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监理企业进徐州监理备案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8]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
监理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监理公司:
为加强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的管理,建立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2】365号《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埠监理企业是指外省、市监理企业(以下称外埠监理企业)。
二、外埠监理企业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需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资质和监理从业人员单个监理项目核验手续,具体核验时间:
1、必须招投标的监理工程,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核验,凭《外埠监理企业进徐单项工程核验合格通知书》,领取中标通知书。
2、直接委托的监理项目在签订监理
之前核验。
三、单个监理项目进徐核验程序
办理单个监理项目核验手续的监理企业,需填写《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监理业务申请表》(外市)或《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外省)(在徐州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xzjs.gov.cn/自行下载),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核验申请。
1、《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监理业务申请表》(外市)或《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外省)
2、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出市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省外监理企业应是省级以上证明,省内监理企业应是市级以上证明)
3、建设单位邀请函
4、工程监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6、派驻监理现场监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监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近三年个人监理业务手册和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
7、反映拟监理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类别、等级的
文件。
以上均需原件审核。
其中外省监理企业应将2-7项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由市建设局初验后,报省建设厅核验;外市监理企业应将2-7项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建设局核验;工程所在地在县(市)、贾汪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后,报市建设局核验。
经核验合格的监理企业,核发《外埠监理企业进徐单项工程核验合格通知书》,没有《外埠监理企业进徐单项工程核验合格通知书》的监理企业不得在徐从事监理业务。
经核验合格的监理企业,应将监理人员信息和工程信息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信息系统),将该工程监理人员信息和工程信息按要求填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填报的,不予核发《外埠监理企业进徐单项工程核验合格通知书》。未经过核验或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我市从业。
四、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程监理资质等级、专业类别与范围与拟承接的监理工程相符。
2、在工程监理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
。
3、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国家监理
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注册于本企业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是取得省级以上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注册于本企业的人员。其他监理人员亦应持证上岗,且和该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4、必须配置不小于2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并配置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电脑须能随时查阅我局网上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确定一个移动电话号码,以便接收我局发出的各类信息,企业办公场所或电话号码(含移动电话)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报市建设局备案;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并上墙。
5、必须配备与监理工作相应的检测仪器,并建立相关台帐。 为确保监理企业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我局将根据各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徐核验手续。
五、外埠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业务,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持监理人员岗位证书换发临时上岗证,工程竣工核销时,持临时上岗证换回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六、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少资质核验时申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征得业主同意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变更人员资格不得低于被变更人。
七、工程项目竣工后,监理企业应持《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或《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监理业务申请表》、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手册和经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八、进徐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进徐监理企业黑名单,不得继续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
1、未按要求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资质核验手续即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的。
2、在监理取费中压价竞争,低于国家取费
的。
3、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被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4、在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人员无证上岗及抽调频繁,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
5、不执行本规定,不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编号:
企 业 (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填表日期
徐州市建设局印制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驻徐办公地址
联 系 人 在徐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邮 编
资质等级及范围
主项资质及等级
增项资质及等级
业务范围
资质发发证资质证
证机关 日期 书编号
工程概况
拟 监 理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结构形式 结构层次
工程等级 总建筑面积
工程总投资 开/竣工时间
总 监
注册监理工程师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
(监理员)编号
监理工程师
其他监理人员情况
建设单
(盖章) 位意见
年 月 日 县级建市级建
设行政设行政
主管部主管部
(盖章) (盖章) 门意见 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市、县、监理企业各一份
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
(盖章) 企 业: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表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印制
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在徐联系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注册监理工公司成立 经济类型 程师人数 时 间 法定代表人 职称
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职称 注册证号 企业经理 职称
主项:
增项
资质等级及
范围
资质发证 发证日期 资质证书号 机关
过去在江苏省有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拟监理工程名称
地 址
工程建设规 开/竣工 模及内容 日期
工程总投资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学历 职称 注册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 监理岗位 /专业 /专业 性质 证号
拟 派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初验意见: 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
验意见,核定工程类别与等级 ,
初验意见:
工程所地县 (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初验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 管理局行政 审批中心资 质核验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省、市、县、监理企业各一份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
一、《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一式四份)(登记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五、建设单位的邀请函;
六、工程中标通知书;
七、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委托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上年度至今在建筑市场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人的信用手册);
