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明代婢女婚姻特殊性的历史解读
明代婢女婚姻特殊性的历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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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婢女婚姻特殊性的历史解读
王雪萍
[摘要)作为地位低下的女性贱民群体,明代婢女的婚姻呈现出迥异干其他阶层的特殊性,表现为婢女婚
姻权利法律文本的空洞,婢女婚姻实现中的主家利益取向和婢女择婚对象的相对宽泛.这些特殊性既反映了传
统社会固有的法律精神及运行特点,也与有明一朝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联,特别是前二者是中国古代法律讲究”尊
贵有序,良贱有别”以及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具体实践之间存在弹性的集中而直接的体现;而明代婢女择婚对象
的相对宽泛则是明代中后期社会等级秩序松动和良贱界限趋于模糊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明代;婢女;婚姻;特殊性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09CZS026);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W200608)
(作者简介]王雪萍,1976年生,历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求是学刊》副编审(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1—6198(2010)03—0195—05
婢女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隶属于贱民阶层的女
性群体.明代是婢女群体特殊性表现较为典型的
时期,但以往对明代婢女研究多将男奴女婢作为一
个研究对象,或是以男奴代女婢,对婢女群体的特
殊性重视不够.如果立足于女性视角观察,就会发
现婢女群体的两个特殊性层面:一是婢女虽为贱
民,但其女性的性别身份,决定了她们的生存状态
与男奴存在差别;二是与具有良人身份的女性成员
相比,贱民身份也让婢女的生活内容呈现出他异
性.而婢女群体的特殊性,差异性也与每个时代紧
密相联,进而呈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有鉴于此,
本文拟从明代婢女群体的婚姻人手,揭示婢女婚姻
权利法律文本的空洞,婢女婚姻实现中的主家利益
取向和婢女择婚对象的相对宽泛等特征,以期加深
对明代婢女群体生存状态的认识.
一
,明代婢女婚姻权利法律文本的空洞
婚姻乃人生之大事,古人对此多有论述.如集
中体现儒家伦理思想的《礼记?昏义》篇就称:”昏
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也.”[1]这种从实质性角度对婚姻进行诠释的话
语,成为明代社会婚姻实践的主流思想.受其影
响,明宣宗在与礼部尚书胡淡讨论婚姻时就说道:
“婚姻,人道之始,风教所关.”[2]从婚姻所具有的
社会功能角度对婚姻缔结作了肯定.明代士大夫
们也同样强调缔结婚姻的合理性.如归有光曾谈
道:”阴阳配偶,天地之大义也.天下未有生而无
偶者,终身不适,是乖阴阳之气,而伤天地之和
也.”[3]总之,明代社会言论都倡导婚姻的理所当
然和顺理成章,但明代婢女婚姻的缔结却绝非如
此.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广泛存在的”锢婢”
现象,即不许婢女婚配.时人对此多有记载,颜茂
猷指出:”闽漳之婚娶过侈……浦城之僮仆,养女
不许嫁娶,种种敝风,守令之化之也.”[4]林钺岩也
称:”人家畜丫鬟,及笈而嫁者十无一二,往往逗留
淹固,蹉跎岁月.至三四十岁,犹不知正夫妻之伦,
完室家之好者.纵幡然择配,而屈指归桃之日,亦
就木之年矣.”[5]对”锢婢”的原因,时人大都将其
归结为主家因为习惯老婢的侍奉方式.如罗镜庵
认为:”此(锢婢)皆富家大族喜用无夫之女,便于
出入房帏.恐其一经配合,即分事主之勤,以修爱
夫之好.……大姓若此,贫家小户又复尤而效
之.”[6]这种因主家对婢女劳动无限制剥削而导致
“锢婢”的解释不无道理,但若从更深层的法律角
度解析就会发现,”锢婢”现象实际上反映的是明
代婢女婚姻权利法律文本的空洞.
《明会典》中涉及到婢女法律规范条文都是依
循良贱有别,良高于贱的原则,从”贵贱各有等第,
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的精神出发[7],以”别
贵贱,正名分”为目的,围绕婢女的贱民身份制定
的各种法律规范,主要针对如何处理良人与婢女,
主家与婢女关系的条文.如《明会典?良贱相殴》
条规定:”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致笃疾
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
一
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殴缌麻,小功亲奴
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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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
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8]另《明会典?奴婢
骂家长》条规定:”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
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
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
处死.”[9]从上面两条法律条文内容可以看出,明
代法律执行者们不厌其烦地按照婢女伤害良人,主
家的轻重程度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惩处标准.
