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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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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 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 字体:[ 大 中 小 ] 日期:2010-05-04 08:45:54 浏览次数: 133 来源:温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阻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四)《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
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
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 温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 字体:[ 大 中 小 ] 日期:2010-05-04 08:45:54 浏览次数: 133 来源:温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阻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四)《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 (六)《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 (七)《温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八)《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03号)。 (九)《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04号)。 第二条 保障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海区;规划期限为2010年—2012年。 第三条 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型、不同对象分类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2倍以内(2011年扩大到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内、无房或现住房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 (二)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即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虽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2012年调整为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80%)。 (四)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满5年或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满1年工作已满5年,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80%的中等收入家庭。 (五)其他住房困难群体: 人才公寓供应对象: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中的住房困难户。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租赁对象:在温工作的生产一线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房对象: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中的居住条件较差的群体。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四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 改善。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立足市情、扩大保障。按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水平,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三)创新思路、完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思路,进一步出台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六条 总体目标。 按照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温州经济发展水平,规划期内,市区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新开工建设廉租房7.2万平方米,新增廉租住 房保障家庭约1550户,其中实物配租830户,发放租赁补贴720户。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2万平方米,推出4000套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申购,其中10%作为经济租赁住房。出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改造18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人才公寓5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15万平方米。 第七条 年度目标。根据总体目标要求,确立未来3年的年度住房保障计划(表格附后)。 (一)2010年,市区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500户,其中实物配租250户,发放租赁补贴250户;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22万平方米,地点在娄桥二期和瓯海瞿溪;推出500套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资格认定;规范经济租赁住房政策;争取出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改造6万平方米;加快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市本级聚英家园一期200套,瓯海区娄桥50套人才公寓投入使用,新开工建设人才公寓3.5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5万 平方米。 (二)2011年,市区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500户,其中实物配租250户,发放租赁补贴250户。瓯浦垟2万平方米、鹿城德政5.2万平方米廉租房项目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20万平方米,其中娄桥二期15万平方米、瓯浦垟5万平方米。新推出1500套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资格认定;完善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改造6万平方米;聚英家园二期200套人才公寓投入使用,新开工建设人才公寓1.5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5万平方米。 (三)2012年,市区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550户,其中实物配租330户,发放租赁补贴220户;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20万平方米,地点在瓯海南白象,供应对象家庭人均收入由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60%调整为80%,新推出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资格认定;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生态园(三廊桥)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龙湾1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改造6万平方米;聚英家园三期565套人才公寓投入使用;新开工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5万平方米。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 第八条 结构布局。 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规划期内,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约1550户,其中实物配租830户,发放租赁补贴720户。 经济适用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规划期内落实约4000套。 限价商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实行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用于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按10%的比例切块、配建,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从二手房市场收购以及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和在剩余的安置房中筹集。 人才公寓。可以由政府投资集中建设,重点是引导用人单位和外来人才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通过“租、购、建”的途径,采取“统筹规划、租售并举”方式,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房。对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旧房屋实施房屋维修排险、老化供电线路和锈蚀上下水管道维修及对旧住宅区实施整治改造,街立面进行装饰,合理扩大改造范围,科学制定改造计划。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实行政策扶持,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通过“租、购、建”等途径,投资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 第九条 用地布局。根据三年建设保障性住房实际需要,并考虑配套用房及设施需要安排土地约2000亩。合理 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选择在瑶溪、娄桥、南白象,廉租住房新建项目选择在鹿城里垟、德政、瓯浦垟,收购的二手房以市中心小套型房源为主,人才公寓集中建设选址在杨府山住宅区;均是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减少居民生活成本,分布相对均衡。同时考虑加快土地落实和开工建设的进度,尽量选择拆迁难度较小、开工较为容易的用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制度,探索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努力构建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限价房、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采取货币补贴的,由房管部门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由房管部门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低保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其收入情况分类确定。实物配租优先照顾老、病、残、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低保无房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间发给租赁住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的住房;调剂、腾退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廉租住房动态管理。