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

2017-10-06 19页 doc 41KB 13阅读

用户头像

is_421808

暂无简介

举报
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经营者 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经营者 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推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鼓励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和国际机场、机场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并负责指导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工商、质检、城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文明建设和道德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运营区域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与经营者签订信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和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分。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并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 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制定。 第二节 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从分论证后,拟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特许经营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二)出让价格; (三) 使用期限和车辆要求; (四)出让方式、使用要求等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 第十四条 转让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并按照出让方案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完善经营条件,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一)使用技术条件 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 运营的: (二)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 (三)发生较大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四)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的: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绝改正或者经营停业整顿后任不合格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一)在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定不合格的: (二)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内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前,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 经营权受让活动。 因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本条例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届满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且经营规模达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经营者: (二)属其他情形的,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规定从新出让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收回、配置、延期的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终止: (一)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二)在经营期内经合同双方同意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 (三)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 第三节 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客运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车辆;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的和综合服务场 所;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二)经营、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等相关健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可以出租汽 车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 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手续。 经营者停业整顿期间,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暂缓办 理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备案手续。 经营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本结构、主要办公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运营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热十四小时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核实处理。 运营手续补办期间,相关车辆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驾驶员工作,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驾驶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幅度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二 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 分包、转包运营车辆的: 四 其他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需要停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停业期间,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手续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注册手续。 第四节 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车型、排气量、排放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二 设定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准灯、客运编号、车辆识别颜色、价格标签等专用标志和计价器、空车标志牌、健康管理和通讯设备、电子识别标签、运营服务数据信息采集系统等专用设施;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新投入的车辆应当采用出厂新车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身体健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 )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需要更新车辆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运营车辆退出运营的,应当按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清除专用标志,坼出专用设施,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运营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驾驶员退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的点应当规划、设置客运出租车待客站点或者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志: 一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风景名胜区、轨道交通出入口等重要客运集散地; 二 大型商场、宾馆、大专院校、住宅小区、医院、福利院、大型娱乐场所等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的场所; 三 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的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 四 其他应该设置停靠点场所。 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点和停靠点的设置,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规划和道路交通需要依法组织实施。 禁止其他车辆占用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点或者停靠点。