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2016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2016
深圳的产假规定是多少天呢?下面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介绍!
深圳产假计算表
项目 2016-01-01前 天数 2016-01-01后 天数 A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9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98 B难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30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30 C晚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15 +15 D特区晚育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15 《深圳...
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2016
深圳的产假规定是多少天呢?下面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介绍!
深圳产假计算
项目 2016-01-01前 天数 2016-01-01后 天数 A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9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98 B难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30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30 C晚育 《广东省人口与
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15 +15 D特区晚育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15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15 D独生子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35 E男方看护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10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15 F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30 合计
2016-01-01前:
深圳女职工,晚育+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15(晚育)+35(独生子女)+15天(特区增加晚育假)=193天
男职工看护假(陪产假):10天
2016-01-01后:
深圳女职工,晚育+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30(省条例奖励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
男职工看护假(陪产假):15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2-02-09)
(中发[1982]11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04-28)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01-01)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
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1-01)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
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12-24修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04-28)
粤劳薪[1997]115号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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