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法理学 (第三版) 主 编 孙国华 朱景文 法理学 (第三版) 绪 论 绪 论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
(包括法律文件、条款)、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律现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
与手段。*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阶层、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应用的职能。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是我们学习法理学应着重掌握的内容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一、法学体系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法律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5.国际法学,本来是指国际公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二、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 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 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二)一般的科学方法
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方法
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法理学研究要努力应用最新的科学方法
(三)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
(四)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例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法律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这些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
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实际上就是人类长期积累的对认识法律现象的知识、文化、技术和措施的总和。 *null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度和方法?*第一章 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 第一章 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第三节 法的产生过程
第四节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 第一节 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第一节 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人们往往用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的概念来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而社会规则(规范)则是这一过程静态表现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五)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时的社会调整措施是氏族习惯。
当代人类学的发现表明,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与其经济、组织和文化的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于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其次,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
再次,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最后,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节 法的产生过程 第三节 法的产生过程 一、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政治根源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的发展和由此而引起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是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自己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公有财产的占有、掠夺;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审判或仲裁所补充,出现了专门解决争端的机构和人员———法庭、警察、监狱,它们可以不顾当事人的反对,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第三节 法的产生过程 第三节 法的产生过程 二、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
不少人类学家都认为,在阶级社会产生的过程中,社会分层越大,氏族首领的权力越大,社会控制的类型也逐步由内部控制为主转变为外部强制为主,由轻微的惩罚到严厉的惩罚,出现了剥夺财产、死刑等措施。
三、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由于人们不再从事同样的劳动,而是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共同劳动中形成的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方式对于从事不同劳动的人们不再奏效。当人们对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对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规则有不同看法,对某项规则的权威性发生质疑,或者不服从某一判决时,必须补充以正式的社会调整。*第三节 法的产生过程 第三节 法的产生过程 四、法的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 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五、不同的国度法的产生的特点 * 第四节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 第四节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与法 一、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不是法
二、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
第一,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第二,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null*1.什么是社会调整?如何理解社会调整是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
2.社会调整有哪些基本分类?想一想它们与法有何关系?
3.怎样认识原始社会社会调整的特点?
4.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有何不同?
5.是否可以把原始社会的习惯看作是法的一种形式?为什么? 第二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第三节 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第四节 法的定义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一、法的语源和词意
法的概念问题就是“什么是法”或“如何理解法”的问题。
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第二,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
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第一节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二、法的外部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
第二,法律这种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第三,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第四,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法不仅是这类规范,而且是这类规范的总和或系统,即在一国、一地区,这类规范总是成系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整体。法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一、法的内容
我们可把法的内容分为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
专门法律内容也是一种思想、原则,但其本身不带社会政治色彩,总是受社会政治内容的制约和支配的。
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原则,法的原则也有社会政治原则(反映某一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制度的规律性)和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作为相对 独立的上层建筑部分本身的规律性)之分。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1.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现象。*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2)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3.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
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 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并且还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第二节 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为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法的第三级的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纪律、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第三节 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第三节 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正义观、价值观的体现。
其次,法这种特殊的规范系统又是同国家权力不可分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体系。*第四节 法的定义 第四节 法的定义 一、科学定义的局限性和必要性
二、围绕法的定义的主要争论
第一,要不要揭示法的本质?
第二,什么是法的基础?
第三,法是关系还是规范?
第四,法的定义中也要包括主观权利吗
三、对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的批判 *第四节 法的定义 第四节 法的定义 四、本书作者关于法的定义的表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 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个定义反映了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null*1.怎样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原理?