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强化复核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的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 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入管理原则,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公开摇号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结合成新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由房管部门向出卖方收取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入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50%的收益(扣除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买的面积以及购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时退出的旧房面积),交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经济租赁住房。 (一)经济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经济租赁住房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从二手房市场收购; 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或剩余的安置房中收购、调剂;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按10%的比例切块、配建;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套型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 (二)经济租赁住房管理。经济租赁住房可以先租后卖,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金标准逐年提高。规范年审、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房房源筹集。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限价商品住房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根据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情况和各区、各有关单位备案的申请家庭情况,由市房 改办制定房源分配,采取公开摇号和按比例下达指标的方式配售。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房改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第十五条 其他。 (一)人才公寓建设。制定关于加快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坚持创新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创新人才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采取“统筹规划、租售并举”的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旧房屋实施房屋维修排险、老化供电线路和锈蚀上下水管道维修及对旧住宅区实施整治改造,街立面进行装饰,合理扩大改造范围,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对改造的小区通过实施物业管理或采取社区自治管理等方式,健全长效管理机 制。 (三)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多渠道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场所、多形式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政策制度,努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居住需求;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强化用工单位责任,实行政策扶持。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以租赁为主,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通过“租、购、建”等途径,投资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保障要素供给。 (一)完善住房保障资金供应体系。市财政和各区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经济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l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的资金;市、区财政年度基金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 金的结余部分;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经济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市财政年度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出租经济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二)健全住房保障用地供应体系。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三)落实住房保障配套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保障用房建设免收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购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人寓租赁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的,按照国家规 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健全组织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温州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温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制订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业务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责任管理体制。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形成“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核和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区政府作为辖区内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落实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配备和充实专业管理人员,承担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审核以及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规范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住房保障目 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各级政府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房管(房改)、统计、金融及各有关建设指挥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安居工程建设等指挥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区房管(房改)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准和公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附件 温州市区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 户、万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 外来经济经济限价廉租经济完成人才务工当年新增保障户数 适用租赁商品期末住房适用旧住公寓人员其 中 住房住房住房廉租 建设住房宅区建设公寓建设建设建设住房年度 新开资格综合新开建设新开新开新开在保合计 实物 租赁 工面认定改造工面新开工面工面工面家庭配租 补贴 积 户数 面积 积 工面积 积 积 户数 积 合计 1550 830 720 3122 7.2 62 4000 6.2 15 18 5 15 2010500 250 250 2652 / 22 500 2.2 / 6 3.5 5 年 2011500 250 250 2902 7.2 20 1500 2 / 6 1.5 5 年 2012550 330 220 3122 / 20 2000 2 15 6 / 5 年 温州市区2010—2012年分年度住房保障计划表 新增保障 前期工作年度 内容 新建项目 续建项目 备注 户(套)数 项目 合计500户,全面实现低保标 其中实物配准2倍以内城市2010廉租住里垟5万瓯浦垟2租250户, 低收入住房困难年 房保障 平方米 万平方米 租赁补贴家庭廉租住房“应 250户 保尽保”, 保障的 面积标准为人均 建筑面积15平方 米 现住房面积低于 瑶溪二期人均建筑面积15娄桥二期20万平方平方米,家庭人均20万平方经济适米 收入低于我市上500套 米 用住房 娄桥一期年度城镇居民人瞿溪2万20万平方均可支配收入标平方米 米 准的60%的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经济适用 经济租住房中按 赁住房 10%比例切 块 争取出台《温州市限价商 区限价商品住房品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250套,其中 人才公聚英家园 3(5 寓 200套,瓯海万平方米 娄桥50套 完成旧 住宅区 6万平 综合改方米 造面积 外来务 5万平工人员 方米 公寓 新增保障 前期工作年度 内容 新建项目 续建项目 备注 户(套)数 项目 2011廉租住合计500户,瓯浦垟2低收入住房困难 年 房保障 其中实物配万平方米、 家庭廉租住房扩 租250户,鹿城德政大到低保标准2.5 租赁补贴5.2万平方倍以内,保障的面 250户 米 积标准为人均建 筑面积15平方米 现住房面积低于 瑶溪二期人均建筑面积15娄桥二期20万平方平方米,家庭人均15万平方瓯海南白经济适米 收入低于我市上1500套 米 象20万平用住房 娄桥一期年度城镇居民人瓯浦垟5方米 20万平方均可支配收入标万平方米 米 准的60%的低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经济适用 经济租住房中按 赁住房 10%比例切 块 生态园 (三廊 限价商桥)5万平 品住房 方米、龙 湾区10万 平方米 人才公聚英家园二 1.5万 寓 期200套 平方米 完成旧 住宅区 6万平 综合改方米 造面积 外来务 5万平工人员 方米 公寓 新增保障 前期工作年度 内容 新建项目 续建项目 备注 户(套)数 项目 全面实现低保标 准2.5倍以内城市合计550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其中实物配鹿城德政廉租住家庭廉租住房“应租330户, 5.2万平 房保障 保尽保”,保障的租赁补贴方米 面积标准为人均220户 建筑面积15平方 米 现住房面积低于瑶溪二期人均建筑面积1520万平方平方米,家庭人均瓯海南白米 经济适收入由低于我市2000套 象20万平娄桥一期 用住房 上年度城镇居民方米 20万平方人均可支配收入米 争取标准的60%调整竣工 为80% 2012在经济适用 年 经济租住房中按 赁住房 10%比例切 块 生态园(三 廊桥)5万限价商 平方米、龙 品住房 湾区10万 平方米 人才公聚英家园三 寓 期565套 完成旧 住宅区 6万平方米 综合改 造面积 外来务 5万平方米 工人员 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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