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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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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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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受贿案件LT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65号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坤,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曾担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住湖南省委宿舍6区1栋10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益阳部第一看守所。    辩护入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
受贿案件
受贿案件LT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65号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坤,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曾担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住湖南省委宿舍6区1栋10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益阳部第一看守所。    辩护入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文,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南省人造板厂下岗职工,住长沙市雨花区鑫天佳园7栋I004房。系周政坤的弟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入阳享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权,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在读研究生文化,系上海禾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梦泽园A栋A座l楼。系周政坤的弟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阳春,女,1 954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委宿舍6区1栋105号。系周政坤的妻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0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政坤、周政文、周政权、刘阳春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政坤、周政文、周政权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政坤在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郴州市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和湖南省国资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上形成的地位,采取给下属打招呼的方式,为私营企业业主曹修文、李荣杰、郑建国、曹真源、  张永毅、侯军生、谭润波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罗晓明等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曹修文、李荣杰、郑建国、罗晓明、谭润波贿赂共计1356987元;伙同弟弟被告人周政文共同收受派安公司干股,分得红利59800()0元,还共同收受派安公司“感谢费”760000元,共计收受贿赂6740000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共同收受张永毅贿赂l70万元、侯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郴州市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修文(另案处理)等人承揽到郴州市交通指挥系统建设工程、郴州市北湖区鲁塘矿区排水工程、御泉大酒店的装饰工程、郴州市财政局、工商局的职工宿舍楼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自2001年至2007年,周政坤先后多次收受曹修文等人以感谢费、拜年等名义送给的人民币。美元等共计约105万元。    1、2001年年初,郴州市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修文得知郴州市公安局要建设指挥中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指挥系统工程),便与北京市个体工商户李荣杰商量共同承揽该项工程,由李联系有工程资质的北京中兴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智能公司),李与中兴智能公置协商:由李负责指挥系统工程前期市场开拓、攻关,中兴智能公司负责提供项目设备和安装设备等具体施工,由中兴智能公司付给李信息咨询费。