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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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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010-03-1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adiationsourcesGB18871-2002西安石油大学赵军龙(博士、副教授)学习内容1适用范围2定义3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4一般要求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6剂量限值7从事工作的条件8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9医疗照射的控制10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11应急与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010-03-1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adiationsourcesGB18871-2002西安石油大学赵军龙(博士、副教授)学习内容1适用范围2定义3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4一般要求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6剂量限值7从事工作的条件8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9医疗照射的控制10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11应急与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定义(电离)辐射(ionizing)radiation: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辐射)源(radiation)source: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例如,发射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源,γ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X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源。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3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电离辐射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①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②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③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④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适用本标准的实践①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②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③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照射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①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③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的其他天然照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照射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①已执行应急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②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①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②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③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对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b)用人单位。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a)供方;b)工作人员;c)辐射防护负责人;d)执业医师;e)医技人员;f)合格专家;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责任方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与安全大纲,该大纲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纲中,应该:①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②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③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④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⑤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一般要求责任实践的正当性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利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类指导水平应该:a)根据详细要求并参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制定;b)对于中等身材的受检者,是一种合理的剂量指征;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的医疗实践提供指导;d)在可靠的临床判断表明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允许实施更高的照射;e)随着工艺与技术的改进而加以修订。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安全评价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安全的确认监测与验证应确定用以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的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记录应保存监测与验证的记录,包括设备检验与校准记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对实践的主要要求安全的确认6剂量限值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6剂量限值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6mSv;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6剂量限值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规定的要求对剂量限值进行如下临时变更:a)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审管部门决定的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b)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特殊情况6剂量限值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a)年有效剂量,1mSv;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公众照射6剂量限值公共照射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6剂量限值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7从事工作的条件工作待遇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孕妇的工作条件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7从事工作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他们所受的剂量应按剂量限值的规定进行控制。工作岗位的调换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a)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b)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c)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d)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e)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9医疗照射的控制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合格专家、医疗照射设备供方等也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可证持有者将电离辐射应用于治疗或诊断时,应注意听取放射治疗物理、核医学物理或放射诊断物理等方面合格专家的意见,并应实施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将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许可证持有者,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责任9医疗照射的控制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a)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b)只能按照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对受检者与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c)在开具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时,以及在实施医疗照射期间,执业医师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职责与义务;d)所配备的医技人员满足需要,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所规定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e)制定并实施经审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准则。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责任9医疗照射的控制正当性判断的一般原则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和利益及危险之后,仅当通过权衡利弊,证明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对于复杂的诊断与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还应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医疗照射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9医疗照射的控制诊断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在判断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时,应掌握好适应症,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并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9医疗照射的控制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涉及医疗照射的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通过普查可能查出的疾病、对被查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可能性和由于某种疾病得到控制而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这些受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X射线诊断的筛选性普查还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9医疗照射的控制与临床指征无关的放射学检查的控制判断因职业、法律需要或健康保险目的而进行放射学检查是否正当,应考虑能否获得有关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有用信息及获得这些信息的必要性,并应与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磋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关于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对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仔细进行审查(包括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等);应将接受此类照射的可能危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并告知志愿受照者;只能由具有相应资格又训练有素的人员施行这种照射。