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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2018-03-14 3页 doc 14KB 1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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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 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 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 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 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第1页 共4页 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 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类别库房——道路: 无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 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 第2页 共4页 一、二级耐火等 项目 露天变/配电站 级建、构筑物 12 30 1?V,50 一个罐区的总 甲、乙类液体 储量(立方米) 15 35 50?V,200 20 40 200?V,1000 甲、乙类液体 25 50 1000?V,5000 12 24 5?V,250 一个罐区的总 储量(立方米) 15 28 250?V,1000 丙类液体 20 32 1000?V,5000 25 40 5000?V,25000 ?注:?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3注:?直埋地下的液体卧式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 3于200 m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液体储罐区(罐外壁)——道路(车行道边)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2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5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15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5米; 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民用建筑,甲类厂(库)房 其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米; 第3页 共4页 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明火点,散发火花点 其防火间距应按该总容量级别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增加25,(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表4.2.1)。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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