曹修文、李荣杰请上诉人周政坤帮忙,周先后给郴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怀贤批条子、打电话,要何绐。曹、李承揽该工程予以关照。李荣杰以中兴智能公司的名义在指挥系统工程招投标中中标,与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签订了工程建设,该工程总造价JL200万元,曹修文、李荣杰获取信息咨询费200万元。为感谢周政坤的帮助,曹修文于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到郴州市委周政坤的宿舍送给周10万元人民币。    2、2002年下半年,曹修文得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准备集中整顿治理鲁塘矿区的水患问题,便以郴州市旭日矿山实用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郴州市政府提出分块段集中排水的方案,请周政坤给北湖区区长首建中打招呼,让他承揽排水工程。周通过书面批示和直接给首建中打招呼,使曹顺利地承揽到了此项工程,2003年6月,曹以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郴州市北湖区政府签订了为期5年的集中抽排鲁塘矿区井下水合同。截至2007年3月止,北湖区政府已向曹支付排水费3424万元。为了感谢周政坤在承揽北湖区鲁塘矿区排水工程中给予的帮助,2003年下半年一天晚上,曹修文到郴州市市委周政坤的宿舍,送给周10万元人民币。    此外,通过托请周政坤打招呼,曹修文、李荣杰先后承揽了御泉大酒店装修工程,郴州市财政局、工商局职工宿舍楼建设工程。为感谢周政坤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和加深感情,曹修文等人从2002年至2007年以春节拜年名义送给周政坤巨额现金,其中曹修文单独送了65万元,曹修文、李荣杰、李新成(曹修文朋友)共同送了近20万元(由曹修文准备红包,李新成负责送),周政坤所收赃款的一部分交由周政权处理。    二、上诉人周政坤收受郴州玛瑙山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罗晓明所送人民币46000元。    1 999年3月,罗晓明在担任郴州市桥口铅锌矿矿长期间因受贿和侵占公款被郴州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周政坤接受罗晓明的朋友的请托,给时任郴州市纪委书记的曾锦春打招呼,致使罗晓明被提前解除“两规”并被从轻处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2000年11月,周政坤接受罗晓明的请托,在郴州市委常委会研究玛瑙山矿矿长人选时,大力推举仍在处分期间的罗晓明,致使罗被郴州市委任命为玛瑙山矿副矿长,主持该矿工作。2001年12月,罗晓明被任命为玛瑙山矿矿长。    为感谢周政坤的帮助,罗晓明于2001年春节期间,在郴州市委周政坤的宿舍,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周政坤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10月,到中央党校看望周政坤时,送给周政坤人民币6000元。    2004年8月,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6名省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罗晓明报名参加了其中的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选拔考试并找周政坤帮忙。周政坤通过司机宋才鸿给了罗晓明命题手册等考试资料。参加完考试后罗晓明通过宋才鸿送给周政坤人民币30000元。    三、上诉人周政坤伙同上诉人周政文共同收受郴州市派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送价值57.5万元的干股和现金76万元。    2001年3月,上诉人周政文的朋友曹真源得知郴州市玛瑙山矿水湖里东南部有磁铁铋锡矿,开采利润高,便邀周政文及曾国雄、胡远生(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开采。曹真源要周政文请其兄上诉人周政坤出面给玛瑙山矿矿长罗晓明打招呼,帮他们获取开采权,并许诺事成后不要周政文出资,送给周政文一份股份。周政文立即与周政坤联系,请周政坤给罗晓明打招呼。周政坤要罗晓明给予周政文和曹真源在开采水湖里铁铋锡矿上予以关照,罗答应帮忙。同年9月,在    罗晓明的关照下,曹真源、曾国雄、胡远生、阳国富等人以周政文的朋友王雷(另案处理)的珠海派安公司的名义,与玛瑙山矿达成了合作开采水湖里铁铋锡矿的。此后曹真源等人进入矿区进行探采前的施工准备。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水湖里东南部磁铁铋锡矿区探采合同》,2002年9月,双方签订了《水湖里东南部磁铁铋锡矿合作开采加工协议》。为了便于缴纳税费,按照郴州市苏仙区政府的要求,周政文、曹真源等人商量决定成立郴州派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安公司)。2002年5月,派安公司注册成立,派安公司的股东有周政文、曹真源、王雷、曾国雄、胡远生、阳国富6人(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东只有曹真源、胡远生、曾国雄)。除周政文未实际出资外,其他5名股东以现金和选厂作为投资,各股东出资额最高100万元,最低约30万元,总数为345万余元。周政文、曹真源等6名股东各占六分之一的股份(每股价值57.5万元)。2004年初,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本金陆续退还。同年8月,股东胡远生、阳国富退出,其1/6股份各折价238万元。自2002年12月第一次分红至2004年8月胡远生、阳国富退出,派安公司先后8次分红,周政文、曹真源等6名股东各分得红利2346389元。    