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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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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纪要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1月2...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纪要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1月25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会议。**县常务副县长伍鹏及27个联席会议单位分管领导成员出席会议。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吴杰主持。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

》,组织学习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关于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的通知》。
     县委常务副县长伍鹏就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作了讲话。
     伍鹏副县长强调:
     一、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机制。各级政府是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起总的指导、协调以及监督职责;各乡政府、各街道作为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组织本辖区的整治行动,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督促检查到位,查处取缔到位,务求扎实认真、抓出实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将审批与管理结合起来,加强行业监管,不能重审批轻监管,或者是以审批代替监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协作部门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执法主体部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相关部门要无条件配合,各镇街要求有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要无条件接受各乡镇街的统一协调指挥。
     二、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
     一是确保证照动态信息的及时共享。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日常工作中发现和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以及注销、吊销有关许可证的情况按时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该及时告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确保专项整治动态信息的及时沟通。各单位要不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情况报送到县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清无简报要同时报县委和县政府;三是完善重大问题联动处理机制。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在清无专项整治中发现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复杂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提请县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及时沟通各有关部门掌握的信息以及辖区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形势,并能够有效地针对新的信息和形势,不定期地组织集中行动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实事求是突出整治重点,提升工作实效
     各乡镇政府需根据辖区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辖区整治方案,尤其是要明确辖区的整治重点,包括1.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重点行业;
     2.无证无照经营比较集中的重点区域,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
     3.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4.近期出现的重热点情况;
     5.历史遗留下来的顽疾;
     6.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整治重点不需要面面俱到,但一定要确实反映辖区的实际情况。要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整治,确实解决一些重大问题。
     四、注意方法、标本兼治
     1、对一些特殊群体要区别对待,注重实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仅是行政执法,还涉及到社会民生等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和扶持下岗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弱势群体办理证照,帮助他们解决生计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证照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想办法、给出路,制定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方便经营者办证办照经营;
     2、疏堵结合,惩教并举。一是疏堵结合。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源头治理,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具体措施,在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从符合国情、民情和当地实际情况来考虑,出台一些优惠措施,适当放宽一些条件,方便经营者办理证照。二是惩教并举。就是将无照经营实施理顺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分类管理措施。各乡镇街、各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
     3、将平时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并以平时监管为重点。今年年初,县综合整治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日常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三次全县性的专项整治统一行动,每次统一行动又确定几项工作任务,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这是将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由运动式转向常态化的重要尝试,是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的举措。请各乡镇街、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街、各职能部门进行检查。请县清无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检查方案,同时也要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必须要出台一些长效措施,来进一步推动我们平时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篇:召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滁州市南谯区召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发布时间:2021-08-26
     所属栏目:
     8月24日上午,南谯区召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区政府副区长张毅出席会议。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区工商分局负责人传达了市里会议精神,组织学习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张毅代表区政府对此项工作提出要求,他要求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正视问题,扎实开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特别是要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正确处理查无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为我区市场秩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地贡献。
     据悉,南谯区早在2021年4月就建立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该制度对联席会议的组成、主要职责以及相关工作机制进行了规范。
     第三篇: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席会议上的讲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蒋林在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取缔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2021年6月22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2021年初,省政府、市政府下发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文件,建立了部门联动运行机制。两年多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立足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有力维护了经营者的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正常,运作有效,下一步要继续坚持好、巩固好这一机制。刚才,市工商局杨成学副局长代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分析了我市2021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安排部署了2021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月工作;审议通过了《2021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查处取缔月工作实施方案》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工作职责》,希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立足职能,主动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四点:
     一、统一思想,认识再到位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三个方面加深认识。一是重要性的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1利益和公平竞争,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府行为。国务院早在2021年1月就颁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21年初,省政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文件。这说明了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也证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重要性。二是艰巨性的认识。由于经营者的利益取向、利益驱动和市场激烈竞争,这就要求我们持久抓好、坚决抓好整治。三是长期性的认识。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今天取缔了,明天又有可能出现,这就需要各成员单位克服厌倦情绪、畏难情绪,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立足职能,形成合力。
     二、各司其责,履职再到位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查处五大重点早在省政府„2021‟3号文件和市政府„2021‟26号文件中明确,今天又讨论审议通过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工作职责》,并进一步细化,明确职责,希望各成员单位认真负责,充分履行。在工作中,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以及“该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换句话说,凡有前置许可的部门,由该部门牵头负责取缔;凡无前置许可的,由工商部门牵头查处取缔。牵头部门要主动牵好头,认真牵好头。
     三、加强协作,配合再到位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法律法规性强,是一项部门联动工作工作。因此,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一定要强化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强化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执法通报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尽职尽责,主动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适时通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加强对成员单位整治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有效推进我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要组织好集中查处取缔月工作,各相关牵头部门要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集中整治力量,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查处取缔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取缔办要制定宣传方案,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营造宣传氛围。
     四、宽严相济,监管再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的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要严格遵循省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原则,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查处取缔工作要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在先、取缔在后”3的工作方针,不能简单的“一处了之”,特别是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取缔。要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总之,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一定要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民众民生问题结合起来,与有利于资阳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同志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克服畏难情绪和厌倦情绪,切实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扎实有效地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第四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区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交流情况、互通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要每月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当月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时间为下月15日前。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
     库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号
     第五篇:岳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岳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科学跨越的目标,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第四条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目标责任考评。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
     (一)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为,商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广电、质监、环保、药监、安监、城管、劳动、交通、农业、民政、旅游、盐务、烟草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3、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
     5、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工作中,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药监部门
     依法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须经药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
     依法对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加工项目及其他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
     依法对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广电部门
     依法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等须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
     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公共客运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
     依法对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经营、仓储,煤炭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门
     依法对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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