与之相比,《明会典》中关于婢女婚姻条例的
规定就特别简单.这些法律条文仅规定了婢女婚
配权属于主家,婢女必须在贱民内部婚配这两个方
面,其他诸如明确婢女享有婚配权利,防备婢女婚
配权利受到侵犯的保护性措施等都没有提及.另
外,明代法律明显倾向于维护主家权益,比如婢女
绝对不能违背主家意愿私自婚配,倘若如此,违例
婢女要受惩处[10];但主家作为婢女婚配的实施主
体不为婢女及时安排婚配和婢女婚配权受到侵害,
法律条文却没有相应的惩处条例.可见,明代法律
对婢女婚配权规定的严重缺失以及婢女婚配权保
障性条文的极端匮乏,导致了婢女婚姻权利规范的
宅洞性和婢女婚姻权利实践的脆弱性.
二,明代婢女婚姻实现中的主家利益取向
如上文所述,婢女婚姻的实现并非一个必然过
程,因为婢女对自己的婚姻没有任何发言权,明代
法律仅支持主人对自家婢女婚配的绝对控制.而
主家在婢女婚配上存在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直
接表现为主人能从”嫁卖”婢女身上获得经济利
益,同时,更深层次还有主家,特别是主母对家庭稳
定的利益权衡.
(一)主家对婢女婚配的经济利益取向
由于婢女是主人家花钱买入的,故婢女婚姻的
发生常伴有经济色彩.”嫁卖”一词就反映了主家
允许婢女婚配实际是卖出婢女以赚取收益的实质.
如《折狱新语》中有一个
:柯台明的女儿嫁给
鲍绍阳的儿子鲍应龙为妻,由于柯家女身体赢弱,
柯家便派自家一个名叫梅女的小婢前去照料.结
果,鲍应龙却与梅女有染.为此,柯家以梅女为柯
台明之妾为由头状告鲍家.此案关键是梅女的身
份,最后审得梅女”是婢也,非妾也;是继往也,非
从嫁也.此言得之矣.合无令鲍绍阳出银六两付
之洪氏……异日纳之乎,则银永付柯,而女终归
鲍”[11].本案以鲍家出银六两作为婢女身价银赔
付给柯家才算平息.此外,《资治新书二集》中还
载有嫁卖婢女获利的案例:胡贞甫有婢叫芸香,嫁
给赵光所为妾,原聘只三十六两.由于赵光所惧
内,芸香无法呆在赵家.后来赵光所与胡贞甫商
量,用原价把芸香赎回.而”惟时芸香身已妊子,
光所曾以手书相订,约生子当还贞甫.至次年果举
一
子,光所不惜重价购之,倍付聘银七十二
两”[12].婢女芸香的身价银由三十六两升到七十
二两,虽然有育子的原因,但胡贞甫借助婢女芸香
的婚姻嫁卖取财确是非常明显.除了直接嫁卖婢
女外,利用婢女招人入赘也是主家通过促成婢女婚
姻以获取收益的方式.如《章神保为娶婢女卖身
契》中称:”立卖身文约仆人章神保,今因婚娶无
措,自愿央中将身卖到房东汪名下为仆.当日汪主
人有婢爱桂,配身为妻,以作身价.自配爱桂之后,
永系汪主人之仆.听自主人呼唤使用,不得抗
违.”?
(二)婢女婚配中主家对家庭稳定的利益权衡
对主家来说,促成婢女婚配也是解决家庭中主
婢矛盾的办法.如《祝子志怪录》中谈道:”吴城虹
桥下有潘氏女嫁乐桥李生,一从媵颇姝丽,而潘性
极炻悍,心甚疑有他,且又难事,小不如意辄痛为鞭
笞,酷虐万状.媵忿恨日深,既而愈不能堪,遂萌恶
念.李素鬻药饵,婢密取砒磷投饮食中以进.潘食
之,但大呕吐而不能死.如是者四,五……及明,婢
以紫苏汤进,潘遽啜一口,旋吐闷昏,倾汤视之,则
满瓯底皆白沙汁,辨之,乃砒磷也.合家大惊,即鬻
此婢于远贾,而潘得免云.”[13]后来主家将此婢远
嫁给了商贾.另外,促成婢女婚配还成为避免因主
母嫉妒而引发家庭矛盾升级的途径.”龚士凤者
……
妻金氏肥而丑,有婢颇媚好.士凤私焉.金氏
炻悍,反目成仇.士凤他出,金氏卖其婢,士凤归,
求之不得.”[14]这里所说的”卖”必定是将婢女配
与他人.因为女主人只有将婢女嫁人,才能从根本
上断了丈夫寻艳的念头.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法律
尽管将婢女婚配事宜授权于家长,象前文《章神保
为娶婢女卖身契》中所署的就是婢女男主人的名
字,但更多资料显示女主人往往是婢女婚配实现的
真正推手,也就是说女主人对婢女婚配之事也同样
握有相当大的决定权.除了上面提到的金氏卖婢
外,张履祥也谈及妻子嫁卖掉一个与丈夫有染的婢
女,称:”故家少年某再娶,随嫁婢黑而矮.某与私
?转引自韩大成:《明代的奴婢》,《明代社会经济初探》,北京:人民
出版社,1986年,第83页.
