巡回检查安排瓦斯检查工,特殊地点的安排瓦斯检查工要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各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二)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三)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四)井上、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已采区永久闭墙、盲巷永久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受动压影响区的密闭、封闭火区的密闭、有自燃倾向性煤层封闭采空区的密闭、临时密闭,每班检查一次。(五)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六)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地点必须经常检查,每班至少记录汇报3次。(七)高冒区、水仓等其他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根据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每班巡回检查的间隔时间规定:班检2次的间隔时间不超过4h,班检3次的间隔时间不超过3h,班检1次的间隔时间不超过8h。每次检查时间的误差都不得超过20min。第一百一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当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变更的当班和上班的间隔时间不受第111条规定限制。当班瓦斯检查工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就近与通风调度联系,根据通风调度或值班干部的指令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新开口的巷道需增设瓦斯检查点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前1天的调度会上和在施工的当班班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通知通风区。对于各类烧焊和临时需要瓦检工检查瓦斯的地点,施工单位必须在前1天的调度会上通知通风区值班或通风调度,并有施工安全措施。烧焊的要有批准的烧焊报告,通风区方可届时派人。第一百一十四条瓦检工认真按《瓦斯检查工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上岗作业。(一)必须带全检查用具,严禁戴非防爆电子表。(二)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且佩带有不少于2m长的辅助胶管和与检查高度相适应的加长杆。第一百一十五条检查煤矸仓上口瓦斯时,以用胶管伸入煤仓2m为准,检查煤矸仓下口瓦斯时,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m内电器设备运转,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只要当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第一百一十六条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规范的瓦斯检查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m范围内的回风巷(流)的安全地点,其他地点悬挂在检查地点。严禁2个以上的检查地点共用1块瓦斯检查牌板。第一百一十七条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检工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记入在检查地点的瓦检记录牌板上和瓦斯巡回检查记录手册中,且与瓦检地点安设的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并将其显示数据和对照检查数据记入在检查地点的瓦检记录牌板上和瓦斯巡回检查记录手册中(采掘工作面记录T1传感器数据,其他地点记录该地点的传感器数据)。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当班班长或安检工签字,无作业人员地点可填写“无人”。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地面值班员,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瓦检工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并坚持班中、班后汇报制度,做到巡回瓦检手册、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台帐的“三对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专职蹲点瓦检工在工作地点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巡回瓦检手册上签字。瓦检工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交接班。第一百一十九条通风区的当班瓦检班长要认真检查落实瓦检工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瓦检手册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班后将情况汇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干部详细汇报。第一百二十条严格执行瓦斯巡回图表审查制。(一)班长和区值班长要审查当班瓦检手册并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二)通风区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工必须检查瓦检手册,现场发现问题必须协助瓦斯检查工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通风调度员每日认真填写瓦斯台帐,并在早7:00前将当日矿井瓦斯日报和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的地点择出并制表(报表中的内容主要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通风、瓦斯等情况),经区值班长、区长审阅签字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一)所有纳入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和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日报表中的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的瓦斯浓度为准)。(二)其他检查地点的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可查,在检查中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时,也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和填写瓦斯日报表。(三)通风值班干部和通风区长要认真审阅当日瓦斯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做出处理意见。(四)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五)通风调度负责将矿长、总工程师的批示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处理问题,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六)通风调度每日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重点汇报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情况(以各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和当日通风及重点工作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考核。通风区要对瓦检工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考核和落实,坚决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假报、瞒报瓦斯数据,凡发生瓦检工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第一百二十三条瓦斯巡回检查手册、瓦斯台帐至少保存一年,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第六节矿井井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抽采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第一百二十五条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经总工程师审批;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上报集团公司审查。第一百二十六条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技术主管审核。第一百二十七条瓦斯抽采泵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一)抽采瓦斯应使用水环式真空泵。(二)设置井下移动式抽采瓦斯泵站时,通风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移动式抽采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三)瓦斯抽采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泵的停启,要经总工程师批准。(四)瓦斯抽采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泵有计划检修、停运和调整运行工况,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五)瓦斯抽采泵站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泵站运行情况。第一百二十八条抽采系统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一)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禁止使用玻璃钢管路。抽采系统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二)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中必须设置放水装置。(三)抽采瓦斯管路必须吊挂或垫高,高度、质量符合要求,做到平、稳、直,不得相互交叉。抽采管路系统布置在回风巷道或车辆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内,若布置在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满足检修要求,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缘距巷壁不宜小于0.1m(四)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直接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使用单位要在瓦斯抽采管路上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五)生产管理部要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完好,巷道畅通,无积水。第一百二十九条瓦斯抽采钻孔管理要求:(一)抽采钻孔实行编号挂牌管理,设置钻孔参数牌板。(二)所有施工的抽采钻孔必须及时接入系统进行抽采。(三)封孔应采用聚胺酯等材料,禁止采用煤泥、黄泥等封孔,钻孔封孔深度不得小于0.5m。(四)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必须安设控制阀门和孔板流量计。第一百三十条瓦斯抽放技术资料管理要求:(一)抽放钻场、钻孔设计符合实际,根据地质变化及时修改设计,指导现场操作。(二)抽采瓦斯必须有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运行记录。(三)抽采瓦斯必须建立抽采设备台帐。(四)抽采钻场必须设置抽采观测牌板。(五)抽采瓦斯必须有抽采报表,报表由通风区技术主管、区长、总工程师审阅后,按规定时限报集团公司。第一百三十一条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风区值班干部批准。第一百三十二条抽采系统竣工后,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技术、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按《煤矿安全规程》、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及上级规定执行。第7节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百三十四条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副总、有关部室及一、二线单位行政正职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区,主任由通风区长兼任。各一、二线单位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年初报通风区。矿井设防尘专职队伍,对全矿防尘工作实施检查、管理和考核。