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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doc

2017-11-15 3页 doc 14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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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doc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doc 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 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 国学大师陈寅恪说:根据今日训诂学之标准,凡解释一个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由此可见,汉字作为表意文字,孕育着中华文明,以其特殊的造字方式,向我们昭示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说文解字》中关于刑法的相关信息可谓丰富多彩,《说文解字》中与耳部相关的刑名用字可算彰显最为突出的一部分,本文拟对其中的刑名用字作出诠释, 并探讨其背后蕴涵的文化内涵。 西周初期已...
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doc
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doc 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 从《说文解字》刑名带耳偏旁字管窥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 国学大师陈寅恪说:根据今日训诂学之,凡解释一个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由此可见,汉字作为表意文字,孕育着中华文明,以其特殊的造字方式,向我们昭示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说文解字》中关于刑法的相关信息可谓丰富多彩,《说文解字》中与耳部相关的刑名用字可算彰显最为突出的一部分,本文拟对其中的刑名用字作出诠释, 并探讨其背后蕴涵的文化内涵。 西周初期已经确立五刑之法。《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刖取代了割耳之刑成为五刑体系的一分子,但割耳之刑仍未绝迹,如:《易·噬嗑》本文由收集整理:何校灭耳。《尚·康诰》:无或劓剕人。《尚书·吕刑》中的五刑制度为:尧、舜之世的劓、刵、椓、黥、丽刑(离刑、即辟)。周时的墨、劓、剕、宫、辟。尧、舜时是否有五刑之制,还无确凿的证据可证。但西周时墨、劓、剕、宫、辟等刑的存在,则是无大可疑的事情。 一、 释刵 刵,《说文·刀部》:刵,断耳也。从刀,从耳。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五刑之外有刵。 甲骨文字形,左为耳朵形状,右边刀字,意为用刀割取耳朵。 《后汉书》:施物則功濟於時,事親則德歸於己。於己則事寡,濟時則功多。推此以言,仁則遠矣。然物有出微而著,事有由隱而章。近取諸身,刵耳有聽受之用,目有察見之明,足有致遠之勞,手有飾衛之功,功雖顯外,本之者心也。遠取諸物,則草木之生,始於萌牙,終於彌蔓,枝葉扶疏,榮華紛縟,末雖繁蔚,致之者根也。夫仁人之有孝,猶四體之有心腹, 枝葉之有本根也。 二、释取 取,《说文·又部》:捕取也。从又耳。《周礼》:获者取左耳。’《司马法》曰:载献馘。’馘者,耳也。又为首,取字形即是手里拿着割下来的耳朵,正描述了割耳之刑。 三、释馘 馘,《说文解字》馘是聝的重文。《说文·耳部》聝,军战断耳也。《诗经·大雅·皇矣》:执讯连连,依馘安安。 在《诗经·鲁颂·泮水》曾有记载,曰:矫矫虎臣,在泮献馘。郑笺曰:馘,所格者之左耳。可见,取与馘义近,取为动词,馘为名词,皆为战争中杀敌取其左耳。古时田猎获兽亦取左耳。《毛传》:馘,获也。不服者杀而献左耳曰馘。《周礼·大司马》: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中军以鼙令 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马振铎,车徒皆作,遂鼓行,徒衔枚而进。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饁兽于郊。郑玄注:得禽兽者取左耳当以计功。足证割耳之刑不仅施于人亦可施于兽。 四、释联 联,《说文·耳部》:连也。从耳,耳连于颠也;从丝,丝连不绝也。联字右边本从丝,本义当为将军战及田猎所获人兽之左耳以丝串连起来,用以献功请赏。耻,异体作恥。《说文·耳部》:辱也。从心耳声。耻字从耳从心会意,说明耻辱作为心理活动与耳朵相关。受刑割耳,被戮取耳,以矢穿耳,皆为大辱之事。古人多用耳刑于军战,于此可见。 五、释聅 聅,即是贯耳,多在治兵时使用,即对违反军法者施之以箭镞穿耳的处罚。《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复治兵于蒍,终日而毕贯三人耳。《说文·耳部》:聅,军法,以矢贯耳也。从耳矢。《司马法》:小罪聅,中罪刖,大罪刭。秦国尚未发现有贯耳刑罚的记载。 刑罚命名既是古代刑法历史的真实反映, 也与古代的刑法制度、刑法思想和刑法文化有密切的关系。 六、刑名与刑法文化 (一)从古代刑罚的命名可以看出, 残忍是古代刑法的基本特征 中国刑罚的名目之繁多,手法之残忍,实在令人瞠目结舌,叹为观止。光是死刑,就有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抽肠、剖腹等等,至于一般的刑罚更是花样百出,哪里有肉割哪里,哪里最脆弱割哪里,包括了劓刑、割舌、墨刑、毁眼、砍手、刖足、宫刑等等。虽然财产刑、谇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慎刑的思想,然而出于统治的需要,刑罚的目的是杀一儆百,于是刑罚不可避免带有残酷性。尤其后来私刑的发展,刑罚更是花样百出。《说文解字》是中国第一部系统地汉字字形和考究学源的字书,收录的法律用字虽然保存了上古法律方面的,反映了古代法律文化,却不曾涉及双音词范畴。此外,收录的基本上是成文法,至于历史上有名的炮烙、抽肠等酷刑用字,也不曾涉及。 (二)从刑罚命名可以看出, 古代刑法具有以刑为主的特点 刑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特色明显,法律分类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章法。是以官制、仪法与刑法分别治理的独特的三分模式,这种分类与儒家思想中的礼治的思想相吻合,也就是应经合义。在这种模式中,并非以刑为主,而是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的。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语境下,法、刑、律可以互称,指刑法,是惩其已然的消极规范;而礼不仅仅是以别为核心的一系列亲亲、尊尊的精神原则,同时也是现实中用以调整和维护和谐、有序的政治秩序和伦理秩序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治其未然的积极规范。礼包括官礼和仪礼,也就是行政 法与礼仪法。以行政法为核心,以礼仪法为羽翼,以刑法为后盾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严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法律结构体系,数千年来一直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其与礼仪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门类的关系之中,体现在对于礼仪的刑法保护以及对于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维护上。尽管作为盛世所不能废的国之大抦,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但就其法律地位而言,还属于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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