溺焉,将以为妾.妻归宁,从父母计,嫁之.”[15]这
些都表明女主人也能独立行使婢女婚配的支配权,
而身为家主的男主人有时候就算极其不愿意也只
能任妻所为.
对女主人成为婢女婚配中重要推手的原因可
做如下理解:首先,女主人行使婢女婚配权完全符
合”男外女内”划分的行事规则.婢女是家内劳动
者,属于女主人可支配的家内事务范畴.自然,决
定婢女去留事宜也就成为女主人当仁不让的权力.
其次,女主人嫁卖掉婢女也是维护主妇权威地位的
直接应对之举.如前述两则女主人嫁卖婢女之事
都有一个共同点:男主人与婢女之间的情感纠葛,
亲密程度已经超出女主人可承受的极限.女主人
大多能够容忍丈夫拈花惹草的行径,但若丈夫与婢
女之间的私情发展到威胁女主人在家中的地位,就
会激发起妻子强烈的回击情绪,而采取外嫁婢女的
方法.
由此可见,在实际生活中,当婢女的婚姻行为
能够给主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或有利于主家成
员间的平衡时,其婚姻行为才能得到主家的认可.
因此,在促成婢女婚姻形式发生过程中起决定作用
的因素是”利”,是单方面有利于主家的利益.
三,明代婢女择婚对象的相对宽泛
婢女在明代属于贱民阶层,按照传统伦理道德
思想,”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岂宜配
合,苟有所犯,离之正之”[16],这表明贱民只能当
色而婚.明代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凡家长与
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
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
因而入籍为奴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
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17]从规定内
容可知,明代法律制定者考虑了发生于良贱之间婚
姻的可能情况,详细地制定了不同程度的惩罚标
准.其中在家长明知的情况下,男性奴仆娶良家女
子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奴若冒充良人娶良家女要杖
九十,因为此种欺骗行为比以奴身份娶良家女更恶
劣,相应给予的刑罚也加重.可见,按照当时法律
与儒家伦理思想来看,对男奴来说,良贱之间的婚
配被严格限制,其婚姻只能在划定好的婚配圈——
贱民阶层内部进行.
上述规定虽然也涉及婢女,但往往因婢女的性
别因素而并不完全受限于传统的贱民婚配方式.
SOCIALSCIENCEJOURNAL
毒话静
这是因为”当色而婚”的法律规定还因性别之不同
而有着双层含义,其规范下的婚姻形式是绝对禁止
具有贱民身份的男性娶良人身份的女性.然而对
婢女,仅规定若冒充良人与良人为婚要受到法律惩
罚,并判离异改正,却并不严格限制婢女嫁给良人
身份的男子.法律对于婢女与良人男子间良贱婚
姻的暧昧态度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扩大了婢女被嫁
卖对象的范围.
首先,婢女可以与男奴婚配.这是最符合”当
色而婚”总原则的婚配形式.现存明代婚书契约
文书中就有相关记录,如《徽州汪某家仆胡富招亲
婚书》内容所示:”立招亲婚书仆人余七什,今改名
胡富,系七都程村人.父余长得,因家贫,自幼将身
出卖十二都三图渠口家主汪名下为仆.今年十八
岁无妻,求媒张瑞朱卑妾招到老仆汪昭法寡媳为
妻,以遂终身大事.自招之后夫妻二人在家主地屋
住歇,小心供使,生育子孙,永远服役,一遵家主法
度,不得生奸,逃拐背逆等情.”?另有明代天启六
年的招婚文约所示:”其招配文约仆人方秋,今在
家主汪济宇相公家搭配婢女春芹为室,住守墩前新
屋下屋一所.应供大小一切役使.生育子孙,婚配
俱由家主,不敢违背.倘日后子孙抗役违背,听从
家主赶逐,封执房屋.”?从这两则婚书契约文书内
容可以看出,婢女若想婚配就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第一,采取”自食于外,服劳于内”的服侍模式.已
婚婢女结婚以后,往往与主家分灶而食.象上例中
婢女与仆人方秋结婚以后,住在”守墩前新屋下
屋”,但却不能影响”大小一切役使”.第二,婢女
成家以后,主人往往会给她们一所房屋供其另行居
住,但婢仆夫妇只有房屋的居住权,而没有房屋的
所有权.主人可根据婢仆的表现随时收回房屋.