2004年8月,胡远生、阳国富退股后,为了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周政文、曹真源等人借用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郴州市鑫晶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晶公司)名称。鑫晶公司与派安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实际股东是周政文、曹真源、曾国雄、王雷。后来,曹真源出面邀曾锦春之子曾锋加入,以取得曾锦春的支持。曾锋出资50万元。各股东各占五分之一的股份。自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周政文、曹真源等5名股东各分得红利364万元。    2001年12月,周政文、曹真源等人与玛瑙山矿签订探采合同后,周政文将他们已取得水湖里东南部磁铁铋锡矿承包开采权以及曹真源等人不要他出资,送给他一份股份的事情告诉了周政坤。2004年、2005年派安公司、鑫晶公司分,红高峰期间,周政文又将他分得的红利的情况告诉了周政坤,周政坤要周政文将所获得的巨额红利投资办实体。2004年下半年,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在水湖里开矿时因越界开采问题发生矛盾,周政坤向曾锦春打招呼要曾在调处矛盾时关照派安公司。2001年中秋节前,曹真源等人与玛瑙山矿就合作开采玛瑙山矿水湖里东南部磁铁铋锡矿达成了意向协议。为了感谢周政坤的帮助,曹真源给了周政文10万元,委托周政文将此款送给周政坤。周政文到郴州市委大院周政坤的宿舍,将这10万元送给了周政坤。不久周政坤又将钱交给周政文使用。2003年农历12月24日,派安公司股东曾国雄、王雷、周政文、胡远生、阳国富开会商定,议退股本,周政文提出其所占干股也要退股本金。与会股东认为干股不能退股本金,但由于周政坤的帮忙,大家才能赚到钱,故都同意参照退股本金的标准,送给周政坤66万元,委托周政文送去。因派安公司当时帐上没有钱,出纳胡远生对周政文说在春节后付给周。2004年春节,周政文将此告知了周政坤。2004年3月、4月,胡远生通过付现金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这66万元付给了周政文。周政文将这66万元用于购买欧宝轿车和长沙市王府井商业广场门面。同年5月,周政文将此情况告诉了周政坤,周政坤表态说:“你拿去用。’’    2006年,当检察机关查处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时,周政文与曹真源、曾国雄、王雷就周政文在派安公司占干股和派安公司送钱给周政坤问题上订立攻守同盟,将周政文为派安公司垫付的购车款和曹真源个人所欠周的钱谎称是周政文的出资款。    四、上诉人周政坤伙同上诉人周政权共同收受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永毅170万元,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军生200万元。    2000年,郴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郴州市五岭广场附近建设一家五星级酒店。竹山建筑公司总经理侯军生闻讯后多次向时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上诉人周政坤反映,他的公司在五岭广场附近有一块地,请求由郴州竹山建筑公司修建此五星级酒店,还要求政府在减免行政规费、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2000年7月的一天,侯军生请周政坤及其弟上诉人周政权在郴州市五连冠酒店吃饭时,周政坤对侯军生讲,周政权所在的三润纳米公司资金有困难,要侯予以支持。周政权向侯军生提出借款300万元的要求。同年7月26日,侯军生按照周政权提供的银行户名和帐号,电汇100万元到三润实业公司子公司湖南缘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润公司)的帐上。周政权、侯军生都将汇款100万元的情况告诉了周政坤,周政权还要周政坤支持侯军生建酒店,周政坤表示将给予支持。2001年,周政坤向侯军生提出周政权还缺少资金,要求再借点钱。同年10月22日侯军生又通过银行转帐将100万元汇到周政权指定的三润纳米公司的帐上,并请周政权向周政坤转达支持他修建五洲大酒店的要求。周政权将侯军生又汇款100万元的事告诉了周政坤,并请周政坤对侯军生修建五洲大酒店予以关照。    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下半年,侯军生、周政权先后告诉周政坤,侯军生的200万元不需要归还。周政坤未表示异议,并要侯与周政权把收受200万元的事情处理好,不要带来麻烦此外,上诉人周政权还二次向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永毅提出借款。为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获得时任郴州市市长周政坤的支持,张永毅于2000年9月、10月将70万元电汇给湖南三润实业公司,2003年4月将100万元电汇给湖南三润纳米公司的银行帐户。事后张永毅向周政权表示上述借款不用归还。    周政权在收到汇款后,告诉了周政坤,要周政坤在张永毅的开发项目上支持,周政坤答应,并应张永毅的请求,为其开发的项目谋了利。    张永毅、侯军生汇到三润公司及子公司帐上的370万元被该公司用于投资经营活动,在财务上作为借款挂在往来帐上。雷渊利案案发后,因侯军生与雷案有牵连,周政权于2005年4月底找到侯军生、张永毅签定虚假《矿业经营开发合作协议》,虚构侯军生、张永毅分别用200万元、170万元投资三润实业公司控股的陕西商洛德丰矿业公司采矿项目的财务事实。从财务帐面上将往来欠款转为投资款,并虚增项目价值1亿余元以稀释侯、张的股份。曾锦春案发后,2006年9月,周政权又让侯、张在假清算协议上签字认可项目巨亏,制造侯、张的“投资”仅收回12.4万元和10.54万元的假象。同年12月,三润实业公司将返还给侯军生的124000元汇给竹山建筑公司。