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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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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中国搜课网 课件 教案 试题 论文 图书 中考 高考 新课标 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程某 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下午,急于赶回乡下家中过“小年”的李某在公路边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李某等侯多时,未见汽车。无奈之下,李某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司机程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李某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行驶过程中,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程某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
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中国搜课网 课件 试题 论文 图书 中考 新课标 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程某 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下午,急于赶回乡下家中过“小年”的李某在公路边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李某等侯多时,未见汽车。无奈之下,李某拦了一辆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司机程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李某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行驶过程中,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程某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该车撞到电线杆上,致使李某头部碰伤,李某因此支出医疗费用5000余元。后李某要求出租车司机程某赔偿其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程某以其与李某事先有免责约定为由予以抗辩。 [评析] 在本案中,要确定程某是否承担,关键在于李某与程某间事先达成的免责条款是否成立并生效。如果免责条款能生效,程某的责任都将被免除;如果不能生效,程某则应承担责任。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多见于格式合同中,与法定的免责条件共同构成合同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和法定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正是由于它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因此当事人若试图援引其以免除责任,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经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成立并生效。《合同法》颁布前,在我国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和无效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第6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就是说,如果民事责任的成立及其实现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满足社会公德的要求所必需的,是对法律予以谴责或禁止和否定违约或侵权的表现,那么免除这类民事责任的条款无效。如果民事责任的成立及其实现主要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德虽有所需要,但作用相对小些,即使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也无碍大局,甚至是必要的风险分配,那么法律就可以承认这类免责条款有效。当然,免责条款的类型和性质不尽相同,确定免责条款有效、无效的根据及标准也有差异,需要具体分析。一般主要从双方风险的分配是否公平、违约的过错程度及其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等方面对免责条款的有效还是无效作出判断。 在本案中,李某和程某之间已订立了口头形式的运输合同。程某提出,他同意运送李某回家,但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李某因急于回家,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一项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若发生意外造成李某的损失,程某不负民事责任。显然,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一般说来,当事人设定的免责条款,既可能免除其合同责任,也可能免除其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责任,当事人不得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因其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规定。同时,该条款排除了被告所应负的基本合同义务,即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基本义务。如果不管承运人程某发生什么事故,导致李某不能被安全、准时地送至目的地,程某都可不负责任,这与李某与程某订立运输合同的目的相违背,使合同目的落空。由于免责条款与合同内容形成了矛盾,它的设定使合同规定的程某的基本义务名存实亡。此外,李某加倍承担运费,却要增加对风险的承担,也是中国搜课网 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与下载服务。 中国搜课网 课件 教案 试题 论文 图书 中考 高考 新课标 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因此,李某可以请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程某未能将李某安全地运达目的地,一方面违背了他们之间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同时由于程某的过错使李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程某的行为又构成侵权。李某既可以主张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程某侵权,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根据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免责条款效力的基本经验,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对于合同履行造成的对方人身伤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王剑《出租车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一文由中国搜课网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搜课网 提供中小学全科课件、教案、论文、中高考试题、新课标资源、电子图书搜索与下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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