第三,已婚婢女之所生子女为主家所有,终身为奴
为婢.
其次,婢女可以与良人身份的男子婚配.这种
婚配形式较为复杂,下面将按照婢女婚后其身份变
化的情况分述之.
为良人妻.通常娶婢女为妻的男性良人都因
贫穷而娶不上良家室女,便往往以婢女代之.叶向
高记有吴兴莫氏将家婢嫁于当地一卖粉羹为业的
男子:”吴兴富翁莫氏者,暮年忽有婢作娠.翁惺
其妪姑,且以年迈惭其子妇若孙,亟遣嫁之.已而
得男,翁岁时给钱米缯絮不绝.其夫以鬻粉羹为
业.”(18]《折狱新语》中有一个案例反映,当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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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女嫁的丈夫是个小偷,”今者(婢女)改嫁刘龙
……
刘龙故偷儿也”[19].此外,也有许多婢女嫁
给那些所谓失意的男性,比如不得志的文人,失势
的富家子等.明代布衣名士丁之贤就是因贫穷娶
不上妻子而以婢女代之,”小字海蛮,生一子”[2o].
可见,婢女委身的良人身份的男性大多为社会下层
男子或破落子弟,而其共同点则是他们都是一些经
济上的赤贫者.
为婢妾.《周易爻变易组》中称:”爻词日:归
妹以娣,征吉何也.娣,媵女也.古者人君一女嫁,
九女媵.在士庶人,则为婢妾之类.”[21]婢妾是中
国古代婚姻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讲究等级
差别的古代社会中,婢女嫁卖为有身份,有资产男
子的妾室是一种极为寻常的婚姻模式,它几乎成为
婢女婚姻构建中的传统习惯和重要现象.时人对
此并不讳言.袁中道在外地任官时,其妻便给他送
来一婢妾来照顾他的日常起居:”弟(即袁中道)近
颇知闷啬之道,而弟妇怜弟邸中寂寥,特遣人送弟
素所刮目之一婢来,差足慰怀.”[22]叶绍袁也在自
己的作品中记载了两个家婢成为他人婢妾之事,
“余有两婢,素苇,红于.红于年十八,素苇年二十
……
并令出嫁,各适士人为妾”[23].这种以婢为
妾的现象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随处可见.
但需说明的是,婢女婚配对象的宽泛性是相对
而言,且婢女与良人男子之间的婚配还带有一定的
限定条件.婢女虽然可以与良人婚配,但正如上文
所显现的那样,多数婢女出身的女性只能为良人
妾,而不能为良人妻.因为妻子需要担负”传家
事,承祭祀”的职责,卑微的婢女是不具备这种资
格的,所谓:”妻者,齐也.齐其夫之体者……妾
者,接也.因得接见于君子.谓虽接阴阳之道,终
不继祖先祭享也.”(24j同时,传统观念也认为,以
婢女为正妻是件有失体面的事情.”婢不可以作
夫人,以其丑态自露也.下贱而居高位,不亦可丑
也.”[25]这种反对以婢为妻的意识尤其在社会地
位较高的男子中具有较强约束力.
四,对明代婢女婚姻特殊性的透视
婢女婚姻过程中显现出的特殊性不是一种孤
立的社会现象,它孕育于明代社会生活中,其特殊
性不仅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固有的法律精神及运
行特点,也与有明一朝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联.因
此,明代婢女婚姻权利在法律文本上表现出的空洞
性,在婚姻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主家利益取向以及
婢女择婚对象的相对宽泛都包涵着丰富的历史意
蕴.
明代法律对婢女婚姻权利规范的空洞体现的
是”尊贵有序,良贱有别”的封建法律精神.明代
政府制定法律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
良贱秩序,保护明代政权既得利益者们的权益,而
对那些被统治阶级,包括贱民阶层,则重在约束,防
范与规制.所以,法律条文中几乎都是针对婢女威
胁,侵害主家或良人行为而制定的严厉处罚内容.
婢女若违犯了条令,主家可以依条令进行处罚.但
主家若有违法行为,婢女则根本无法从法律条文中
为自身权益寻找到任何庇护.更有甚者,法律明文
规定,即使主家有错误,婢女也无权上告,否则将被
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26]法学家薛允升对
此曾一言概之,婢女乃是”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
制,情非得已,故律不着罪”【27].在这种婢女与主
家法律地位严重不对等的情势下,法律将婢女婚配
对象圈定在贱民阶层内部,虽间接地承认了婢女享
有婚配权利,但法律条文中却没有针对侵害婢女婚
姻权利行为的可操作性惩治措施,因而婢女婚姻权
利内容的空洞就不言而喻了.