九、企业进江苏省承接工程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参加工程的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提供近期的工程业务手册原件及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存档。
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未经江苏省建设厅审核、批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主要包括: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12家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驻苏监理企业)和其他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非驻苏监理企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与本省监理企业同样实行信用档案制度,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人员的业绩、受表彰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等进行认定并报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四、对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
(一)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20日-5月30日之间,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核验申请,领取并填写《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中有关内容后,报省建设厅核验。其中:申请新设立、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申请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附件1);
2、工程监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企业所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
5、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手册(原件)。
其中2-5项材料需依次装订成册(复印件)。
(二)省建设厅收到驻苏监理企业送达的资质核验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核验工作。驻苏监理企业经省建设厅核验资质后,由省建设厅下发《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附件2),核验通过的驻苏监理企业方可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
(三)驻苏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等,应当在原资质审批部门办妥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实行单个监理工程资质核验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
(一)非驻苏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负责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等资质条件与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
要求相符;
2、工程监理资质等级与范围和拟承接的监理工程相符;
3、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
4、在工程监理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5、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注册于本企业的人员,其他监理人员亦应持证上岗,且和该企业签订了经有权部门鉴证的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非驻苏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时,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时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监理工程,企业应在接到投标邀请函之后、正式投标之前,办理进省资质核验手续;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企业应在正式签订监理合同之前,办理进省资质核验手续。
(三)非驻苏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办理单个监理工程资质核验手续的程序:
1、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邀请函后,持下列(1)-(9)项材料,向拟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核验申请,领取并填写《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中有关内容,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验:
(1)《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附件3);
(2)工程监理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
(3)建设单位的邀请函(原件);
(4)工程监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近年监理业务手册(原件);
(7)派驻监理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原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技术职称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监理业务简介(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技术职称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
(8)派驻监理现场的其他监理人员的岗位证(原件)、经有权部门鉴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其他监理人员的岗位证”是指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9)反映拟监理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类别、等级的设计文件。
其中:(3)-(8)项材料需依次装订成册(复印件)。
2、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拟监理工程的类别及等级,并在《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上签署初验意见;
3、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验通过后,企业持本条1中的(1)-(8)项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
4、省建设厅收到企业送达的资质核验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并下发《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附件4),资质核验通过的非驻苏监理企业方可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
5、非驻苏监理企业因故未能正式承接到监理业务时,应及时将资质核验通过的《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送还给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收到的《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按附件5要求报省建设厅。
(四)非驻苏监理企业在依法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后,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五)非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将《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存放在工程现场备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已申报人员。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须征得监理委托方同意并到监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被变更人员。
(六)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持《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和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七)凡有下列情况的非驻苏监理企业,将列入“江苏省非驻苏监理企业黑名单”,不得继续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
1、未按规定到我厅办理监理工程资质核验手续即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的;
2、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被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3、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监理组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频繁的,或不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工程资质核验注销手续,有意逃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歧视性的、非平等的壁垒阻止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当地监理市场。对本省监理企业跨地区承接监理业务的,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中:《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共7位(*),其中()中前一位为地区代号,南京“A”、无锡“B”、徐州“C”、常州“D”、苏州“E”、南通“F”、连云港“G”、淮安“H”、盐城“J”、扬州“K”、镇江“L”、泰州“M”、宿迁“N”,第二、三位为年份,如2002年为02,后四位为流水序号。
八、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省资质核验管理将逐步过渡到“江苏建设信息网”上进行。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
1、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
2、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
3、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
4、非驻苏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
5、非驻苏监理企业因故未能正式承接监理业务的注销资质核验通知书情况月报表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