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身份证新规定全文解读
近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出炉的消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明确以下
: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解读:
居民身份证应该如何使用?国家机关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居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这份公告针对国家机关,专门划定了五条红线,进行规范。公告第七条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还规定,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认证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而且应该当场核查,并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如果国家机关或是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够出示相关文件,就不属于擅自范畴。
为确保公民信息被妥善保护,公告中还要求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在严格履职的同时,也严格规范居民个人行为。居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如果把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从事违法行为的话,身份证持有者本人也将受到影响。
因此,居民应该妥善保管身份证,一旦发现丢失或是被盗,要及时补办。另外,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居民也可以申请办理指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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