2.怎样理解法的内容的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
3.怎样理解“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4.怎样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人类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从法本身或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我们可以把前者叫作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或者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把后者叫作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作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也可叫作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法同一般的意识形态相同,都具有思想影响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从这个角度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第一节 法的作用和职能 法与国家一样也具有其内在的矛盾性。国家,既是从社会产生 并与社会日益脱离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关,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所以,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这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称为“社会公共职能”。作为国家意志、 国家命令的法,也必然执行着这样两种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不能简单地、机械地认为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规范只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有的规范主要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或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因为这两类职能是内在联系、辩证统一的,所以,我们不应把法的社会性、全人类性与其阶级性对立起来,法的阶级性和其社会性、全人类性是不矛盾的。*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范围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客体(各种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某人、某个阶级、某个民族或国家等)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二)法的价值的特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三)法的价值的三大类
1.法所中介的价值。
法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益
2.法的工具性价值。
(1)确认性价值
(2)分配性价值
(3)衡量性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4)保护性价值
(5)认识性价值
3.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法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就是法本身价值的一种,这里讲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者很少具备的价值。
法本身的特殊价值主要有:
第一,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第二,法有使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第三,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二、法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属性和分类
利益是人们把什么认为是价值的根据。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人们的一定需要形成人们的利益,而利益不仅指这种自然需要的满足,而且还包括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和手段。
利益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二)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第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律在考虑全社会共同利益,协调不同阶级、阶层、不同个人的利益时,都 是以不违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第三,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第一,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三、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与自由
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客观条件下,产生一定的行为自由。与此相应的社会意识,也必然会把这种行为自由确认为是“正当的”, 是“权利”(right)。这种被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正当的”行为,恰巧体现了在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下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权利观。
社会主义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行为自由的 武器;是保障人类向自由王国过渡的武器;是建立一种既有广大人民的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那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有效手段。 *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二)法与秩序
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法作为规范系统,其本身就是阶级社会一定社会秩序的化身,它体现、确认并保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律秩序是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是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 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法律秩序具有一系列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有如下几点: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整体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 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三)法与正义(公正)
正义、公正、公道、公平这些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正义是对利益关系的评价,是处理利益关系的观点或原则。利益是产生正义或不正义评价的前提。
正义有不同的划分
社会主义法就其本质来看是迄今为止人类最进步的、最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正义的体现,是广大人民正义观的体现。为了保证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进步的社会正义,社会 主义法的实施、适用也必须遵循人类法律文化的一切诉讼正义原则,做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
*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四)法与效益
效益实际上指的是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
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
(五)法在协调自由(纪律)、秩序、正义和效益的关系中的作用
首先,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
其次,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法既要体现和保障社会生活参加者在一定历史阶段所能有且应有的行为自由和纪律,又要维护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社会秩序。
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循什么原则,取决于法的阶级、社会本质,也取决于主体所处的历史条件*null*1.什么是法的作用、法的职能?如何区分法的作用和职能?怎样认识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与法的 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怎样认识法既有阶级性也有社会性或全人类性?
2.什么是法的价值?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什么是法所中介的价值?什么是法的工具 性价值?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
3.什么是利益?利益与价值的关系如何?如何认识利益与法的本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 的发展的关系?
4.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如何?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和谐价值?第四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第四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第一节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一、法制(legal system)的概念
法制(legal system)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相对应。
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实践有着紧密联系。一般讲,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实践起积极推动作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反之,同法不一致的法律意识,则对法和法律实践起消极阻碍作用,不构成一国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一节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第一节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二、法制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考虑到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法律制度划分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社会政治标准与法律传统、法律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在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进行划分时,首先应使用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根据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别划分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较为合适;然后再使用法系的概念,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技术等法律形式上的差别对上述三种法律制度 进行下一层次的再分类。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一、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社会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类型的法。其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二、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
在正常情况下,法律制度内部的每个因素———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相互适应的,形成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体系。
经济状况的变化,往往首先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变化,从而使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成因素发生矛盾。统治阶级为了调整这 种矛盾,有时不是直接修改、变更法律规则,而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变化,通过法律解释、 类推等方式来达到调整的目的。这又使法律实践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社会经济状况对法律制度的发展的影响恰恰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内部因素而起作用的。在法的历史类型变更中,法律制度内部各个因素无论怎样协调都不可能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要求,只有通过从根本上推翻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法律制度,才可能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在同一历史类型法 的变更中,通过协调由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法律制度内部各个因素之间的矛盾,也可使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三、不同类型的法之间的历史联系
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立性既表现为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也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存在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取和借鉴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
法律制度的继承性表现为多种形式
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法的阶级性指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社会政治内容、阶级本质上的根本区别; 而法的继承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的历史联系。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 四、法律移植
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为同一国度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期新的类型的法与旧的类型的法之间的历史联系,也表现为不同的国度的属于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制度之间的 相互借鉴、吸收、移植。法律移植,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法律移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捷径。
法律移植的效果有好坏之分。法律移植成功与否,同被移植的法律制度、规则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适合直接相关。*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三节 前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一、前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的特征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类型和封建制类型的法律制度。
前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上。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制类型 还是封建制类型的法律制度,都是“等级法”、“特权法”。人们的法律地位完全由“身份”来决定。
二、东、西方前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的差别 *第四节 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一、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在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首先必然具有反对封建特权的原则。它公开宣布,不论人们的出身、阶级、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无论人们的“身份”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具有形式平等意 义,它掩盖了事实上的剥削和不平等。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还主张契约自由的原则。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也主张法治原则。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二者的区别可大致概括为:
*第四节 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1)历史渊源的差别
(2)大陆法系形成中,法学家起重要作用,因此又 称为“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形成法官起了重要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
(3)法的渊源上的差别
(4)大陆法系重视实体法;普通法系对程序法,给予特别的关注
(5)法的结构上的差别。
二、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两种基本形式:
第一种形式表现为一定时期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法西斯化的倾向,公开抛弃法治的民主内容
第二种形式表现为垄断时期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变化,出现了许多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不同的倾向。
*第四节 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第四节 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制度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2.福利国家的政策。
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5.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各种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大
6.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7.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8.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null*1、什么是法制(legal system)?法制与法有何不同?
