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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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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 传染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它 17. 结核病科 18. 地方病科 19. 肿瘤科 20. 急诊医学科 21. 康复医学科 22. 运动医学科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 临终关怀科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 麻醉科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其他 31 病理科 32 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50. 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51. 民族医学科 51.01 维吾尔医学 51.02 藏医学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科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 二、医疗机构实 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 诊疗科目 注 释 01.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 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 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 其他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浦刂?嗷げ》渴壹绦谙喙刈ㄒ捣段诳拐锪苹疃湟绞χ匆捣段Р槐洹?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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