第一百三十五条综合防尘责任和范围按《古书院矿一二线区队职责划分补充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六条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带式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生产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1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1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地面必须有2个容量不得小于200m3的静压水池(1个备用),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以下要求:(一)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二)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三)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并有记录可查。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都要安装过滤装置,每月冲洗一次过滤装置。第一百三十七条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采煤工作面设置的净化风流水幕距工作面煤壁的距离是进风巷不超过100m,回风巷不超过50m。掘进工作面净化风流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m;采用抽出式风机除尘时,必须采取降尘、灭尘措施。炮掘工作面安装爆破自动喷雾装置距迎头不超过20m,喷雾时间不少于10min,雾化好,能封锁全断面、能喷到迎头。第一百三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特殊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可以不注水。但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煤工作面应有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对可注水的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注水系统必须设置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每月测定一次煤层水分。第一百三十九条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装置,做到降柱、移架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第一百四十条采煤机割煤必须采取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并必须使用除尘器除尘。第一百四十一条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第一百四十二条井下各种喷雾降尘设施齐全,安设就位,灵敏可靠、使用正常。防尘设施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得开工。要加强降尘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推广应用自动喷雾。第一百四十三条采掘机组司机、爆破工、移支架工、锚喷工和粉尘危害严重的其它作业地点的接尘人员都必须佩戴个体防尘口罩。第一百四十四条悬移支架采面、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在煤岩层钻孔,必须采取湿式钻孔。第一百四十五条综合防尘定期刷白和冲洗规定:(一)一翼或采区以上的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1次,主要大巷每年刷白1次。其他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二)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一次;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每月至少冲洗2次;掘进面距掌面30m内每班做到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三)井下要消灭煤尘堆积现象,凡出现厚度2mm以上连续长度在5m以上积尘要及时进行清扫或冲洗。(四)冲洗巷道严格执行规程要求,保证质量。第一百四十六条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有粉尘灾害防治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要对综合防尘措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有用水量的计算,要选择合理的防尘管径,保证采掘工作面供水压力符合要求。第一百四十七条通风区备有齐全完善的防尘资料包括:(一)防尘系统图;(二)防尘设施管理牌板;(三)煤层注水台帐;(四)测尘台帐;(五)防尘管路管理台帐;(六)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七)防尘设施管理台帐;(八)煤层注水钻孔台帐;(九)煤尘的爆炸性鉴定资料;(十)巷道冲洗清扫记录;(十一)井巷刷白记录;(十二)测尘测定记录;(十三)采掘工作面开工防尘设施验收记录(或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记录中包含防尘设施验收内容);(十四)煤层注水可注性鉴定报告。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必须符合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煤字[2006]62号文件)要求,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一百四十九条通风区和生产管理部必须备有所采煤层(由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第一百五十条综合防尘管路及材料管理:(一)生产队组需要的计划,要在每月25日前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将下月所需管路及材料计划报通风区。通风区按审批计划提供防尘管路及材料。(二)生产单位需要管路时,提前三天通知通风区,通风区按通知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将管路准备好。生产队组要派专人接收,填写接收单。(三)生产队组防尘管路材料包括高压胶管、阀门、三通、垫圈、螺丝,特殊情况报增补计划。(四)各单位材料消耗月底根据实际进度核减材料定额。第一百五十一条综合防尘水耗的控制(一)综合防尘管路的安装吊挂要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所有的阀门、喷嘴、高压插头等都必须保持完好不漏水,坚决杜绝跑、冒、滴、漏。(二)各生产作业头面的防尘设施要保证供水压力,坚持开机开水、关机关水原则。(三)巷道冲洗,坚持以地面湿润,落尘不飞扬为原则。(四)各生产作业头面的防尘设施未正常使用的,按通风质量标准化规定进行考核,冲洗巷道造成巷道积水的按《现场隐患处罚标准》考核。第一百五十二条综合防尘电耗的控制(一)综合防尘用加压泵、喷雾泵,根据需要开启和停止,严禁无效的开启加压泵、喷雾泵空转。(二)煤层注水用的岩石电钻,要加强管理,不得空转。第一百五十三条矿井粉尘测定(一)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制度测定方法》和《测尘员岗位作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工作。(二)测尘员应具有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和2年以上的井下作业工龄,并接受专门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测尘人员按每50个测尘点配一个测尘员进行配备。(三)测尘人员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即井下每半月测定1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并按要求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四)每半月将测尘结果制表报总工程师审阅(当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总工程师指定负责人代审阅),每月报集团公司通风处。(五)按规定对粉尘分散度采样送集团公司分析,分析资料存档保存。(六)粉尘实验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对测尘仪每天进行检查维护1次(周六、日除外)。每年送集团公司鉴定,并贴有计量合格证。(七)测尘点应设在尘源的回风测,且粉尘扩散较均匀的呼吸带,即作业场所距巷道地板1.5m高的作业人员的呼吸地带,在薄煤层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呼吸带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随之改变。第8节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矸石山、木料场、炉灰场等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有关防火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第一百五十六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一百五十七条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工具,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第一百五十八条井上消防材料库由通风区负责配备:防热衣2套,石棉毯4块,救生绳80m,安全带2条,65mm水带10盘,水枪5支,消防镐20把,消防锹20把,消防桶20只,消防斧5把,消防钩20把,申缩楼梯1架,35公斤灭火车4台,8公斤干粉灭火器50具,2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10具。第一百五十九条井下2个消防材料库由通风区负责分别配备:砂子、石粉3车,胶管80m、砖300块,35公斤灭火车2台,8公斤干粉器40具,2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10具,消防锹20把,消防钩10把,消防镐20把,消防桶20只,消防斧5把。第一百六十条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保持完好,并由机电管理部和通风部门牵头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作好记录。第一百六十一条每年必须进行1次主要通风机反风演习,并在10min内实现风流反向。第一百六十二条所有煤层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由通风区牵头制订及审批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并报公司通风处,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第一百六十三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止烟火进入井下。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至少装2道防火门。第一百六十四条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碰磕、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第一百六十五条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第一百六十六条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井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第一百六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一百六十八条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硐室内配置的消防器材数量如下:水泵房:4个灭火器(8Kg)2把铁锹2只水桶0.5立方沙箱变电所:4个灭火器(8Kg)2把铁锹0.2立方沙箱火药库:4个灭火器(8Kg)2把铁锹2只水桶0.2立方沙箱皮带机头:2个灭火器(8Kg)2把铁锹0.2立方沙箱移变处:2个灭火器(8Kg)2把铁锹0.2立方沙箱油脂存放点:2个灭火器(8Kg)2把铁锹0.2立方沙箱第一百六十九条如果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通风区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管理、启封和注消火区严格按《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一百七十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七十一条井下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不得将非防爆照像机、摄像机带入井下进行照像、摄像。