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子女减免学费办法
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費辦法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81年7月29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41666號令修正發布
88年8月17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98461號令修正第7條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 第3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第4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立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於註冊時提出軍眷補給證 (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並填具申請印領表一份由校核定之。
其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5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第6條 私立學校所減免之數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前項補助金請領作業,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7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預算,私立中等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預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 施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