案发时候军生、张永毅的余款仍在三润公司。       五、上诉人周政坤伙同被告人刘阳春共同收受湖南云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润波价值人民币100万元股份以及周政坤单独收受谭润波2.5万美元。    2004年,上诉人周政坤、被告人刘阳春夫妇与湖南云阳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阳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谭润波相识。谭润波多次向周政坤提出收购国有企业股份和将其叔叔谭件云从湖南天心实业总公司调到行政事业单位等要求,周政坤答应帮忙。2004年下半年,谭润波想收购华天集团公司下属的华天光导技术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周政坤打电话给华天集团公司董事长朱金武,要朱给予关照。后因华天光导技术公司股权改制搁浅而作罢。谭润波在宁乡县灰汤有一块土地,谭想与长沙华天酒店在灰汤合作开发房地产、旅游项目,2005年,周政坤给华天酒店董事长陈纪明打招呼,要陈与谭洽谈合作事项。后因开发项目风险大而未能成功。2005年至2006年,周政坤为谭件云的工作调动问题多次向湖南省委组织部反映。在此过程中,刘阳春受谭润波之托向周政坤提出为谭件云工作调动帮忙的要求。    为了感谢周政坤的帮助和得到周今后的关照,2005年国庆节长假期间,谭润波对被告人周政坤、刘阳春说,他想给妻子尹玉平开办长沙境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联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邀刘阳春参加,刘占五分之一股。注册资金由他解决,如公司赚了钱,就按20%的股份分给刘阳春红利。周、刘表示同意,谭润波安排云阳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2005年11月22日,云阳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谭润波的指示,将云阳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公司金麟房地产公司的500万元转到谭润波的银行帐户上。次日这500万元被分别转到刘阳春、尹玉平和段湘云(尹玉平的亲戚)的银行帐户上,其中,尹的帐户上300万元,刘、段的帐户上各100万元。然后,这500万元作为尹玉平、刘阳春、段湘云的投资款从尹、刘、段的银行帐户转到境联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经过注册验资和办理等相关手续后,境联公司于同年11月25日,注册登记成立,确认刘阳春投资额为100万元,占20%。    境联公司成立后,因尹玉平怀孕等原因而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02005年12月l5日,因云阳资产经营公司的另一下属公司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急需资金,谭润波境联公司将500万元中的450万元转到云阳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帐户上。    此外,谭润波还于2005年8月、2006年5月,先后送给上诉人周政坤5000美元和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8250元:2005年8月,周政坤的儿子周宇到美国留学,出国前,谭润波与周政坤、刘阳春等人在长沙富临酒店吃饭时,谭送给周政坤5000美元;2006年5月,周政坤到美国考察,出国前的一天,谭润波到周政坤的湖南省委大院的住宅,又以表示心意为由将20000美元送给了周政坤。周政坤拿出6000美元,剩余的交给刘阳春保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上述定案证据本院予以认可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政坤在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湖南省国资委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上形成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即上诉人周政文、周政权、刘阳春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周政坤、周政权、周政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阳春系从犯;周政坤、刘阳春共同收受谭润林所送价值100万元公司股份属犯罪未遂;本案赃款绝大部分追回。对上述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已予考虑。周政坤上诉提出“没有收受曹修文巨额款项;一审认定受收郑建国人民币10000元和1500美元为受贿属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人情往来;没有收受罗晓明46000元”。经审查,周政坤收受曹修文因承揽工程所送感谢费及以春节拜年名义所送现金,有周政坤、曹修文口供在卷,并有证人蒋美鲜(公司会计)证言、有关财务凭证佐证,足以认定。周政坤曾接受郑建国以春节拜年等名义所送人民币、美金合计22000余元,但周政坤夫妇在郑建国儿子结婚、孙子出生时回送2万元,可视为主动退还赃款,不认定受贿;周政坤收受罗晓明46000元,有周政坤、罗晓明供述及证人宋鸿才证言,足以认定。周政坤该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周政坤上诉还提出“对周政文入股派安公司的事不知情,没有收受派安公司所送76万元”。经审查,周政坤、周政文均有供述,证实周政坤知道周政文在派安公司占有干股之事;周政坤本人收受lO万元后交由周政文处理,可视为其对赃款的处置行为;周政文虽未将66万元交给周政坤,但周政坤事前、事后均被告知。