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或进行照像、摄像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一百七十二条开采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必须编制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二)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三)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四)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区;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次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然发火动态。第一百七十三条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顶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第一百七十四条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一百七十五条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第一百七十六条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第一百七十七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第一百七十八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且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成立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救灾。第一百八十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各单位在贯彻规程和安排工作时都必须贯彻防火避灾知识和避灾路线,并在采掘工作地点绘制避灾路线图。第九节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百八十一条建立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设立专门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技术人员和专业维护人员,由机电部、通风区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机电部主要负责系统设备运行监督管理,由通风区提供通风、瓦斯传感器的相关参数,并监督系统的运行情况。第一百八十二条监测人员(包括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监测队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回收、调试、维护、故障排除及管理工作。第一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第一百八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等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第一百八十五条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入井前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不合格的装置严禁下井使用。监控装置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第一百八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房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应悬挂在巷道的风筒帮一侧。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安装各类型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和上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工作面采用长压短抽局部通风方式,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抽出式风筒吸风口前,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工作面采用长压通风方式,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距工作面小于5米处,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掘进、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回风巷口10-15m)设置甲烷传感器T2;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一百八十七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有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第一百八十九条安全监测设备要按规定维护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甲烷传感器必须挂管理牌,防爆隔爆设备张贴防爆合格证和包机牌。第一百九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将事故分析结果及时向机电处汇报。第一百九十一条通风区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1%-2%,±0.2%;2%-4%,±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监测队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甲烷传感器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部门及队组必须按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执行。第一百九十三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申请报告,由监测队、通风区、调度室审核、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同意,报矿调度室、通风区和监测队后方可进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监测队在安装、回收、调校、处理安全监控故障时,或生产队组在拆除、增加、检修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可能影响局部数据传输,不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申请报告,由监测队、通风区、调度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果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申请报告按上条执行。第一百九十五条停用监测系统或装置由通风区下通知单,监测队打报告,近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发生队组甩掉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原则和先停产待处理好后再恢复生产的原则,严格追查、严肃处理。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第一百九十七条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等)属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队负责管理,采掘作业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的移挪,只能由采掘队的当班班组长进行。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第一百九十八条凡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生产。第一百九十九条矿井调度室、通风调度必须设置监测终端,监测终端应具有声光报警及查阅功能。第二百条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第二百零一条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值班干部、监测值班干部、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阅。矿井监控日报报通风、监测部门各留存一份。第二百零二条监测队必须绘制矿井监测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查,由监测监控队、生产调度、机电管理部、通风区各保存一份备查,每季度报集团公司通风处、机电处各一份。第二百零三条机电部负责监测队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对各使用单位的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百零四条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需长期保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第10节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五条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避免留有冒巷,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由通风区及时处理。第二百零六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的措施,或制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第二百零七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以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第二百零八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二百零九条排放瓦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的规定以及下列规定:(一)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二)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三)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四)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值班长指定人员,按措施进行排放;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指定通风干部现场指挥,按措施进行排放。(五)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不包括联通采空区)或停风的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编制专项措施经有关单位和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区干部现场指挥进行排放。(六)排除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等处的瓦斯时,编制专项措施经有关单位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由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七)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八)任何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瓦斯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九)任何排放瓦斯,采区回风系统内及其排放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第二百一十条瓦斯浓度在3.0%以下的排放安全措施应每年修订一次。第二百一十一条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办法。(二)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三)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四)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五)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六)排放瓦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位参加的人员,并签字。第二百一十二条其他注意事项:(一)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在调度会上做安排,通知有关队组和人员。(二)排放瓦斯过程中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三)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人员汇报。(四)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碰撞火花的专用工具。(五)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第十一节盲巷管理制度第二百一十三条井下所有不通风巷道按照盲巷管理,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小于1.5米,无瓦斯涌出),可不按盲巷管理。