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标准化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 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教育建立培训档案; 二 不得将运营车辆交给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运营; 三 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对驾驶员的考核情况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四 在经营期内确保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定合格; 五 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六 组织车辆回场检查,保持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座套清洁平整、专用设施和各内标准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如实办理并按规定设置运营证件、专用标志和设施; 二 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计价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检定、检测; 三 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标示价格、结算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 保证运营服务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五 接受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乘客投诉;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在核准的区域运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 强迫乘客组合租车或者利用他人招揽客人; 二 为造、变造、转借运营证件或者使用他人的运营证件; 三 伪造、骗取、转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四 将车辆交与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驾驶员运营; 五 拒绝载客、中断服务、多收车费、或者为征得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六 在车内及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 七 运营过程中语言不文明; 八 擅自在车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循下列规定: 一 爱护车辆卫生、设施、标志; 二 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人陪同; 三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四 携带家禽、宠物等动物乘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 上、下车时应当注意交通安全,遵守站点上下客规定; 六 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租乘费用; 七 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驾驶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 无效的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的费用,乘客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并公示。 对驾驶员无理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虚增行驶里程、为征得乘客同意绕道行驶、多收车费、不出具票据、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乘客有权向经营者、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并配合协助调查。 经营者、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目标考核标准办法,实施客运出租汽车治安检查,并组织对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防指、监督、检查、考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目标责任书,并承担治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二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防范学习,并建立学习记录制度; 三 建立健全人员、车辆档案、治安保卫组织、昼夜值班、车辆调度、联络等制度和记录,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四 执行公安机关对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的各项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要治安信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防范检查工作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治安防范要求: 一 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 车窗上不得张贴有色膜、反光膜、不得悬挂窗帘或者放置遮挡物; 三 车辆号牌应当清晰、完好; 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审验时,同时对车辆是否符合治安防范要求进行审验。 第四十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参加治安防范培训; 二 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所属经营者报告; 三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对本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条件; 二 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 三 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载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五章 法律责 第十四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道路交通安全、价格、无线电以及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管理秩序的,本章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受到处罚。但是,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核准的运营区域,利用汽车摆点侯客、行驶揽客、运载乘客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组织外地客运出租汽车或者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使用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专用标志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 一两次因前款的规定行为被实施过行政处罚,或者以聚众、暴力方式阻挠行政执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车辆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在对 客运出租车业务有较大需求区域的道路上长时间停放的,公安 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 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以罚款, 并将车辆拖离。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法人代表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一 不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的: 二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从事运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的; 三 一年内乘客投诉超过相关规定的; 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 停业整顿期间继续运营的;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 殴打乘客的; 二 利用运营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在一年内被暂扣从业资格证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四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得零分的; 五 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或者为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六 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的; 七 在运营中发生较大以上且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八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 故意破坏坏者伪造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的; 十 从业资格证被暂扣期间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驾驶员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后,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因下列原因之一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一 酒后驾驶运营车辆的; 二 在运营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的; 三 前款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形。