9医疗照射的控制对于放射诊断,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a)开具或实施放射诊断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所使用的设备是合适的,在考虑了相应专业机构所制定的可接受图像质量标准和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确保患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所需的最小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b)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认真选择并综合使用下列各种参数,以使受检查所受到的照射是与可接受的图像质量和临床检查目的相一致的最低照射,对于儿童受检者和施行介入放射学更应特别重视对下列参数的选择处理:①检查部位,每次检查的摄片次数(或断层扫描切片数)和范围或每次透视的时间;②图像接收器的类型;③防散射滤线栅的使用;④初级X射线束的严格准直;⑤管电压,管电流与时间或它们的乘积;⑥图像存贮方法;⑦适当的图像处理因素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诊断9医疗照射的控制c)只有在把受检者转移到固定放射学检查设备是不现实的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了严格的辐射防护措施后,才可使用可携式、移动式放射学检查设备;d)除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进行的检查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e)周密安排对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的复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f)尽可能对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恰当的屏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诊断9医疗照射的控制对于核医学,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a)开具或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使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在考虑了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为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b)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针对不同受检者的特点,恰当地选用可供利用的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用量,使用阻断非检查器官吸收的方法(必要时实施促排),并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获取和处理技术,以使受检者受到的照射是为获得合乎要求的图像质量所需要的最低照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核医学9医疗照射的控制c)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因进行诊断或治疗让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服用放射性核素;d)哺乳妇女服用了放射性药物后,建议其酌情停止喂乳,直到其体内放射性药物的分泌量不再给婴儿带来不可接受的剂量为止;e)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施行放射性核素显像,并应根据受检儿童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减少放射性药物服用量,还应尽可能避免使用长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核医学9医疗照射的控制对于放射治疗,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a)在对计划照射的靶体积施以所需要的剂量的同时使正常组织在放射治疗期间所受到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在可行和适当时采用器官屏蔽措施;b)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疗;c)周密计划对孕妇施行的放射治疗,以使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减至最小;d)将放射治疗可能产生的危险通知患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治疗9医疗照射的控制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和其他有关医疗照射质量保证的标准制定一个全面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制定这种大纲时应邀请诸如放射物理、放射药物学等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参加。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a)对辐射发生器、显像设备和辐照装置等的物理参数的测量(包括调试时的测量和调试后的定期测量);b)对患者诊断和治疗中所使用的有关物理及临床因素的验证;c)有关程序和结果的书面记录;d)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e)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大纲的定期和独立的质量审核与评审。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9医疗照射的控制许可证持有者应重视对照射剂量和放射性药物活度测定的校准,保证:a)对医疗照射用辐射源酌校准可追溯到剂量标准实验室;b)按辐射的线质或能量,以及规定条件下预定距离处的吸收剂量或吸收剂量率,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校准;c)按某一特定参考日期的活度、参考空气比释动能率或在规定介质中规定距离处的吸收剂量率,对近距离治疗用密封源进行校准;d)按应服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以及服药时所测定和记录的活度对核医学中使用的非密封源进行校准;e)在设备调试时,在进行了可能影响剂量测定的任何维修之后,以及在审管部门认可的时间间隔结束时,均进行有关校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9医疗照射的控制许可证持有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不断提高所有有关人员的安全文化素养,防止发生潜在的事故性医疗照射。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下列各种事件及时进行调查:a)各种治疗事件,如弄错患者或其组织的、用错药物的.或剂量或分次剂量与处方数值严重不符以及可能导致过度急性次级效应的治疗事件;b)各种诊断性照射事件,如剂量明显大于预计值的诊断性照射,或剂量反复并显著超过所规定的相应指导水平的诊断性照射;c)各种可能造成患者的受照剂量与所预计值显著不同的设备故障、事故或其他异常偶然事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事故性医疗照射的预防和调查9医疗照射的控制对于所要求的每一项调查,许可证持有者均应:A.计算或估算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到的剂量及其在体内的分布;B.提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C.实施其责任范围内的所有纠正措施;D.按规定尽快向审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原因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E.将事件及其调查与纠正情况通知受检者与患者及有关人员。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事故性医疗照射的预防和调查9医疗照射的控制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审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并在必要时提供下列记录:a)在放射诊断方面,进行追溯性剂量评价所必需的资料,包括特殊检查中荧光透视检查的照射次数和持续时间等;b)在核医学方面,所服用的放射性药物的类型及活度;c)在放射治疗方面,计划靶体积的说明、靶体积中心的剂量和靶体积所受的最大与最小剂量、其他有关器官的剂量、分次剂量和总治疗时间;d)放射治疗所选定有关物理与临床参数的校准和定期核对结果;e)在医学研究中志愿者所受照射的剂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事故性医疗照射的预防和调查10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通过与源的供方或设计者、建(制)造者以等法律上有效的方式的合作,保证其实践中的源:a)是经良好设计和建(制)造的;b)符合有关防护与安全要求及相应质量标准;c)经过检查,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格书的要求。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责任10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源的设计和建(制)造应保证源:a)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要求;b)满足工程、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技术规格书;c)满足与部件和系统的防护与安全功能和性能相适应的质量标准;d)便于将来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与要求的前提下退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设计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a)建立明确的职责关系,对源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的防护与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防护与安全管理组织;b)制定书面运行操作程序,保证按所制定的程序进行源的运行操作,并应按相应的质保大纲定期对运行操作程序进行复查和必要的更新;c)定期审查防护与安全措施的总体有效性,并定期或按需要对源的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查、维修、试验和保养,以使源在其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均能满足其防护与安全设计要求。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运行操作10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对于涉及其所负责源的可合理预见的运行操作错误或事故,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事先作好准备,使一旦需要时能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响应和纠正。对于可能造成异常照射的源,在有可能采取行动控制或影响事故进程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场合,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a)在考虑源的防护与安全装置对事故的预期响应的前提下,事先制定事故处理程序或指南;b)对运行操作人员和有关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使他们掌握事故发生时需要执行的程序;c)使控制事故进程及后果可能需要的设备、仪表和诊断辅助手段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事故处理准则10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11应急与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和相应的干预组织及审管部门应保证:a)对可能需要进行应急干顶的任何实践或源均已制定应急计划,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b)干预组织参与相关应急计划的制定;c)确定应急计划的性质、内容和范围时,不但考虑了对该源进行事故分析的结果,而且考虑了由同类源运行操作和发生过的事故所吸取的经验与教训;d)对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c)对参与实施应急计划人员的培训做出规定,并对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响应演习做出安排;f)向预计可能会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成员提供早期信息。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应急照射应急计划应根据情况包括下列内容:a)在报告有关负责部门和启动干预行动方面的责任的划分与安排;b)对可能导致应急干预情况的源的各种运行操作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鉴别;c)根据标准的中给出的准则并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所确定的有关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及它们的适用范围;d)与有关干预组织进行联系的程序(包括通信安排)和由消防、医疗、公安和其他有关组织获得支援的程序:e)用于评价事故及其场内、外后果的方法与仪器的描述;f)事故情况下发布公众信息的安排;g)终止每种防护行动的准则。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1应急与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应急照射干预组织应根据情况制定通用的或场址专用的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在考虑下列因素后规定正当的和最优化的补救行动及相应的行动水平:a)个人照射和集体照射;b)辐射危险和非辐射危险;c)补救行动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利益及所需经费的支付责任。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补救行动计划持续照射11应急与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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