第二百一十四条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受客观条件所限造成的废巷、探巷等及时封闭。第二百一十五条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严禁任何人员在盲巷内作业。第二百一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行探查盲巷时,必须排除瓦斯、正常通风后,方准进入。否则,必须由救护队人员佩带专门器具进行,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盲巷;。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不通风的独头巷道,要在独头巷口距全风压巷道不大于6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巷内。当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第二百一十八条瓦检员检查盲巷时,必须用加长棍检查盲巷口以里2米处瓦斯浓度,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现场情况。第二百一十九条盲巷封闭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封闭,如其它单位进行封闭,要有通风人员进行指导。进行插管抽采封闭区的瓦斯时,必须采用抗静电和阻燃的非金属抽采管路。第二百二十条通风部门定期对盲巷封闭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二百二十一条对已封闭盲巷启封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第十二节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施工通风设施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标准进行施工。对封闭采空区、老空区、小窑区的密闭和永久风桥,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安全、机电等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其它通风设施由通风区验收。第二百二十三条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签字。临时设施验收单保存期不少于半年,永久设施验收单保存期不少于三年。第二百二十四条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第十三节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二百二十五条通风区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管理;物资供应部负责爆破材料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的管理。第二百二十六条井下爆破工必须具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必须每半年对爆破人员情况进行核定,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核定结果经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签字后报通风处备案。第二百二十七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监察站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证,方可持证上岗。第二百二十八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过期或失效的爆破材料严禁发放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爆破材料不得掺混使用。第二百二十九条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第二百三十条爆破工领取雷管、炸药数量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用量办理四联单手续申请领取。向工作地点人工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沿规定路线行走,两人间距大于10m,最大间距以大声通话能应答的距离,中途不得随意停留。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每班在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消耗炸药量,要由当班班长和安监工核实签字,剩余雷管,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原始单据保存1年备查。第二百三十一条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乱丢、私藏、私带。雷管箱、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雷管箱、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第二百三十二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必须是符合规定的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撤人距离。第二百三十三条发爆器必须由通风区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检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第二百三十四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25条的要求。第二百三十五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第二百三十七条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缆设备以及采掘机械导电体相接触。第二百三十八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第二百三十九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第二百四十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要求。第二百四十一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并将检查瓦斯的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并有班长和安监工的核实签字,无核实签字严禁装药爆破。第二百四十三条爆破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第二百四十四条当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等严禁装药、爆破。第二百四十五条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其换牌方法是: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瓦斯不超限和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等情况符合爆破要求条件时,布置警戒,撤出人员,清点人数,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安监工;安监工经检查警戒到位情况、装药连线、顶板等情况,确认符合规定时,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在接到爆破牌后,必须吹口哨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班长、爆破工和安监工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确认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原主,撤回警戒,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第二百四十六条爆破警戒线撤人执行下列规定:(一)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二)回采工作面撤人距离:工作面不得小于35m,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m,拐弯爆破不小于40m。(三)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m,岩巷和半煤岩巷掘进不小于120m,并有掩体。拐弯巷道爆破时,当巷道拐弯掘进超过5m时,煤巷距离不小于50m,岩巷、半煤岩巷小不于75m,并保证拐弯后不小于10m。大于10度的上山掘进爆破撤人距离应撤到拐弯平巷,执行拐弯巷道爆破的撤人距离。(四)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1个巷道爆破时,2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第二百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爆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爆破,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一次装药一次引爆。在采煤工作面爆破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第二百四十八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安全地点必须符合爆破警戒撤人距离。第二百四十九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第二百五十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同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前后洒水降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第二百五十二条严格控制一个爆破工只配备一部发爆器、一趟母线的标准。井下严禁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点作业、多头爆破以及多台发爆器爆破。第二百五十三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液压支架、电缆、瓦斯抽放管、瓦斯传感器和风筒等保护或移出工作面。第十四节烧焊管理制度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烧焊作业。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百五十五条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1天编制,必须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通风、生产调度、机电、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会审。第二百五十六条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填写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必须1式5份,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安全负责人等。审批申请烧焊报告时,必须携带专项烧焊安全技术措施。煤仓及其附近烧焊,必须由安全、机电、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后方可烧焊。主要进风巷和地面选煤厂(不涉及煤仓及其附近)的烧焊,必须由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后方可烧焊。烧焊报告审批完毕后,必须及时送安全、机电、通风、生产调度各1份,施工单位留存1份贯彻学习。所有烧焊报告(措施)必须留存至少1年以上。在烧焊作业的至少前一个班,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管理部和通风区,能够按规定安排安检员和瓦斯检查工。第二百五十七条烧焊工作按零星作业进行管理,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安检员、瓦斯检查工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第二百五十八条烧焊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确认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帮完好,且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第二百五十九条烧焊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5kg以上)灭火器。第二百六十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采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第二百六十一条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第二百六十二条煤仓上下口(包括井上煤仓)、卸煤坑附近等地点如果必须进行烧焊时,必须将煤仓放空,烧焊现场周围20m范围内用水冲洗干净积尘,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用加长管深入煤仓内及烧焊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所有空间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烧焊。