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知初字第319号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柳营花园3幢1单元底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王建红,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振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郁立刚,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苹...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知初字第319号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柳营花园3幢1单元底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王建红,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振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郁立刚,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斐
代理审判员 余 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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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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