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鉴定当日意外死亡残疾赔偿金还要赔偿吗
交通事故后鉴定当日意外死亡残疾赔偿金
还要赔偿吗 文
尹
建
林
交通事故后鉴定当日意外死亡
残疾赔偿金还要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6日.魏济驾驶变型拖拉机与耿东驾驶的电 瓶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耿东小肠穿孔,左3—8肋骨,趾骨和跟 骨骨折.耿东住院25天后出院.9月1513.交警大队对本起 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
,认定魏济和耿东负事故的同等责 任.2O10年1O月1O13,耿东至某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 行伤残鉴定.活体检验完毕后,在回程途中.耿东因肺心病意 外死亡.2O1O年1O月13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 见书》,鉴定结论为:耿东因交通事故其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 残,肠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2011年5月,耿东的近亲属向 法院起诉,要求魏济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70OO余元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是否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 赔偿金.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的人身 损害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是定型化理论.其计算采取的是劳 动能力丧失说,即不管受害人实际能活多长时间.其残疾赔偿 只按照20年计算.也就是说不管是受害人残疾之后10天.还 是10年或者3O年,其赔偿固定地计算2O年时间,据此,本案
耿东在进行鉴定以后去世,并不影响其残疾赔偿金的获得. 第二种观点认为,耿东近亲属不应获得残疾赔偿金.对耿 东而言,其本可获得残疾赔偿金.但因耿东在鉴定结论出来前 意外死亡,其死因又与交通事故无关,即能不能获得残疾赔偿 金在耿东死亡时实际上并不确定,因而对一个死者而言.再提 劳动能力丧失就已失去意义.所以其近亲属将残疾赔偿金作 为遗产而提出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残疾赔偿金
所依据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 受害因伤致残究竟如何赔偿?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 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人损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以"收入丧 失说"为补充.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 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款规定:"受害 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 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 调整."从该条规定来看,不管是赔偿二十年还是依据收入丧 失说由法院进行适当调整.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受 害人还活着.只有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问题,只 有活着才有对其收入情况进行调整的必要.本案原告所主张 的伤残赔偿金是其近亲属耿东的,但耿东已经死亡,其计算伤 残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成为不 必要.
二,耿东的近亲属并非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一
方面,从赔偿权利人的概念来看.所谓赔偿权利人,根据
《人损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 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 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耿东因与魏济发 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残,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权利 人应为耿东本人,如果耿东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 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则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 另二方面,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来看.《婚姻法》第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 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关于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赔偿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专属于个人财产."这里的"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当属"残疾赔偿佥"之列法律和 司法解释之所以将这些规定为个人财产.是因为此类财产与当 事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 和依附性.不能与他人分享.只能由受害人自己主张权利其赔 偿请求权理所当然属于受害人本人.,
三,残疾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由近亲属继承
如前所述,在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中.近亲属可以直接 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仅限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情形.因 侵权行为致残的,应由受害人本人主张残疾赔偿金.那么.就本 案而言.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近 亲属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呢?
首先,耿东并不能享受残疾赔偿金.依据《人损解释》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起算之日为"定残之日",而 非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因为"定残之日"前受害人因 误工造成损害可请求误工费赔偿,而"定残之日",司法实践中 一
般掌握为受害人活体检验之日.本案中.受害人耿东在司法
鉴定机构为其进行伤残活体检验的当日因病死亡.其伤残赔偿 金尚未开始计算,故无法计算其伤残赔偿金.
其次,伤残赔偿金并非耿东的遗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的 最大特.点就是公民死亡时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公民 死亡时该财产并不存在,则不属于该公民的遗产.由此引申开 去.公民死亡时应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如存款利息等,由于公民 死亡时该利息已经客观存在,亦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 耿东于定残当日死亡,其伤残等级尚未确定,该伤残赔偿金并 不存在.故并非耿东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