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因为听说小威的女朋友被欺负
小強因為聽說小威的女朋友被欺負,為了壯聲勢,相約談判,小強義氣心起,決定帶刀子一同前往談判,哪知道對方竟然有十二個人,為了自己的面子,為了小威這個朋友,小強竟然拿刀將對方砍成重傷,送醫急救仍然有生命危險。
記得那天剛好是週六的夜晚,突然接到小威電話,要去談判,原本自己帶著炫耀、讓人害怕、裝老大的想法,於是就帶著刀子,想嚇嚇對方,結果對方說「你們才兩個人而已,就這樣臭屁!」「給我小心一點,不要讓我遇到,否則見一次打一次。」等話挑釁,然後雙方就打成一團。
雙方圍毆,一開始以為只是教訓對方,哪知道雙方竟然真的打了起來,小強很生氣,就拿刀揮舞,對方人多,而且有人拿安全帽與棍子,打的自己很痛,於是就拿刀反擊,並不是有意思要傷害人。
互毆中,有一個人嚴重流血,有人呼叫救護車,到醫院時發現那個人肺部嚴重受傷,已經昏迷,情況危急,警察根據監視器錄影帶將小強、小威移送法院。
刑法
第二七一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七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十四條(製造、販賣、持有或運輸刀械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持有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途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