第二百六十三条皮带巷、地面皮带走廊进行烧焊、皮带硫化等作业时,皮带上不得有存煤,并停止运转。第十五节通风调度管理制度第二百六十四条设立“一通三防”调度机构,要根据调度工作任务核定人员,配齐通风调度人员,在通风区一名副职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二百六十五条通风调度和生产、安全调度要及时沟通,掌握生产安全作业动态,汇报数据及内容要准确、真实和一致。第二百六十六条通风调度要随时掌握矿井通风瓦斯等情况,及时汇报相关人员和部门。第二百六十七条通风调度台必须配备一部程控电话,有来电显示、查询、记忆、录音功能。设置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终端,要具有声光报警、查询功能。配备传真机、接收和传送调度消息。第二百六十八条通风调度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值班,随时接受汇报。并做到记录清楚,准确无误。负责“一通三防”调度信息的传递。接到和收集的上级调度通报、传真电文等和其他部门的信息,要及时转交、通知区长和值班干部及有关人员,保证上传下达,不得造成工作延误。第二百六十九条通风调度汇报执行下列规定:(一)通风调度员接班上岗后,要及时了解“一通三防”作业情况和当日当班的重点工程。对通风各工种任务进行熟悉和掌握,认真接收各项汇报。(二)对汇报的“一通三防”及其他问题和情况,要及时通知、请示和协助值班长积极组织进行处理。(三)通风调度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向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班中、班后汇报。(四)通风调度员每天早7:00前将《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动态日报表》、《安全监控日报表》传真到集团公司通风调度。8:30前将前一天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的地点、当天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停电停风、甲烷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计划、井下烧焊计划等汇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五)每月1日由调度员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井下各用风地点及施工单位情况。(六)及时汇报“一通三防”等重大事宜。1、发生事故立即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有关矿领导和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事故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必须先概括汇报,随后及时补充汇报未尽事宜。2、凡发生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瓦斯抽采系统故障等情况,要立即请示、汇报值班干部(需下事故分析单的及时下达),协助值班干部积极指挥进行处理。及时汇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原因未及时查清的可待查清后再作补充汇报。3、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停电停风等有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要及时汇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第二百七十条通风调度员应条理清楚、字迹工整地认真填写通风调度值班记录、瓦斯调度台帐、瓦斯日报等报表和记录,瓦斯日报做到逐级审批,认真保管和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和记录等资料,做到数据准确无误。第二百七十一条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填写交接班记录。向接班调度员交清本班遗留问题及注意事项,并双方签字。并向值班干部和通风区长汇报清楚当班“一通三防”问题及处理情况。第二百七十二条通风调度员应有1年以上的通风工作经验,1个月以上的“一通三防”知识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通风业务知识考试。第二百七十三条调度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井下情况,每人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熟悉井下通风系统、抽采系统、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和防尘系统。第二百七十四条通风调度员必须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加强学习,尽职尽责,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第十六节“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一通三防”资料包括: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程、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方案、制度、卡片等(包括书面和电子资料)。第二百七十六条各类“一通三防”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变更、填写(绘)、汇总、上报、归档保管或注消等工作,所有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第二百七十七条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各类资料,需要上报审批和备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百七十八条“一通三防”资料必须由专人管理,建立专门的资料柜,分类将资料装入统一规格的档案盒中,标清资料名称,排列整齐,编号准确。第二百七十九条建立“一通三防”资料台帐,登记清楚各类图纸、文件等相关资料,并有记录可查。第二百八十条建立“一通三防”资料收发、借阅登记簿,记录清收发和借阅时间、人员、归还时间等。第二百八十一条“一通三防”资料要长期保管,归档的资料必须有书面和电子版及备份。第二百八十二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一通三防”资料借阅他人,查阅“一通三防”资料(包括书面和计算机内)需经分管领导批示。第二百八十三条“一通三防”资料要做好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齐全。第十七节“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第二百八十四条严格执行关于通风、抽采、防尘、防灭火等“一通三防”相关的标准、规范,保证“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达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二百八十五条相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由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对涉及到风量计算的要严格按晋煤集通字[2007]116号文件《晋城煤业集团矿井风量计算方法》执行;涉及到“一通三防”、爆破和安全监测方面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必须按规定标准编制齐全、数据准确;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有关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老工人和安监人员的意见,编制完毕后由单位分管专项工程副职、技术主管和行政正职审核后,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调度、地测、通风、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详细具体的审查意见,在审查、批准后再执行。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一通三防”技术工作的独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术,总工程师要独立协调、决策“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和“抽、掘、采”衔接工作,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二百八十七条定期进行矿井“一通三防”规划,超前进行矿井通风与抽采能力衔接建设,并按照现有的瓦斯治理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留足时间和空间,超前抽采瓦斯,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生产规模,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实现矿井本质安全型生产。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反风演习、阻力测定、瓦斯排放、瓦斯鉴定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须成立以总工程师为具体负责人的领导协调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协调指挥。第二百八十九条上报晋煤集团公司进行备案、核准、审批的工作:(一)上报备案的工作“一通三防”各类图纸、报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10min以上的安全措施;备用主要通风机超过1周无法正常运行的专项措施;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方案及测定结果报告;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结果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案及结果报告;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方案及结果报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矿井盘区及其以上范围内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运的安全措施;矿井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结果报告;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结果报告;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人员核定报告。(二)上报核准的工作瓦斯超限次数、粉尘浓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矿井使用“一通三防”新材料、新装备;节假日“一通三防”检修计划;矿井“一通三防”研究项目计划。(三)上报审批的工作改变盘区以上通风系统的调整方案及安全措施;采用专用排放瓦斯巷设计方案;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瓦斯的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省局批准);因故长期停采工作面的专项防火措施;不能按期封闭采空区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八节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二百九十条成立“一通三防”标准化小分队,制定下发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二百九十一条通风设施管理(一)通风区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建造各类通风设施,各类通风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各个采掘工作面的各类通风设施,应由各生产队组使用和管理,设施前5米内禁止堆放各种物料和杂物,不得有积水、淤泥等,各类设施如有损坏,应根据损坏情况进行分析,通风区应及时派人进行处理。(二)凡盘区巷道及无人作业地点的通风设施应由通风区负责管理维护,负责各类通风设施前后“三无”和正常使用。  第二百九十二条矿井防尘供水合理,保证所有生产区域及防尘洒水地点的水压,水量都能满足需要,对偏远地点,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时,应设加压泵。第二百九十三条严格按《古书院矿一二线区队职责划分补充规定》的职责划分,搞本单位的综合防尘标准化工作。  第二百九十四条通风、防尘、防灭火等各类设备、设施必须到位,使用正常。  第二百九十五条由“一通三防”督查小分队和相关人员对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检查标准按《晋城煤业集团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和矿下发的《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三定”的形式下达各有关责任队组进行整改。  第二百九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对每次检查的“三定”问题,应认真对待,接到通知后及时签“三定”,并安排处理“三定”问题。  