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FinalrevisionbystandardizationteamonDecember10,2020.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
FinalrevisionbystandardizationteamonDecember10,2020.海南省省直行政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
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调出;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无偿调出;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 6.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的注销。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政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省财政厅或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资产处置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拟处置资产,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资产报废的,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原则上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申报。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或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依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当到海南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收入低于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集中委派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处置收入的,为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属会计核算站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代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下同)。属于资产报废的,可不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一)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非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资产出售。 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产报损。 单项固定资产报损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30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中,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报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其中,报损额单项或批量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资产报废。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本方法所述批量资产是指同一批处置的资产。同一年度内,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资产处置单位只能审批一次批量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
和申请表;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
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一)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我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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