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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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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 24.."", ,,,"... , 2010[2010]1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2009年,全省煤炭系统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 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预防,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管理、装备与培训并重,狠 抓安全基础管理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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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 24.."", ,,,"... , 2010[2010]1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0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2009年,全省煤炭系统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 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预防,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管理、装备与培训并重,狠 抓安全基础管理和“两个责任制”落实,实现了煤矿安全工 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043,创出新的 历史水平。但也必须清醒看到:全省75%以上的生产矿井受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 安全隐患突出;老矿井现场生产条件逐年恶化,安全管理难 度加大;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占一半以上,安全保障能 力较低;重大侥幸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还没有从根本上 得到遏止,安全基础工作还不牢固。必须冷静看待取得的成 绩,认清存在的差距,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在较长安全周期面 前,存在盲目乐观、松懈麻痹的思想倾向,时刻保持高度警 觉,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抓好新的一 年煤矿安全工作,对实现全省煤矿“十一五”期间安全形势 稳定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以“基 础管理年”为主线,坚持和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安 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全面 推动班组建设,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应急管理 体系,实施科技兴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重大灾害技 术防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全省 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安全目标是: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 的指标以内;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内,力争0.1 以下,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安全 形势持续好转。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1.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工作, 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 没有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思想观念。立足我省煤矿 安全环境和条件实际,认真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准确分析把 握形势,警钟长鸣,警示高悬,慎言成绩,常抓不懈。 2.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5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 等“第一责任者”责任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把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 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消灭安全责任盲区。定期分析 研究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漏洞和不足,着力解决安全工 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预防安全事故各项保障措 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42号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 对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好安全监管两个“六项职 能”,依法履行好对所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 的检查和查处职责。着力抓好整合技改和基本建设矿井的政 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防监管缺位。 4.强化安全目标管理。根据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继续完善安全风险抵押、安全 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并按季考核通报,确保安全 指标完成。对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凡完不成安全控制指 标的,坚持“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优树先”资格。 5.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肃事故报告制度,严禁隐瞒、谎 报、延报、拒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安 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 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有力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 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发生事故的,按 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 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 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6.强化安全执法与诚信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 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格监管,从严执法, 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出台安全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建立企业 诚信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与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结合,与安全执法工作相结合,进一步 规范企业在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自律行为。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7.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 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研究制定达标规划,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一、二月份组织好对申报国家级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验收、上报工作。继续坚持部门(企业)定期检查、省局半年抽查验收与年度命名表彰制度,着力抓好各项奖惩激励政策的实施。凡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特别要求,新建、改扩建及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煤矿,竣工验收前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煤炭局申请质量标准化现场验收,经验收达标方 可投产。 8.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的“基 石工程”,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班组长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规范,认真做好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和金牌班组及班组长、优秀班组及班组长的评选表彰等工作,大力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六个三”管理模式,在全省煤矿掀起广泛学习的热潮。重点配合国家局搞好“双百”评选办法制定,认真做好向全国表彰会推荐山东优秀班组和班组长工作,将归纳、整理、提升的班组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管理模式加以宣传、推进,整体推动全省煤矿班组建设。 9.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下井带 班制度,保证安全责任落实进头面,从严查处“三超”、“三违”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盯紧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格正规循环作业; 加强对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老矿井合理集中生产管理, 从严控制井下采、掘面个数,强化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 入井人数,实行“限员挂牌”制。 10.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企业电视、报纸、网站、板报等安全专栏,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 验和有效做法,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职工 和岗位中,推动安全工作纵深发展。 三、严格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矿井安全防控能力 11.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 (矿震)三个重点,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 等,从严从深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坚持完善 安全隐患煤矿月排查、主管部门季分析、省局半年调度审查 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合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化、规范化。 1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执法促整改”工作 机制,对排查确认的各类安全隐患,在确保“六落实”基础 上,积极推进由执法支队、安监部门跟进抓整改,并采取科 学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 督查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坚持重大隐患整改督办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报告、挂牌督办及 验收销号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立即下达《重 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实行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监 控,直至彻底根治销号。对整改进度缓慢的,进行重点督促; 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坚决予以关闭。 14.强化安全专项检查。把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作为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措施,严格落实检查、整改、复查 责任制,特别是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 期间,制定大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的拉网 式检查和“回头看”活动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消除事故隐患。 15.推行超前动态预控管理。强化现场安全动态预控,学习借鉴淄矿集团岱庄煤矿风险预控管理法,积极推行现场 作业跟班区队长、安监员、班组长“三位一体”安全评估和 职工岗位操作全过程“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形成全面、 动态、闭环的风险隐患管理流程,切实做到事故源头控制、 超前防范。 四、推进科技兴安,提升矿井技术装备水平 16.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 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做到该提的 费用提足,该用的费用用好,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专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审计制度,督 促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确保科技、装备 和安全生产需要。 