第二百九十七条各单位自行组织“一通三防”知识和《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每季度由通风区和职教中心组织抽考(考试内容以通风专业上机题库为主),考试成绩将纳入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第十九节“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二百九十八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包括:高、中、低速风表、测尘仪、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发爆器、自救器、温度计、皮托管、秒表等。第二百九十九条建立“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保管、发放、维修、调校、检定及使用的管理制度。第三百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检验、调校和检定,确保正常使用。第三百零一条高、中、低速风表、测尘仪、温度计、秒表等由保管人员经常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第三百零二条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发爆器和自救器必须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凭牌领取。第三百零三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发放室内要保持干净、整洁。第二十节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第三百零四条自救器由机电队负责日常管理,井下职工每人配备自救器一台,实行专人专号。备用数不少于配备数量的10%。通风区进行监管、抽查。第三百零五条机电队要对自救器进行编号、上架管理,并对自救器配备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第三百零六条各单位人员数量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机电队,以便于及时更新台帐,随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情况。新增人员要开具单位证明到机电队办理领取手续。第三百零七条自救器维护、检验要有检验室,并设专人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室要配备点焊机、气密检查仪、称重天平、工具和相应配件(设备配件及自救器日常维修配件)。第三百零八条库存备用自救器要避光保存,放在通风良好、干净整洁干燥的地方,室内无易燃易爆物品,且不准靠近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第三百零九条下井人员领到自救器,要及时查验外观并随身携带。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不准随意开启(开启后即报废)。凡开启过的自救器,不论时间长短,都应报废。第三百一十条新工人入井前,由职教中心进行自救器使用知识培训,教育其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第三百一十一条机电队要严格日常检查,皮套破损或封口条开的自救器,不得上架;对于无故损坏和私自打开的自救器,机电队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第三百一十二条自救器的使用条件(一)根据工作经验,出现火灾与瓦斯爆炸的预兆或接到发生火灾与瓦斯爆炸的通知时,应及时戴上自救器撤离灾区到安全地点或上井。(二)接到现场班组长、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检员命令需要佩戴自救器撤离现场时立即戴上自救器撤离现场到安全地点或上井。第三百一十三条自救器的使用注意事项(一)发生灾害时,严格按自救器说明或培训程序操作。及时打开自救器,佩戴时要沉着敏捷,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二)未撤到安全地点或出井时,严禁在途中说话和随意摘掉鼻夹或自救器。第三百一十四条修理人员每天根据自救器故障登记记录,对存在问题的自救器,如封口条开、皮套破损等及时拿回维修或更换,做好维修记录,并对架上的自救器进行抽查,确保台台合格。第三百一十五条过滤式自救器要每季对其称重和气密性进行一次检验,并做好记录台帐。第二十一节“一通三防”例会制度第三百一十六条例会目的和作用(一)“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重大的通风、瓦斯、煤尘等事故,不断改进“一通三防”工作,从抓基础工作入手。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的目的就在于不断改进我们的基础工作和真正抓好“一通三防”的现场工作,使例会真正成为我矿“一通三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二)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发现事故和隐患以利于不断改进我们的“一通三防”工作;布置下月“一通三防”工作和任务,真正改进“一通三防”工作的不足,从而杜绝重大“一通三防”事故。(三)学习有关文件,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第三百一十七条每月的“例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由通风区进行通知。第三百一十八条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通风区区长及有关干部、井下一、二线单位的行政正职和主管技术员,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矿办公室、机电管理部、洗煤厂等正职参加。第三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一)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按时报到开会。(二)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完成例会所布置的工作。(三)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例会制度。第四章安全培训第三百二十条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第三百二十一条职教中心必须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三百二十二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要保证通风仪器仪表购置、监测监控、瓦斯抽采、综合防尘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要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采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第三百二十三条“一通三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使用时应由通风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和资金预算,必须经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审核后形成年度计划,报计划部门批准执行。第三百二十四条“一通三防”材料成本应由通风部门根据本年度的生产衔接计划预算资金,必须经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审核后形成年度计划,报财务部门批准执行。第六章其它第三百二十五条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独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术,要严格执行《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若干规定》,要从技术层面上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第三百二十六条根据现场需要及相关规定制定“一通三防”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要按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并严格贯彻落实审批意见。第三百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开工生产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采瓦斯、安全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三百二十八条要深入开展通风瓦斯治理的“三不工程”建设,通过实施治理工程,做到瓦斯“不积聚、不超限、不突出”,从而提高矿井“一通三防”的抗灾能力,逐步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第三百二十九条矿井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类型必须与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强化机电“三不工程”的建设,完善供电系统管理,保障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行。第三百三十条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第三百三十一条要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专控产品的使用管理,避免劣质产品或仪器设备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避免重复投资。第三百三十二条要加强自救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使用自救器,保证职工在矿井事故中安全避灾。第三百三十三条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七章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本规定与上级法规和文件抵触时,按上级法规和文件执行。第三百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2007年3月27日下发的古煤通字〔2007〕58号文关于《古书院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同时废止。避灾路线演练流程图 避灾路线演练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及“矿井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提高下井人员安全防护技能,使所有下井人员熟知作业场所避灾路线,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正确避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制定本制度。一、成立领导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副矿级领导成员:有关副总、专业部室及有关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调度室。领导组职责:负责全矿所有下井人员的水灾、火灾和瓦斯等灾害避灾路线实地演练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考核工作。二、演练活动实施范围全矿所有井下区队、各专业部室及其他有下井任务的人员。三、演练规定(一)施工区队进入新的作业地点以后,由队干负责在3日内组织所有作业人员实地行走一次水灾、瓦斯(火灾、爆破)灾害的避灾路线。(二)新分到单位人员上岗后,必须由队干负责在3日内组织实地行走避灾路线。(三)工作地点作业时间达到半年的,施工区队必须重新组织一次实地行走避灾路线。(四)井下辅助和有下井任务人员(零散、单独岗位、部室管理人员等)由各单位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行走避灾路线的演练,避灾路线在演经营活动方案中具体规定。(五)水灾和瓦斯(火灾、爆破)灾害的避灾路线演练,必须分别组织,单独进行。(六)各单位(区队、部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避灾知识的考试。四、演练形式及要求(一)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避灾路线演练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技术主管配合行政正职做好演练工作。(二)各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避灾路线演练,演练前编制演练方案,内容包括时间、灾害及避灾路线、负责人、注意事项等。(三)各单位演练前,要书面通知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通风区,届时安排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监督。(四)因休息、请假等其它原因未参与演练人员,上岗后必须及时组织演练。(五)参加避灾路线演练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六)小班安检人员随所在单位队组一同进行避灾路线的实地行走演练,对演练过程进行监督,并必履行签字手续。(七)避灾路线演练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八)演练活动和避灾知识考试,必须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核查。五、考核(一)各区队组织避灾路线演练活动时,方案不具体,记录不齐全或未按时上报资料,对技术主管考核100元。(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避灾路线演练,少一人次,对党政正职各考核100元。