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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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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3-17 【生效日期】2009-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军队各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
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3-17 【生效日期】2009-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军队各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军队条令条例和,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战备、训练、工作、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就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向所在单位党委或者基层党组织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担任团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可以结合述职述廉,其他代表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退出联名提案,退出后联名代表人数不足10人的,该提案无效。    半数以上提出提案的代表要求撤回提案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提案。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党委递交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建立联系点、公布联系方式等办法,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全会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单位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五条 团级以上党委在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方面应当建立和落实下列制度:    (一)联系代表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每名委员至少相对固定联系2至3名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到部队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应当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委的决议、决定,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三)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各级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委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各级党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四)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决策前,可以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    (五)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委全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列席会议的代表,由同级党委常委会确定。    (六)提案、提议答复制度。各级党委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办理并提出答复意见,经党委审定后予以答复。提案、提议一般在3个月内答复,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代表参加评议制度。各级党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组织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可以安排部分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代表培训制度。各级党委应当有地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党代表大会召开前,视情对同级当选代表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部门负责,可以使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代表联络办公室)的名称。    第十七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向代表通报党内重要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协调代表培训、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和民主评议等活动;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集、呈报、转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办理结果;    (三)接收、呈报、转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及其办理结果;    (四)掌握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单位的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事项;    (五)落实上级单位代表联络办公室赋予的任务,指导下级单位代表联络办公室的工作;    (六)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完成联络服务代表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代表联络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经费列本级政治工作费分项预算。    第二十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应当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或者因其他原因组织关系迁出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自行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委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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