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招生规定
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規定
97.9修訂
壹、依據:
依「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計畫」辦理。
貳、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參、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憲兵考:甄:選標準:
1. 身高:168至185公分。
2. 體格指標值:,,,::19至28;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
: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 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2以上,並經矯正視力達1.0以上,且
配鏡度數: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各在四屈光度:400度:以
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4. 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
者,需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
5. 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
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三: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體檢、複檢後,體位暫時未定者
,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
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體位未定
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始得
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二、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計算方式:大學採計4個學期;二專日
間部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2年者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
間部修業年限為3年者採計第1、2學年;五專採計第3、4學年。每學期
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上述軍訓成績在報名期間,未達標準者,應於
離校前修習合格;未合格者,如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註銷
其錄取資格。
三、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及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
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
,凡大陸來臺、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
門來臺者,必頇分別在臺設籍滿20年、10年以上。
五、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惟經錄取
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廿條放棄外國
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
其預備軍、士官錄取資格。
六、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學程、軍訓成績,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
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前述項次一、三、四之資格標準,將於錄
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標準者,始得參加
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七、 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取
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
異議。
八、 考試地點分設臺北、台中、高雄等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
肆、報名方式:
一、考選:
考生頇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首先自行從國防部網站下
載表格報名書面資料一式3份,於時限內送所屬校院,由承辦人員簽章
後,考生自存乙份,2份由各校院審查無誤後,審查校院自存乙份、乙份再由
所屬校院送達考選委員會辦理複審作業。
二、博士班甄選: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者
,頇於時限內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各校院資格審查委
員會造冊送考選委員會,取得甄選資格。
伍、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一、
算機概論:。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40題:每題2.5
分:總分共計400分。
三、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
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
,請依題意
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 四、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文選:20,:、孫
子兵法:40,:。
:二: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三: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30,:、電腦網路暨資訊安全概論及
資訊最新發展趨勢:70,:。
:四: 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60,:、
立國精神:20,:、中華民國97年國防報告書:20,:。 五、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受限於現行教材內容
。
陸、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一、錄取標準:成績達下列錄取標準,經考:甄:選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予以錄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選填志願,依序
錄取。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有1科:含:以上為零分
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 100分,?以上。
二、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
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公告
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者,優先錄取預備軍官:由考選部及行
政院勞委會主辦,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者為限:。但具證照優
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前述證照應於報名時一併
檢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受驗。
三、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不論選填志願官
科次序,均以各該特種官科優先錄取
四、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則按共同科目總分高
低依序錄取,若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
先錄取;如證照等級相同,則再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
」、「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
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
,分數較高者錄取。
六、報考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績序,配合各軍種特定條
件與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變更需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八、以就讀學程參加考選,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
未能依參加考選之學程畢業學歷入營,註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
學程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九、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資格保留人員,如報名參加本
年度考選,經錄取者,註銷其保留之資格,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
入營。未錄取者,仍可以原錄取之官科申請當年度併入營。 十、凡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標準:最低合格分數:之官科:專
長類別:,辦理減額:缺額:錄取,考選委員會不另辦理補錄取。 十一、 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人員名冊:含錄取
、入營梯次:,函送各
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
十二、 成績核對處理措施: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依錄取官
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以保留。
:二: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
標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已錄取官科標準,均按改正後之
成績重新分發,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增加
時,則以增額錄取,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辦理補錄取:。 十三、 入營梯次一經決定,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辦理梯次變更。 柒、服役規定: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
時間合計為1年10個月:依行政院核定役期調整實施提前退伍:。 二、服役期滿,仍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
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作業規
定」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