(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或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要重新组织进行演练,对相关人员考核200~500元。爆破管理流程图爆破工管理办法爆破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爆破工管理,规范井下作业程序,提升爆破工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杜绝各类爆破事故,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与考核办法:一、通风区爆破管理职责(一)负责开拓队、预备队、自建一、二队正规生产头面的爆破作业工作。(二)临时负责15#煤项目部两个炮掘头及西二胶带巷综掘面的爆破作业工作。(三)负责运输队、矸井队、机运队、洗煤厂和安装工区等队组临时性爆破作业工作。(四)对各单位申报的火工品跟踪卡进行盖章审核,并根据需要安排爆破作业。(五)牵头负责爆破业务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爆破员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六)负责每月第二个周二上午9点,下午16点召开一次综采、综掘等单位的兼职爆破员安全例会。(七)负责爆破专用器材、工具的计划审批、维修、发放、管理等工作。(八)专职爆破员负责爆破母线的使用、维护及保管,对有存量火药箱、雷管箱实施上锁管理。二、生产管理部职责负责协调安排15#煤项目部其它作业头面爆破工作(除通风区分管爆破作业头面外)。三、安全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对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安排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把关。(二)牵头负责爆破及火工品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四、施工单位管理职责(一)开拓队、预备队、自建一、二队等单位管理职责。1、负责(通风区)爆破器材专用工具箱的搬运和看护工作。2、负责火药箱、雷管箱的领取、编号、使用管理等工作。3、负责火工品跟踪卡的签发,并在班前会半小时前报送通风调度审批签章。4、负责安排专人领退火药,及火工品临时存放管理工作。5、负责本单位临时作业地点的爆破作业及管理工作。(二)15#煤项目部管理职责1、负责(通风区)爆破器材专用工具箱的搬运和看护工作。2、负责火药箱、雷管箱的领取、编号、使用管理等工作。3、负责火工品跟踪卡的签发,并在班前会半小时前报送通风调度审批签章。4、负责安排专人领退火药,及火工品临时存放管理工作。5、本单位爆破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后,承担所有作业头面的爆破作业工作。(三)其它单位管理职责1、负责火药箱、雷管箱的领取、编号、使用管理工作。2、负责火工品跟踪卡的签发,在作业前报送通风调度审批签章。3、负责安排专人领退火药,及火工品临时存放管理工作。4、负责临时爆破作业时所使用辅助材料(炮泥、炮棍、被筒等)的准备。(四)综采队、综掘队管理职责1、负责本单位爆破员的管理工作。2、负责火药箱、雷管箱的领取、编号、使用管理工作。3、负责火工品跟踪卡的签发。4、负责爆破器材储存箱、搬运、保管使用和管理工作。5、负责本单位放炮母线等器材的计划申报、领取、使用、管理等工作。6、负责火工品的领退、使用和管理。(五)物资供应部管理职责1、牵头负责火工品定期监督检查工作。2、对专职爆破员使用的火工品跟踪卡,确认由通风区及作业单位共同签章后方可发放。五、考核(一)损坏火工品储存箱及爆破器材、用品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二)未按规定申报给予生产单位当日值班长罚款100元。(三)申报后当班未进行爆破作业的,给予生产单位当日值班长罚款50元。(四)生产单位作业地点搬家后,未按规定搬运器材储存箱,考核单位500元,全部由管理人员承担。(五)兼职爆破工未按规定参加例会,每人次罚款50元。(六)爆破工要在符合安全生产和规程、措施的前提下,为生产单位服好务,否则,生产单位要及时将情况汇报通风调度,通风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于处罚。(七)爆破工将实行通风区和生产单位双向评议,评议结果与爆破工月工资挂钩。 瓦斯报警/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流程图关于瓦斯报警、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晋煤集通字[2009]65号文《关于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的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切实保障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大系统的稳定运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强化瓦斯防范意识,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特作如下规定:一、事故追查分析职责划分(一)瓦斯超限事故1、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其以上的或矿井瓦斯超限24个小时内超过3次的,大面积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等认为性质严重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2、同一工作面(地点)一天内发生2次(含2次)以上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矿井盘区回风及总回风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负责进行追查分析。3、瓦斯浓度3%以下超限断电事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管理部负责进行追查分析。因供电及电气设备等原因引起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机电副矿长必须参加分析。(二)瓦斯报警事故1、瓦斯浓度1.5%以下的报警事故,由通风区组织追查分析。2、内部超限断电按瓦斯报警事故由通风区组织进行追查分析。二、事故问责规定(一)瓦斯超限事故1、发生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其以上的或矿井瓦斯超限24个小时内超过3次的,大面积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等认为性质严重的瓦斯超限事故,根据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追查分析原因及责任认定,执行集团公司处罚决定,安全管理部按相关规定考核。2、主要通风机停风事故造成大面积(三处及其以上地点)瓦斯超限的,或井下局部通风机大面积停电停风造成三处及其以上地点瓦斯超限的,根据事故追查分析原因及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按较大非伤亡事故进行考核。3、其它瓦斯浓度小于3.0%的超限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原因及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一般非伤亡事故进行考核。4、因瓦斯报警或超限事故触犯公司“安全红线”及矿“安全黄线”的责任者,按公司“安全红线”及矿“安全黄线”管理规定进行处罚。5、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在事故发生的次日早调度会上作检查。(二)瓦斯报警事故1、瓦斯报警事故根据追查分析原因及责任认定,对责任者扣款200元,班组长扣款150元,株连当日值班长100元、现场跟班干部100元,株连单位正职50元。2、同一工作面(地点)一天内发生2次瓦斯报警的,按以上标准加倍考核。3、同一工作面(地点)一天内发生3次及以上瓦斯报警的,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进行追查分析与考核,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在次日早调度会上作检查。三、监测监控瓦斯传感器报警超限断电值设置规定: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超限断电值为1.2%,回风巷报警超限断电值为0.8%。2、采用压入式通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断电值为1.2%;采用除尘器的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值为0.8%;掘进工作面回风报警断电值为0.8%。详见附表一四、要求1、发生瓦斯报警、超限事故,矿通风调度、安全调度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2、瓦斯报警、超限事故必须在现场超限后24小时内追查完毕,并填写《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单》,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通风调度。3、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6小时以上(不包括瓦斯超限时间)。矿井总回风及盘区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时,超限区域内所有采掘面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追查分析,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产。4、有计划停电停风,可能造成瓦斯超限的,实施前2小时必须将计划审批单传送集团公司调度室和通风调度。5、对瓦斯超限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6、当月发生瓦斯报警、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生产部对责任单位进行台阶考核,并纳入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瓦斯抽放管路管理流程图瓦斯抽放管路管理制度为确保瓦斯抽放系统正常运行,保障抽放管路管理到位、职责明确,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分工(一)通风区负责瓦斯抽放管路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1、严格按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和维护。2、负责对盘区巷道瓦斯抽放蛇形管路每班冲洗一次,瓦斯抽放管路每周冲洗一次,抽放泵站每班湿润两次。3、设专人对抽放管路每周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建立瓦斯抽放管路检查台帐。4、通风调度接受到相关瓦斯抽放的问题,汇报通风区值班长或分管副区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5、每周对抽放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管路系统是否符合标准,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下三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落实。(二)生产部协调敷设抽放管道巷道的维修1、生产部门安排相关单位,加强敷设抽放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支护完好,巷道畅道,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及时处理。2、设有抽放管路的巷道需要进行维修时,必须制定保护抽放管路的措施。(三)综采队负责所辖区域瓦斯抽放管路的检查管理1、每班对所辖区域抽放管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难于处理的问题汇报通风区处理。2、负责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抽放蛇形管路每班冲洗一次,瓦斯抽放管路每周冲洗一次。二、其它(一)在有瓦斯抽放管路巷道运输时,按规定作业,严禁碰撞管路;运输大件设备、物料时,必须采取防碰撞措施。(二)任何地点的物料、设备放置不得靠在抽放管上,必须保持有200mm以上的间距。(三)各项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抽放系统等设施时,必须制定防护抽放系统设施的具体措施。三、考核(一)损坏抽放系统及设施等,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二)损坏抽放系统及设施等影响瓦斯抽放效果,而造成瓦斯报警、超限的,严格按《关于瓦斯报警、超限事故追查、分析、问责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矿井瓦斯预测预报流程图瓦斯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为强化全员瓦斯防治意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和“瓦斯治理,全员参与”的安全理念,贯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将瓦斯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本规定。一、预测预报依据根据采掘地质资料,结合采掘工作面生产动态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瓦斯涌出数据,进行瓦斯来源分析,掌握瓦斯涌出规律,进行超前预测预报、及时防范灾害事故。二、预测预报方法(一)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根据煤层瓦斯地质图,对所开采区域瓦斯相对涌出量进行预测,为采、掘工作面设计及瓦斯治理方案提供依据。