周政坤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政坤上诉提出“一一审认定我伙同周政权共同收受张永毅、侯军生370万元与事实不符”。经审查,周政坤、周政权供述及张永毅、侯军生证言,均证实周政坤主观上已明知了张永毅、侯军生准备以370万相送,客观上周政坤通过打招呼、作批示等方式给侯军生、张永毅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政坤上诉提出“妻子刘阳春不是境联公司名义上和事实上的股东;没有收受谭润波2.5万美元”。经审查,据证人证言、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境联公司成立时刘阳春是股东之一,没有出资而占有20%股份;周政坤收受谭润波2.5万美元的事实,有周政坤供述及谭润波、刘阳春证言,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周政文上诉提出“在派安公司出资26万元,不是占干股,“派安公司没有委托我送76万元给周政坤”,经审查,周政文提出出资13万元为派安公司购置2台车之事经查属实,但公司股东曹真源、胡远生等人均证实,13万元购车款是派安公司对周政文的欠款,不是股本金;周政文提出股东曹真源欠周政文的13万元应算作周政文对派安公司的投资款,据证人曹真源、胡远生证言及派安公司分红记录等证据证实,该欠款已从曹真源的分红中扣除还给周政文,与派安公司无关;关于派安公司委托周政文送钱给周政坤之事,有二上诉人口供及证人证言在卷,足以认定。故周政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一审将周政文从派安公司所分红利598万元作为受贿数额不当,周政文已实际获得派安公司股份,应当以获得股份时股份本身的价值(57,5万元)作为受贿数额,所分红利598万元应作为受贿孳息。    上诉人周政权上诉提出“张永毅、侯军生的370万元属借款性质,不构成受贿”,经审查,张永毅、侯军生应周政权的要求先后将370万元打到指定帐上,周政权通过签订虚假投资协议虚构亏损事实,说明其无意归还,周政坤对此明知并认可,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并构成受贿既遂,故周政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即使认定周政坤、周政文共同收受派安公司股东所送六分之一的股份,也只能认定所收受股份转让时的价值,不能包括该股份的孳息即所分红利在内”的意见’经审查,该意见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认定当事人周政文受曹真源等股东之托,将10万元送给周政坤的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周政文即使已将10万元送给周政坤,由于其处于与周政坤相对应的送钱人的位置,也不可能与周政坤构成共犯;当事人周政文受胡远生等股东之托,送给周政坤66万元,在周政文并未送给周政坤的情况下,认定周政坤知道周政文收受这66万元,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周政文即使告知周政坤胡远生等人委托他送给周政坤66万元的事情,由于其处于与周政坤相对应的送钱人的位置上,也不可能构成受贿共犯的意见”,经审查,周政文在本案中有双重身份,当他作为派安公司股东时属送钱人,当他接受周政坤交给他的钱是以特定关系人身份出现,符合犯罪主体条件,该辩护意见不能采纳。辩护人提出“即使认定周政坤对周政权借张永毅、侯军生370万元不用还的事情知情,其与周政权的共同受贿行为,也只能是未遂,而非既遂’’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即使认定周政坤、周政权对所借侯军生、张永毅的370万元构成受贿,其孳息也只能是相应的利息,一审将属于上海麟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94万元,上海禾润利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084万元,共计1978    万元款项,作为周政坤、周政权受贿370万元的孳息予以追缴,无疑不当’的意见,经审查,对本案孳息是否需重新鉴定、计算等问题留待执行程序处理。鉴于二审对上诉人周政坤、周政文收受派安公司1/6干股价值的认定较一审有改变以及上诉人周政坤、周政权收受侯军生、张永毅的370万元没有到个人手中而是由三润公司在使用,对周政坤、周政权、周政文均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量刑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周政坤、周政权、周政文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阳春的判决和对上诉人周政坤、周政权、周政文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周政坤、周政权、周政文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周政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上诉人周政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上诉入周政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 00万元。四、上诉人周政坤、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文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蔡文                                2010年7月28日                                 书记员: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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