在明代婢女的婚姻过程中,主家的利益取向固
然与追求一己私利的个人品质有关,但也反映出明
代法律规定与社会具体操作层面之间存在相当大
的弹性.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国家制定的律令框架
是供社会每个成员进行身份标识定位,从事社会活
动的参照原则,属于”法”的层面;而落实到社会的
具体家庭中则超出国家宏观管理范畴之外,属于
“私”的层面.”法”对”私”无疑有着不可抗拒的
制约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法”与”私”之间还存
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就婢女而言,主家完全可以利
用不完善的法律条文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明代法律不否认婢女婚姻的权利,但是,婢女
什么时候婚配,以何种形式婚配,实际操作空间的
弹性就大了,主人可以”待价而沽”,甚至”锢婢”.
正因为明代法律对保证婢女实现婚姻缺乏强有力
的约束,才为主家无视婢女婚姻权利留下了弹性空
间.
如果说主家在婢女婚姻中以利益为主导是国
家法律规范与社会具体实践耦合作用的结果,那
么,明代婢女择婚对象的相对宽泛则是明代中后期
社会等级秩序松动和良贱界限模糊的反映.《折
狱新语》中就讲到一个地方官承认良贱通婚的案
例:故主因贪财而借口已嫁婢女现有婚姻不合法,
要求地方官将婢女判还给自己.此婢女所嫁之人
是个曾经有过偷盗行为的普通老百姓.但地方官
=n0ol,=一0o卜卜II耋蚕曼蚕蓁垂
在摸清实情后,驳斥了故主的要求,判定婢女与良
人男性间的现存婚姻有效[28].地方官是代表国
家政权在基层社会行使管理权的代理人,他明知婢
女应”当色而婚”这一基本法律准则,但在具体案
件中却支持婢女与良人男性间婚配的事实.这个
看似”荒谬”的判决结果其实是对明代中后期良贱
渐趋混淆的社会发展趋势的顺应.明代商品经济
的繁荣和对金钱膜拜的财富观念造成了社会等级
秩序的变化,不仅在”良民”内部出现四民身份标
准的模糊,而且在以往视为不可跨越的社会等级如
良,贱民之间也发生了混乱.如为实现”望其服,
而知贵贱;靓其用,而明等威”的目的[29],明初对
不同等级身份的人的服制进行了限制.但至明中
期,社会上”僭拟违礼,法制罔遵”的行为越来越严
重,”上下无辨”[3o],从着装已难以区分人的身份.
像贱民中的婢女,因为规定其应穿青色衣服而常被
称为”青衣”,在此时穿衣违制现象却极为普遍.
叶梦珠曾讲道:”婢女出使非大红里衣不华.”[31]
《金瓶梅》中有一段潘金莲假扮丫鬟时的服装描
写,”(金莲)寻了一套大红织金袄儿,下着翠蓝缎
子裙:要妆丫头,哄月娘众人耍子”[32].从婢女服
饰违制情况可以窥见当时等级
遭到冲击而显
混乱的局面.正如梁其姿所言:”由商品经济激荡
起来的财富重新分配混淆了良贱方面的区
分.”[33]另外,财富分配不均和不稳定的状况也令
以往”清白之家”的女性被卷入婢女阶层中.明代
在记述某人一生品行的行状或传记中,记叙者常用
无偿拯救沦落为婢女的良家女事迹来彰显其高义
品质.从这些人意图阻止大族女性成员沦为婢女
的努力,能够看出大族中良家女性为婢现象的严重
程度.因此,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催生了社会等级
秩序松动和良贱界限模糊,进而也冲击了明代成文
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固有的习俗约束,婢女择婚对象
的相对宽泛从某种意义上仅仅是那个时代特征的
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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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20(活占事》,《李渔全集》,杭
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l7册,第758页.
[13]祝允明:《祝子志怪录》卷5《潘氏女》,四库全书存目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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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屠隆:《鸿苞》卷47(张元弼》,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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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38(近鉴》,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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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叶向高:《说类》卷3l,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济南: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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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郑方坤:《全闽诗话》卷8《丁之贤》,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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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陈应润:《周易爻变易组》卷7,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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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叶绍袁:《午梦堂集》附录一天寥年谱别记,北京:中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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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张瀚:《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北京:中华书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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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叶梦珠:《阅世编》卷8《内装》,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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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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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