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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书(1)

2021-06-07 3页 doc 1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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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书(1)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公司指派XXX作为其与原告李XX雇员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对本案事实作了详尽调查,并参与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就该案发表如下几点意见:1、该纠纷与XX公司无关。主要理由如下:①XX公司并没有雇佣原告,雇佣原告的雇主是第二被告冯XX。原告以雇员损害为由请求赔偿,只能向雇主提请诉讼,而不能向与之没有雇佣关系的其他人(包括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②肇事车辆豫CXX的实际车主是第二被告冯XX,冯XX是实际支配着车辆运营并享有车辆运营利益的人,原告理应向作为运营受益人的雇主即第二被告人...
代理意见书(1)
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公司指派XXX作为其与原告李XX雇员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对本案事实作了详尽调查,并参与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就该案发如下几点意见:1、该纠纷与XX公司无关。主要理由如下:①XX公司并没有雇佣原告,雇佣原告的雇主是第二被告冯XX。原告以雇员损害为由请求赔偿,只能向雇主提请诉讼,而不能向与之没有雇佣关系的其他人(包括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②肇事车辆豫CXX的实际车主是第二被告冯XX,冯XX是实际支配着车辆运营并享有车辆运营利益的人,原告理应向作为运营受益人的雇主即第二被告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③连带责任必须有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可以看出,原告既然选择雇员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就不应将XX公司列为被告,从雇员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上讲,XX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与该纠纷无关。2、原告以雇员损害为由提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须以侵权过错责任的承担为前提。过错程度反映了加害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在适用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等非过错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就不具有应受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失去其应有的基础和前提。雇员损害赔偿不是过错责任,这种责任的功能在于分散当事人的损害,实现结果意义上的实质公平,使特定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由法律指定的当事人分担、承担,从而使失衡的利益关系能够通过法律的调整而恢复平衡。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表现是基于雇佣关系,让无过错的雇主为自己正常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为了受害人的利益而漠视无过错责任承担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侵权过错责任承担确立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对无过错、公平责任等非过错责任承担者排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既然选择雇员损害赔偿,也就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作为雇员的原告对自身损害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作为雇员的原告是一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司机,其应当具备处理交通突发事故的应急技能,但是,原告在事故中没有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致使其自身从不是很高的驾驶室跳下时受伤,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理应减轻承担雇员赔偿责任的雇主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合理判决。此致XXX人民法院代理人: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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