2.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两个概念有何区别?
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社会原因?
4.如何理解法律变更的法律原因?它与法律变更的社会原因有何关系?
5.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关系如何?
6.什么是法律移植?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7.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何特点?
8.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何特点?
9.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何看待这些变化?第二篇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篇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法的继承性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
第一,无产阶级专政必然代替资产阶级专政,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二,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从阶级对立社会到无阶级社会之间必然有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就其本质来看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法与国家是紧密联系的,有国家就得有法,有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得有体现这个国家意志、实现这个国家的职能的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实现解放自己也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的不可少的武器;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四,工人阶级最终要消灭阶级,也消灭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国家、政党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这类现象,但消灭阶级、消灭政党、消灭国家权力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需要条件,而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创设这些条件的最基本的条件。
二、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使命的重要武器
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为此就必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主要目标。因此,无产阶级专政需要法律,不仅仅是为了对敌专政,对敌专政仅仅是社会主义法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职能之一,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 行大规模经济、文化建设等各项重要职能。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经济、文化建设的展开,社会对法律调整的需要日益增长*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社会主义法要成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武器,不应成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障碍,它应当随着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变化而变化。
三、认识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应克服法律虚无主义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法的继承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法的继承性 一、法具有继承性的根据
法的继承性是指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家的法之间在某些方面(如原则、制度、规定等)所具有的连续性和联系。
第一、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联系。
第二,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现象,有其相对独立性。
二、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与连续性
创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彻底摧毁旧法统。社会主义法废除旧法主要是废除旧法的社会政治内容
在分析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继承性的关系时,要首先认清法的阶级本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使对旧的法律制度的批判和继承取得良好效果。但不能以阶级意志内容的对立而否定继承的必要性,拒绝吸收旧法中的合理、进步成分。*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法的继承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法的继承性 三、社会主义法产生过程中继承旧法的主要方面
第一,调整由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可以结合中国国情移植到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来,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
第三,调整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行使、完善民主政治的法律规范。
第四,维护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法律规范。
第五,借鉴资本主义国家长期法律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立法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技术、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等法律文化因素,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积极意义。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null* 1.为什么说科学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2.什么是法的继承性?法的继承性的根据何在?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继承性是否矛盾?