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编制前,通风区根据水文地质预报、煤层瓦斯地质图及相邻采掘面瓦斯资料,进行预测预报。(二)动态预测预报1、采掘面过空巷、掘进见网等,通风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对可能出现的瓦斯变化等情况向施工队组提前作出预测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由施工队组实施。2、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通风区接到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的预测通知单后,及时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对可能引起的瓦斯增大及影响范围,提前向施工队组作出预测预报。(三)日常预测预报出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检修、停局部通风机、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等;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撤架、周期来压、采掘工作面过构造、软煤区和应力集中区等;3、停瓦斯抽放泵、拆接钻场或抽放效果异常;4、受小煤窑影响的地点及其它瓦斯异常情况。三、预测预报程序(一)生产管理部向通风区提供:1、采掘作业计划、采掘队组作业地点调整情况;2、采掘工作面矿压预测预报资料;3、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实测地质资料,注明构造等情况;4、小煤窑对矿井影响情况等资料。(二)采掘队组向通风区提供现场资料:包括生产进度、生产过程中遇到软煤区、构造区等。(三)通风区向相关单位提供作业地点瓦斯预测预报资料1、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的瓦斯(在对瓦斯地质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判断的基础上)预测预报。2、根据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瓦斯变化以及受影响区域、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瓦斯预测预报。3、将瓦斯预测预报主要情况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并按时通知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和施工队组,及时预警,超前防范。四、预测预报形式(一)用“瓦斯预测预报通知单”形式进行预测预报。(二)利用停电、停风、停泵、停监测申请单审批时进行直接预测预报。(三)其它形式的预测预报。五、要求(一)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向通风区提供相关资料。(二)通风区及时收集和分析资料,对现场瓦斯进行超前预测预报。(三)监测监控队负责做好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和监控设备的定期调校与维护工作,对于作业场所出现瓦斯报警、超限现象要及时向通风、生产和安全调度汇报,发生故障或校验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四)对井下瓦斯传感器误差超规定的及时通知监测监控队进行校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瓦斯预测预报工作,在接到《瓦斯预测预报通知单》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超前防范,消除瓦斯隐患,杜绝瓦斯超限事故自救器佩戴培训流程图自救器佩戴培训管理制度为了强化井下作业人员的自救能力,确保在矿井发生火灾、瓦斯灾害等事故时能够安全、迅速地撤离灾区到达安全安全地点,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制定本制度。一、培训目的通过对自救器的知识和佩戴程序的培训,使每个下井人员都能够正确地熟练佩戴自救器。二、培训内容自救器的原理、结构、用途和佩戴方法及佩戴的示范演练。三、培训形式及要求(一)新工人的入矿教育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将自救器的相关知识和佩戴程序作为一门专项内容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区队。(二)新工人分配到区队后,要重新组织其对自救器的佩戴程序培训。定岗前,必须在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实战性的佩戴自救器沿避灾路线到达安全地点的演练,确认合格后方可定岗。(三)各单位每月至少利用班前会、安全会等形式进行一次自救器的佩戴程序培训,并将其作为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落实。(四)矿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矿井避灾演习活动,参与避火灾、瓦斯事故的单位要进行一次佩戴自救器实地演练。(五)各区队对佩戴自救器的培训及演练活动,要做好相关记录,参加培训和演练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并及时总结,以备核查。(六)每季度由通风区牵头,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参加,在井口进行一次自救器的佩戴抽查活动,检验培训效果。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组织培训。四、考核(一)各区队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必须保持记录资料安全,及时总结,否则对技术主管考核100元。(二)对培训工作不重视、培训效果差的单位,给予技术主管、安全副职和行政正职每人考核100—200元,并要求重新组织培训。(三)在佩戴自救器实地演练和抽查活动中,凡出现一人次不会使用或不能正确佩戴的,对当事人考核100—200元、对单位行政正职考核50—100元。通风区购置仪器仪表进行申报办理跟踪卡到通风处审批物资供应部领取仪器仪表申报计划到全面预算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检验仪器仪表,上架管理发放人员凭牌发放仪器仪佩带人员凭牌领取仪器使用YN使用风机单位出领料单机电部门审批使用单位到设备库验收领取使用单位下井安装使用维护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回收上井上交安装检修工区检修施工单位给通风部门下发施工通知单通风区按规程措施要求给监测监控队下安装单监测队按安装单要求安装监控设备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验收监控设备检查安装到位N施工单位组织生产Y通风设施完工申请验收总工程师相关部门到现场验收按标准进行验收检查下达问题整改“三定表”处理达标验收人员填写验收单,签定确认合格通风区将验收单整理归档管理YN编制瓦斯抽采措施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下发瓦斯抽采措施作业人员学习措施、并签字通风区按措施打钻、完善抽放系统收集瓦斯抽放、钻孔参数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检验抽放效果按原钻孔参数正常施工有效改进钻孔参数是否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专项措施通风区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签字通风区制定封闭盲巷专项措施通风区组织施工密闭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通风区按标准安装抽放管路采煤队管理检查所辖区域管路通风区全面管理检查抽放系统检查管路表面完好情况检查管路敷设、密封等完好情况处理可导致管路损坏因素检测抽放参数确认管路完好汇报通风区由通风区处理问题达到标准要求NY采煤队进行正常生产瓦检工班前会领取工作任务学习规程措施、瓦斯检查巡回图表领取瓦斯检查仪器及其附属仪器瓦检员按规定图表检查瓦斯瓦检记录本由工作面作业人员签字认可指定地点交接班并在对方的巡回瓦检手册上签字班长审查瓦斯手册和牌板、做好班后汇报瓦检员进行班中汇报班长和值班长审查瓦检手册并签字学习措施并签字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排放瓦斯调度、协调会协调排放瓦斯时间按措施规定停电撤人、设警戒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准备工作做好后严格按措施进行瓦斯排放排放瓦斯结束后,对巷道内再认真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向调度汇报排放瓦斯结束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做好排放瓦斯记录YN施工单位向通风区出具火工品跟踪卡单通风区审批火工品跟踪卡、派爆破员看火药库人员验收跟踪卡发放火工品雷管按措施运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爆破员按照规程、措施进行爆破作业和记录每次爆破实际消耗药量要由当班班长和安监工核实签字确认爆破员按规定将剩余雷管、炸药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爆破员带跟踪卡到井下火药库申领火工品爆破员班后上交“一炮三检”本班长和值班长审核“一炮三检”本将火工品分别放入火药箱和雷管箱中总工程师批组织会审施工单位编制烧焊技术措施将措施报送通风、安全等部门确认无隐患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申请烧焊报告检查烧焊地点瓦斯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带措施烧请示审批焊报告烧焊完毕再检查作业地点,消除隐患进行烧焊工作进行处理否是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制定防灭火措施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批按要求配足防灭火器材、完善防灭火系统核查防灭火器材配置情况配置合格施工单位方可正常组织生产否是准备编制技术文件资料单位分管、技术主管和行政正职审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技术文件下发相关单位执行技术人员组织干部、老工人调研现场情况汇集资料编制技术文件会审通过补充完善否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上报集团公司核准、审批核准、批准是否补充完善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编号上架管理做好记录台帐每班对上架自救器进行巡查每季度对自救器全部检查发现有问题自救器下架检验进行称重检验合格进行气密试验合格上架继续使用,做好记录报废报废NNYY与会单位、人员签到通风区通知开会时间和地点通风区长总结上月“一通三防”情况通报“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各单位提议难以解决的“一通三防”问题安排下月“一通三防”工作对安排工作跟踪落实下发“一通三防”例会纪要接收当班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调度员接班了解“一通三防”动态向通风区值班长和区长汇报处理隐患人员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情况值班长通知分管领导通风区分管领导派人处理现场隐患分析信息类别成立矿避灾演练领导组各相关单位制定避灾路线演练方案提交矿避灾演练领导组审核确认领导组对演练过程的抽查结果组织和参与者共同签字确认各相关单位进行演练总结提出改进方向和措施演练资料保存备查NY各相关单位按照方案自行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向通风区出具火工品跟踪卡单通风区审批火工品跟踪卡、派爆破员看火药库人员验收跟踪卡发放火工品雷管按措施运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爆破员按照规程、措施进行爆破作业和记录每次爆破实际消耗药量要由当班班长和安监工核实签字确认爆破员按规定将剩余雷管、炸药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爆破员带跟踪卡到井下火药库申领火工品爆破员班后上交“一炮三检”本班长和值班长审核“一炮三检”本将火工品分别放入火药箱和雷管箱中井下发生瓦斯报警/超限事故现场人员向生产、通风、安全调度汇报通风区与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处理通风区组织追查分析瓦斯报警事故安全管理部组织追查分析瓦斯超限事故根据追查结果按规定进行问责处理,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通风区在调度会上通报瓦斯报警事故安全管理部下发文件通报瓦斯超限事故通风区、安全管理部落实整改结果及防范措施,并保存相关资料通风区按标准安装抽放管路采煤队管理检查所辖区域管路通风区全面管理检查抽放系统检查管路表面完好情况检查管路敷设、密封等完好情况处理可导致管路损坏因素检测抽放参数确认管路完好汇报通风区由通风区处理问题达到标准要求NY采煤队进行正常生产通风区采集瓦斯预测预报基础资料生产部提供采掘计划、矿压、地质相关资料采掘队组提供生产进度及相关资料通风区对收集资料进行分析处理通风区预测预报各采掘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及影响程度通风区向早调度会、生产部、安全部、施工队组及时预警通报通风区收集反馈信息资料培训单位制定自救器佩戴培训方案按照方案进行自救器佩戴培训进行实战性佩戴自救器避灾路线演练参加演练人员签字确认NY培训单位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并记录,资料备查检查结果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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