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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2018-01-06 7页 doc 20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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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 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博物馆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 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91,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91年5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 ; 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四章藏品防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 第4.1.3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20%、屋顶再增加30%进行设计。 第4.1.4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 第4.1.5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 K/W,屋顶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90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66?? ??K/W。 第4.1.6条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 第4.1.7条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得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防止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 第五章防火 第一节建筑防火 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排水 第6.1.1条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博物馆建筑:供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之用的公共建筑。 2馆区:对基地内各类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占用的整个区域的总称。 3藏品库区:对藏品库房及为保管藏品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4藏品库房:存放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5暂存库房:暂时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6珍品库房:存放各类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级藏品及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的专设藏品库房。 7藏品库房总门:藏品库房及其室外通道、场地等所在区域的大门,位于藏品库区之内。 8缓冲间: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专设的过渡房间,主要用以防止藏品在短时间内经受较剧烈的温湿度变化。 9装具:陈列和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屏风、支架、板面、箱盒、镜框、瓶罐等器具。 10熏蒸室:用化学药品气化的方法对文物和标本进行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11陈列区:对陈列室及为参观、教育、休息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12陈列室:陈列、展览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13技术用房:对藏品和展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处理的专设房间。 附录二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中国历史博物馆 上海博物馆 主要起草人:范守中李保国费钦生许德光陈志伟 唐林潘德琦王巧臣屠涵海刘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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