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局、重庆市教化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化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化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化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化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民办教化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经市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方法》的规定并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31号),现将《重庆市民办教化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化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重庆市民办教化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化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化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民办教化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化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化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供应便利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刚好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五条 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化收费和非学历教化收费。 第六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化的受教化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应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教化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化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县(自治县、市)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市)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化的受教化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化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化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化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状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化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化收费标准的详细项目; (三)现行教化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化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化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化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化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化培育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状况、教化设备购置状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化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供应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化学费标准按补偿教化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化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化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化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方法,新生新方法”。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化的受教化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化的其他受教化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化的须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
,托付其担当部分义务教化任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托付民办学校担当义务教化任务的,应当依据接受义务教化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化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化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化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托付担当义务教化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依据以下不同状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扬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化的学生因意外损害事故、严峻疾病或学习成果差等状况须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化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从事学历教化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状况外,按下列状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精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精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第十四条 从事非学历教化的民办学校与受教化者就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退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转)学手续时间为准,因民办学校缘由造成延时的,从学生向学校提交退(转)学申请之日起按7个工作日计算。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计算,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实际涵盖的时间。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依据《教化收费公示
》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民办学校应参照公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依据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化培育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照实供应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第十九条 出资人依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不能在民办学校收费时干脆从收费的收入中提取回报。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肯定比例取得回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化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
,自觉执行国家的教化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化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肃穆查处。 其次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说明。 其次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