3.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有何特点?废除伪法统同法的继承性是否矛盾?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遵守性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与 “一国两制”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应,我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广大人民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
社会主义法既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不是这些阶级、阶层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反映在社会主义法中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集中人民群众中的正确
形成的;是在正确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正确认识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并在实践中能正确选择实现共同利益的途径、措施的基础上形成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对于在法律中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中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三、形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且严格依法办事的重大意义
在事关人民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制定为宪法、法律、法规,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和社会团体严格依法办事,实行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关系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关系到改善并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系到改善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的效率、防止权力的滥用,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1)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2)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
(3)社会的根本任务问题
(4)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
(5)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条件问题
(6)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问题*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7)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步骤问题
(8)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问题
(9)祖国统一的问题
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确认、保护和发展,都主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即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也就是说要确认、保护和发展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和任何法一样,也是用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紧密联系、密切交织的,这一点对社会主义法也 不例外,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的联系更为紧密。这是因为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政治统治,实行社会主义,从根本上说,始终是整个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人类解放的需要,符合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
孤立地看待一个个的法律规范,不与该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联系,不 与该规范所在的法的整个体系相联系,它们(包括刑法规范)都没有阶级性,都是可供不 同阶级选择利用的法律手段、法律工具,是抽掉了社会政治内容的法律形式。社会主义法完全可以有分析地借鉴和利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来完善自己的法律调整*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社会主义法由其本质所决定,必然是最尊重人权、最注重保障人权的法。
首先,社会主义法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并保障着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其次,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障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确认并保障着公民广泛而真实的经济、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再次,社会主义法通过贯彻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断为社会成员权利与自由的扩大和增长,创造 牢固的前提并提供更完善、有力的保证。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受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的水平所限,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尚不够完善和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状况所限,我国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我们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以减少分歧,扩大共识。人权问题,基本上或主要的仍然是个国内法问题。中国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近年来,中国已加入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并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受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的水平所限,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尚不够完善和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状况所限,我国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我们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以减少分歧,扩大共识。人权问题,基本上或主要的仍然是个国内法问题。中国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近年来,中国已加入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并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遵守性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与剥削阶级国家的强制力在根本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一、掌握国家强制力的主体不同。
第二、强制力的锋芒所向不同。
第三、运用国家强制力的目的不同。
第四、社会主义国家强制,是在说服多数的基础上对少数违法、犯罪者的强制,由于强制的目的不同,所以即使是对少数违法、犯罪者的强制,也包含着深刻的教育意义。*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遵守性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遵守性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由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社会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说明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公认的“理”为基础的,是人民之“理”的体现,这不仅使得保证这种“理”的“力”、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的运用成为充分有理的,而且也使社会主义法的规范可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成员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的规范。因此,社会主义法具有任何剥削阶级法所无法比拟的重大的教育作用,贯穿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二、“一国两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本质
实行“一国两制”出现的一个国家内存在的两种法律制度,与通常的联邦制国家或封建制国家封建割据时期出现的不同的法律制度
实行“一国两制”出现的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与旧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社会、阶级本质的法律制度的重大区别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分类和研究意义
首先,这是深刻认识并在各项法律实践中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必要的。
其次,法的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对人们的行为有规范作用,能指导和确定人们的行为,尽管这种规范作用往往是通过许多法律规范的综合体进行的。
再次,法的原则,特别是基本原则,指导并协调着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整个机制,是公民、公职人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守法性的基本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也是指导和协调我国各项工作和制度的方针、基本出发点,自然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领域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之为指导。
这些基本要求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一般社会建设方面的基本要求,我们可以把它们大致概括为:
1.反映当代中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
2.反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求的原则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3.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公正裁判原则。
4.无罪推定原则。
5.过错责任原则。 *null*1.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3.如何看待人权问题?
4.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有何特点?
5.在实行“一国两制”的条件下,怎样认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6.怎样认识法的基本原则?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7.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8.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结构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市场经济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对外开放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 一、社会生产力与社会制度的关联
任何社会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最终依据都在于它能够容纳生产力发展的限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正在于它能够为生产力发展,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极其广阔的空间和合理的制度框架。
二、生产力状况对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性
1.尽管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二者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对称性,但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仍然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及相应社会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
2.生产力水平影响到法律调整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3.生产力状况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 三、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1.社会主义法通过在法律上设定适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2.社会主义法为生产力诸要素之间的合理配置和安排提供制度保障
3.社会主义法有助于抑制生产力发展中的负面因素,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结构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结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我国所有制结构基本特点: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在全国不同经济领域、不同地区,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存在很大差别等。
二、所有制结构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及稳固发展。
2.公有制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价值指向。
3.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带来的多样化的利益关系及多元化的价值观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所表达的意志和利益更具复杂性并呈现“不纯粹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结构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所有制结构 4.所有制在部门、地区之间的差别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
5.所有制结构的决定性,并不否认人的积极活动对法律调整水平的影响,也不排斥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性质、内容、形式等的影响
三、社会主义法对所有制结构的反作用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3.社会主义法保障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