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报销细则门诊报销细则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细则
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南金字【2010】3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范围:
凡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学院医务室(高新医院)就诊或由学院医务室(高新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就诊、急性病急诊、意外伤害门诊的...
门诊报销细则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细则
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南金字【2010】35号)的相关
,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范围:
凡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学院医务室(高新医院)就诊或由学院医务室(高新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就诊、急性病急诊、意外伤害门诊的医疗费用,如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可以到学院财务处报销。未经学院医务室(高新医院)转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报销金额:
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不设起付
,0至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保障期:
1、新生的保障期间为入学报到日至次年8月31日。
2、老生若按时续保,保障期为每学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四、结算方式:
1、参保大学生就诊时,先行全额自付所有费用。
2、报销医药费用的学生填写“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生门诊医疗费
用报销单”,并携发票、病历和南京市民卡,于每月21日---23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处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返还报销单第二联(学生留存联)、病历、市民卡。
4、财务处按规定核算出当月应报销金额,并填写报销单中财务处应填写部分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学生学费卡中。
5、如果学生对报销金额有疑问,则携带“报销单学生留存联”到财务处查询。
6、财务处经办人员对当月报销费用的信息及时登记台账,进行明细管理。
财务处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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