17.加大矿井装备升级改造。加快装备升级和技术改造 步伐,重点加强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实现矿井主 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环境等信息远程监测监控和无人值 守,推动数字矿山建设,实现减人提效保安。全省所有生产 矿井必须装备井下泵房远程监控集控系统;采深超800米矿井必须安设应急备用电源。 、单轨吊辅助运输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矿井 安全保障能力和效能。大力发展采掘机械化,着力提升矿井 装备现代化水平,力争全省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加强对调度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联网工作的专项督查,督 促有关单位加大安全监测监控联网面,为全省煤矿四级联网 奠定基础。组织制订《全省煤矿信息联网技术标准》,提高 联网的兼容性和稳定性。加快和实现省局与产煤市煤炭管理 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测监控与视频会议的联网。 18.加强科技攻关。加大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力度,继 续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高地压软岩巷道的支护技术和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 课题攻关,扎实做好全光纤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等新技术 试验,积极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着力 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 五、加强技术管理,提高重大灾害防治水平 19.认真执行《特别规定》。按照《山东省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意见。继续完善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 术管理体系,配齐配强通防、防治水等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 部门技术负责人,依照规定,大、中、小型煤矿技术人员配 备必须达到从业人员的5%、4%和5%的要求。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生产技术、各种情形下的生产禁项和停产撤人管 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20.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局“南昌会议”和“延吉会议”精神,加大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 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大中型、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在执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基础上,狠抓“一通三防”各项 技术措施落实,进一步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 设。突出抓好1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安全管理;特别强调对低瓦斯矿井存在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 区的,要严格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继续做好煤矿瓦斯地质图 编制工作,推进矿区和全省瓦斯地质图编制,确保顺利参加 全国编图技术工作组评审。 21.加强防治水技术管理。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摸清本地区、本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强化矿井 水情水害分析排查,落实全省受地表水害、老空水害和承压 水害等威胁严重矿井名单,督促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严防溃 水、透水、突水事故发生。着力抓好陶枣矿区、肥城矿区、 黄河北矿区、新汶矿区等重点区域防治水工作,建立区域联 防联动和互保联保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意见,加强汛期调 度和监督检查,确保矿井生产安全。6月底前,各煤矿企业要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 件和基础。 22.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监 测系统建设和预测预报工作,推广使用好波兰微震监测系 统,超前做好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对一经确定的冲击地压 危险区域,严格落实解危等综合防范措施,有效防止突发性 冒顶、冲击地压或矿震灾害。出台《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矿 震)防治标准》,为冲击地压灾害研究和防治提供技术依据。 23.加强机电安全管理。对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矿井要有两回路 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 担负矿井全部负荷。杜绝主供电线路任何形式“T”接。突 出抓好井下各类传感器等使用、管理与维护,并定期进行调 校,确保设备数据准确、断电可靠。省局将于上半年对全省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24.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按照“三下采煤”规程、《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要 求,认真做好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水体下采煤等审查把关, 组织技术“会诊”,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生产;对已经 批准的,加强现场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 位。 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5.切实抓好应急预案修订完善、评审备案工作。修订 完善《山东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和评 审备案各部门、省属企业、各类煤矿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重点突出灾害性天气现场处 置方案、天气预报实时显示、降雨量自动观测和调度应急处 置四个方面,加强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督促煤矿 企业切实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年底前,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安设降雨量电子观测装置和 井下安全语音广播系统,并在矿调度室和副井口安设天气预 报实时显示窗口,提高矿井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 26.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制订演练计划, 监督、指导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煤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演练暴露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 措施,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7.加强应急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完善井下“三条生命线”,健全各类灾 害避灾路线,强化矿井安全出口的维护管理,积极推广应用 快速通道、深井快速撤人等应急先进适应技术,切实提高煤 矿应急处置能力。 28. 建立全省煤矿基本信息库。认真组织编制《煤矿基本信息情况表》,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信息、档案库,定 期更新,为调度了解煤矿情况提供基本数据,为领导应急救 援工作做好参谋,并为其正确决策提供快速准确、详实的矿 井基本信息支持。 七、规范体制管理,严格煤炭生产准入 29.落实年度关井计划。按照省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 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资源枯竭矿井、非法违法生产 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明确关井计划、 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年底前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 吨(含9万吨)的小煤矿,完成“十一五”后三年我省小煤 矿关闭任务。 30.规范煤炭资源整合。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 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 加强对资源整合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 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对已批准整合保留的矿井, 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规范进入技改程序,严防借整合 技改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法生产、边施工 边生产。 31.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 总煤监[2009]1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停 止审批(核准)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加强施工 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 整改或停止施工。 32.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申办、变更、 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 上下现场核查。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 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逾期仍达不到 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立即查证,情况属实的从严处理,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八、狠抓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33.加强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依照省政府2006年4 号文件及省煤炭局等八厅局联合下发的两个《实施意见》, 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全面加强煤矿矿长、副矿 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调度人员、监控监测人员、 应急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任 职资格管理,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积 极组织培训和参加培训,确保符合规定要求。新提拔任用矿 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执行任职资格“一票否 决”制度。强化对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并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提出调整 意见。 3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遵循实际、实用、实效原则, 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比武、 岗位练兵活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现场,既重视理 论学习更要注重实际操作能力训练。突出关键岗位和关键人 员,把培训重点落实到区队、班组和现场,力争年底前班组 长受训率达到100%。强化新工人和新入矿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实习期满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 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35.加快专业人才培养。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对 口单招、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 术人才培养,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工继续教 育力度,着力抓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检查水平。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提高采 矿、地质、机电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待遇,形成吸引人才、 留住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性机制。 36.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国家节假日制度, 优化生产组织管理,全面推行采掘一线“四六”工作制和周 五工作制,减轻职工劳动强度,集中搞好矿井停产检修,确 保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禁井下 采掘工程“以包代管”,切实做好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稳定职工队伍,提高煤矿安全保障 程度。 本文系牛档搜索(Niudown.COM)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来 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牛档搜索(Niudown.COM)赞 成本文的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Niudown.COM)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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