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背书不连续的案例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转账支票背书不连续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近日,业务处理中心在处理一笔对公转账业务时发现转账支票收款人为企业客户,但转账支票第一手背书及进账单收款人为另一个人客户,原收款人在进行转让行为时未在支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导致最后持票人(个人客户)在背书签章时签章位置错误(在第一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最终支票背书不连续形成无效票据。
二、案例分析
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背书必须连续,即票据第一次...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转账支票背
不连续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近日,业务处理中心在处理一笔对公转账业务时发现转账支票收款人为企业客户,但转账支票第一手背书及进账单收款人为另一个人客户,原收款人在进行转让行为时未在支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导致最后持票人(个人客户)在背书签章时签章位置错误(在第一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最终支票背书不连续形成无效票据。
二、案例分析
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背书必须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三、案例启示
(一)网点临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受理业务时未认真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背书的连续性,忽略了简单业务的操作风险。
(二)票据转让要衔接是避免票据持票人因票据丢失、被盗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最有效的手段,此类无效票据如被银行受理,会带来银企纠纷以致给银行的资金带来损失。
(三)网点业务主管应定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文件规定,将风险隐患杜绝于受理环节,提高柜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和
观念,积极抵御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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