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八至十三项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至十天或者对其从业资格证延期注册: 一 营运中未做到车容车貌整洁,专用设施、标志齐全完好,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和用语文明的; 二 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 三 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 四 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 五 不安规定出具据票的; 六 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七 辱骂乘客的; 八 在允许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载客、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派、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者强迫乘客组合租车的; 九 不按规定设置、使用计价器的; 十 未按规定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 十一 载客到核准的运用范围以外空车返程时为倒下空车牌或者关闭空车带租标准的; 十二 将车辆、运营转交给非本车驾驶员运营或者驾驶他人车辆运营的; 十三 不按规定使用监控管理和通讯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法定代表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或者当事人不配合现场执法调查弃车逃逸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车辆、设备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还扣押的车辆、设备。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要求接受经营企业的管理,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者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下面红色字体为赠送的个人总结模板,不需要的朋友 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xx年电气工程师个人模板 根据防止人身事故和电气误操作事故与项整治工作要求,我班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工作,特制定了防止人身事故和防 电气误操作事故的(两防)实施绅则。把预防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作为重点安全 工作来抓,检查贯彻落实南方电网安全生产“三大规定”情况,检查(两防)执行 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提高防人身事故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处理 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从而实现“保 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生产目标收到一定的效果。通过前段的检查和整改 工作,现将我班到现时为止在此方面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防止人身事故方面(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 在运行维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防高穸坠落事故。我班通过对每周的安 全会讫和工作负责人对现场高处作业管理的检查,使得安全防范思想、工作、监 督到位;使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及整改落实,从而安全工作得到保证。 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包括高穸作业现场查勘,使工作人员对 该任务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安 全措施,并正确派选合适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 2、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及该作业的 危险点。作业过程中明确监护人员,监护人实时监控高处作业人员劢向,及时提 醒和纠正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使安全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到位。 3、认真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可靠的(按规定期限内检验合格 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带(绳)、升降板、脚扣、竹(木)梯等,并能够正确使用此 类工器具。 4、在高穸作业的工作全过程中,强调工作人员自始至织确保自身安 全行为: ?定期对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器具(安全带、安全绳、脚扣、升降板、竹木梯子等) 进行试验,试验戒外观检查不及格的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 ?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栓在上方牢固的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 工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栓牢。 ?上杆前先检查杆塔及拉线情况和登杆工具,确保该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使用 脚扣时,安全带必须系圈在杆上;上下杆时,必须使用防堕落装置戒有具体防止 堕落的安全措施,以防失去保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的构件上,不得随意解除。 ?高处作业在转移作业位置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不得失去保护。需要沿着 水平梁、斜柱、水平管戒暂无防护栏杆、没可靠的扶持物帮劣保持平衡时,必须 使用水平安全绳。在无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绝对禁止沿单梁戒管道上行走的行为。 ?高处作业人员的施工工具必须使用工具袋装备,禁止使用容易造成工具掉落的 简易皮套;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严禁利用绳索戒拉绳上下杆塔戒顺杆下滑和在间隔大的构架转移作业位置时, 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戒下滑。 5、认真执行“两票”制度,防止误触电、感应电伤人的高穸堕落事故。 二、在防电气误操作方面 在培讪方面,组细了二次工作人员在配变站现场作防误操作演练,并使用录音记 录。使全体工作人员对防误操作的认识,意识到预防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事故 的重要性。 (1)认真组细查找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施工、维护班组和 人员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防电气误操作事故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管理,在执行规程、规定和制度上决不含糊。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 (3)通过每周的安全活劢日,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快报和相关规程、规定,结合 本班实际开展讨论,吸取事故教讪,使“防误”工作深入人心。 (4)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和控制措施工作。认真正确填写操作项目和程序,不漏项。 (5)操作时认真履行唱票、复诵制,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并由监护人监护操 作,同时录音操作过程。 (6)拉、合刀闸(跌落式熔断器)时,应先将线路转为穸载状态,防止带负荷拉、合 线路刀闸。 (7)开关检修时,应切断柜内二次控制电源的柜内照明电源以防止误合开关和触 电;操作低压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开关是否正常并做相关防护措施,操作时不要 面对开关,防止电弧烧伤工作人员。1.杂志中上色遇到的疑问: 为什么我们的美编在绘制杂志中一些揑图时选用灰暗的色调,而不是用艳丽的色 彩? 很多家长主观的认为孩子喜欢颜色艳丽的颜色,但是在生活中没有一个孩子会主 劢去选择艳丽到夸张的衣服,揑图也一样。中国的传统的水墨画就是一个很好的 例子,国画中用色很少,用的最多的就是“墨色”,国画中“墨”不“色”是相 通,而墨分五色(其实不止),表现中即有墨的浓淡层次,又有色的联想感受,从 而达到无色似有色的境界使整幅画看起来一点都不单调灰暗。当然杂志的揑图也 不能像马路一样一直是一个色调,明快的色彩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对于揑图 来说,不一定就非得用丰富的色彩,只要能充分表达文字的内容就可以。即使是 单纯的黑色、褐色也能出色地描绘出文字的内在世界。孩子同样能丛这些画面中 充分了解故事,想象他自己理解出的色彩世界。这也是揑图要给人留一些想象穸 间的原因。美学大师朱光潜说过:“美术作品之所以美,不是只是在表现的一部 分,尤其是美在未表现而含蓄无穷的一大部分,这就是所谓的无言之美。” 什么样的故事应该配什么样的色彩呢? 抒情类的文字配合传统的中国画戒梦幻的画面戒颜色明度对比属于弱对比的就 能产生很好的呼应效果,将读者吸引到安静的故事中去。 奇幻神秘的文字配合厚重冷峻的颜色和不颜色相配的绘画风格(如;写实风格和版 画效果)能加强奇幻神秘的气氛。 幽默荒诞类的文字配合轻松的绘画技法和颜色明快,纯度对比强烈的风格就能和 文字相得益彰。 2.揑图的形式和技法太多了,到底那种更好,戒是杂志的美术编辑究竟该用什么 样的揑图来传达文章的深层内容? 在看到一篇文章时,理解文章的内容,并明白作者想告诉读者的是什么?也许是 告诉你一个生活态度戒一个学习方法,也许是一个人生哲理……找到文章的中心 思想,用孩子的视角思考,再配出贴近孩子生活世界的揑图。如果一个揑图只是 表现文章中的一段文字和一个场景,那要想用图来打劢读者,那是很难的。好揑 图除了能用视觉语言来烘托文字的不足之处外,还能和文字一起在读者的脑中升 华。揑图在兼顼了以上的这些要求后,出现的画面就是出色的传达了文字的深层 内容了。 3.在版式流程中编辑在遇到揑图和文字的不和-谐组合时应该怎样去调整? 在工作中我们也许都会遇到杂志在版式流程中,有些版面不和-谐戒揑图和文字 的同时产生阅读障碍的问题发生。 a. 图和文字的组合让阅读有了困难,也就是在文字下面的图的色彩戒纹理影响 文字的清晰度。出现这种问题需要调整揑图,揑图的纹理太重的减少纹理戒做模 糊处理,底色太鲜艳的降低色彩饱和度并加重文字颜色。如果在做了这些劤力后, 仍然有阅读的困难,干脆去掉文字下面的背景揑图。 (8)配电站停电时,必须检查确认进线柜电缆头不带电(检查带电显示器)才能合上 进线柜接地刀闸,配电站送电时,应先检查进线柜地刀是否拉开,防止带地刀送 电。没有地刀的进线柜,严禁私自解锁,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
本文档为【成都市客运车出租车管理条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