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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2018-11-13 6页 doc 17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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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号令)、《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推进方案》(陕食药监发〔2016〕47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信...
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号令)、《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陕食药监发〔2016〕47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分工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信用等级年度评审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坚持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相结合,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标。 第四条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批和公示。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的受理、初评和上报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分类和评定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市场(A级)、基本守信市场(B级)、失信市场(C级)和严重失信市场(D级)四个级别。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评定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义务执行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义务执行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续两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守信市场(A级)。 1.一年内无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不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国、省、市三级监管部门的抽检合格率; 3.监管部门未对市场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依照监管工作要求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检查评定表》(附件1)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各次检查评定结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合格数均?10%。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续两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基本守信市场(B级)。 1.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市场经营户数量的10%; 2.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不低于申报的上一年度国、省、市三级监管部门的抽检合格率; 3.依照监管工作要求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检查评定表》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各次检查评定结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合格数均?25%; (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续两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评定为失信市场(C级)。 1.一年内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累计超过市场经营户数量的10%且不超过30%; 2.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国、省、市三级监管部门的抽检合格率的; 3.依照监管工作要求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检查评定表》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各次检查评定结果,重点项目不合格数?40%或一般项目不合格数?40%。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评定为严重失信市场(D级)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申报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两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 2.一年内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累计超过市场经营户数量的30%; 3.依照监管工作要求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检查评定表》开展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各次检查评定结果,重点项目不合格数>40%或一般项目不合格数>40%。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信用等级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日常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案件稽查等结果,调整信用等级并报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B、C级市场违法记录满一年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在年度审定时,提出申请调整信用等级类别。 第十一条 一个评定周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累计2次不符合已评定的等级标准时,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降级措施。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直接将其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审工作采取市场申请,县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核查,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示,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信息的方式进行。 (一)当年度12月5日前,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检查评定表》进行自评,并按照《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要求,主动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当年度12月25日前,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检查评定表》;并结合年度内检查情况完成等级初评。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反馈市场;对有异议,应安排复审;初评结果应在12月31日前报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区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对无异议的,进行不少于7日公示;对存在异议的,组织人员重新现场核查、评级、公示; (四)下一年度3月1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全省上一年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后,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显著位置对该市场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在下一年度11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评级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年度审定,复核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予上调或降低信用等级评定,并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信用等级,按照以下频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监督管理: (一)A级市场: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 (二)B级市场:每半年不少于1次检查。 (三)C级市场: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加大经营品种的抽检频次;对法定代表人、市场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对法定代表人、市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D级市场: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列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风险抽检的重点;对法定代表人、市场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对法定代表人、市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当年新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C级市场的监管措施开展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查次数和抽检数量。 第十六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增加或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可以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增加抽检数量,并对法定代表人、市场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B级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提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批发市场创建申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虚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经发现,将撤销信用等级,并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年内不受理其信用评定申请,并按照D级市场的监管措施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中,监管人员因玩忽职守、失察失报,造成评审工作失实或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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