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校企合作办法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
虞政办发〔201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经 第一条
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
(2010-2012年)的通知》(教职成〔20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导向,实现教学、生产、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促进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协调、企业积极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机制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产业重构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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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
。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 第九条
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专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研发中心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
,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委托职业院校办班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企业应当主动选送初次就业和未获岗位技能资格的职工到职业院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应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引导、行业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建立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多层次合作,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实行监督评估的紧密型合作运行机制。
第三章 统筹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及教体、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科技、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本地区校企合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教办)设在教体局,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对政府扶助的校企合作项目采用备案制,职教办为项目受理和备案机构。申请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应向职教办提交《校企合作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职教办对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给予相应的扶助,并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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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教体、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信息等服务。
第十九条 发改、经信、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 科技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万元。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
?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业园、合作建设研发中心、专业技术学院、生产车间、教学工厂等校企合作项目;对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5万元,企业或行业组织先进个人每人奖励0.5-1万元。
?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奖励;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每个奖励3-5万元;
?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对成绩显著的企业每个奖励3-5万元;
?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市财政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
,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教体、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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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实习实训期间造成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和企业职工,由职业院校或企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职业院校或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经批准建立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单位未按期进行建设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由批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批准部门应当撤销该基地,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经费;
?职业院校、企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相关部门应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职业院校有过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企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因职业院校或企业不履行校企合作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教办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校企合作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行业组织应及时向职教办报告,由职教办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职教办应当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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