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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

2017-10-12 25页 doc 52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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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抵押人: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严格履约。 名词释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非特别说明,其释义如下: 有效期间,指借款人可以提出支用贷款申请的时间段。 贷款额度,指在有效期间内,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可用贷款额度。在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可用贷款额度。本合同中所称“贷款额度”、“可...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抵押人: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严格履约。 名词释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非特别说明,其释义如下: 有效期间,指借款人可以提出支用贷款申请的时间段。 贷款额度,指在有效期间内,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可用贷款额度。在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可用贷款额度。本合同中所称“贷款额度”、“可用贷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借款人估算申请贷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约定的“贷款额度”、“可用贷款额度”不构成贷款人必然的放款义务。借款人使用“贷款额度”或“可用贷款额度”的申请只有经过贷款人审查并书面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方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 循环使用,指在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多次申请使用贷款。 额度支用单,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作为担保,与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支用借款的,借款人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视为额度支用单。 第一条 贷款额度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二条 贷款额度有效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第三条 贷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贷款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使用贷款的额度根据可用贷款额度确定。 二、可用贷款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和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每次支用时的可用贷款额度以额度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 借款人可采用以下公式估算可用贷款额度: (一)可用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 (二)以建设银行原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住房设定第二顺序最高额抵押的,可用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原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 如出现贷款额度低于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情形,借款人不可以支用借款。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在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落实之前,贷款人只发放用于购买新购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三、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况,贷款额度失效: (一)最高额抵押贷款项下任何一笔贷款出现连续拖欠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的。 (二)抵押房产价值减少导致已发放的贷款担保不足,且不能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三)借款人在有效期间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五)最高额抵押贷款项下任何一笔贷款办理展期的。 四、贷款额度终止。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届满,贷款额度终止。已经发放的贷款应按本合同和相应文本、资料、凭证的约定继续归还。 第四条 最高额抵押贷款项下单笔贷款的支用 申请支用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额度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经借款人确认后,贷款人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额度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双方在额度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用于购买该新购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划转至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内,或者将贷款转入房产交易双方指定的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内。 对于最高额抵押贷款项下的单笔贷款,以贷款人首次将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约定的贷款期限相应推算,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第五条 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以额度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 1 率是指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首次发放时,基准利率按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 年的对月对日,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其中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对于单笔贷款,应按照该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档次。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贷款人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借款人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三、计息和结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借款人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以对应额度支用单中约定为准。 三、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具体见对应额度支用单约定。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贷款人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借款人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贷款人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借款人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四、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贷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其他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还款方法在对应额度支用单中具体约定。 五、提前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的,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本,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具体见对应额度支用单的约定。 2 第七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或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项下对应额度支用单约定的规则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贷款人可以因此要求借款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八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一切债务由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抵押财产清单”所列房产设定最高额抵押以及其他担保方式(如有),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单笔债务、多笔债务或全部债务由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该保证人须向贷款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或签订相应保证合同(条款)。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单笔债务、多笔债务或全部债务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财产、权利作抵(质)押的,当事方应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条款)或质押合同(条款)。 第九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条款 一、 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抵押房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单”或者贷款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房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如果抵押房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抵押人控制,抵押房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抵押人均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二、担保范围及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债权。 (二)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依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如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四)本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依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转入本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以下简称“转入的债权”),抵押人对该债权同样承担本“最高额抵押担保条款”中各项约定义务。本“最高额抵押担保条款”中的各项约定同样适用于该债权。本“最高额抵押担保条款”中所称“本合同项下债权”均包括转入的债权,“本合同项下债务”均包括转入的债权项下的债务。 三、抵押房产登记 本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登记手续。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四、合同条款的变更 (一)抵押人同意,贷款人与借款人对本“最高额抵押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合同约定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仍应在本条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贷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 (2)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本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抵押人应协助贷款人及该第三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抵押人仍按照本条款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五、抵押房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房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房产,维持抵押房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房产相关的各项税费。贷款人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抵押人将抵押房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二)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房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贷款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房产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抵押房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房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六、抵押房产的保险 (一)贷款人与抵押人有关抵押房产保险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3 (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贷款人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房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贷款人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房产已投保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 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抵押人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贷款人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抵押人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抵押人应于本条款签订之日(抵押房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房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并且在贷款人处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房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房产,以恢复抵押房产价值; (2)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按照贷款人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4)抵押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抵押人自由处分。 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房产的限制 (一)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房产的,处分抵押房产而获得的租金、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六、(五)第(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房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房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拆迁、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房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六、(五)第(1)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抵押人若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 (三)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房产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由于上述纠纷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抵押人因隐瞒抵押房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九、抵押权实现 (一)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与贷款人间的其他合同条款约定,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房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房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贷款人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房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房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房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房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四)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的,贷款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房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房产为前提条件。 (五)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低于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本合同项下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抵押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清偿优先于抵押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贷款人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抵押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2)本合同项下债权如有物的担保,抵押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抵押人提供了反担保,则抵押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4 (八)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 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抵押人也承担担保责任。 (九)如果借贷合同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则抵押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违约责任 (一)抵押人违约责任 1.抵押人违反本条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 (4)处分抵押房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条六、(五)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如果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贷款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抵押权,且其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责任 如果贷款人因过错遗失抵押人交付的抵押房产权利证书,或者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贷款人不及时返还抵押房产权利证书或者在抵押人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房产登记注销手续,抵押人有权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贷款人承担抵押房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 (2)要求贷款人限期返还抵押房产的权利证书,或依法协助抵押人注销抵押房产登记偿。 十一、杂项约定 (一)费用承担 与本条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抵押人在本条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抵押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抵押人应付款项。 (三)公告催收 对抵押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抵押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条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条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条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抵押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贷款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抵押人在本条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贷款人若减免本合同项下债务,抵押人在本条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抵押人解散或破产 抵押人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均应立即通知贷款人。抵押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贷款人也有权参加抵押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七)贷款人有权将抵押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十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一)抵押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内容。应抵押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抵押人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抵押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抵押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若抵押 5 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抵押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抵押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全额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抵押人提供给贷款人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 (五)抵押人确认自己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六)抵押人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房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或限制)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七)抵押房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八)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第十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及额度支用单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额度支用单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六、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七、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贷款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或及时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房产灭失情形;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十三、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八、借款人、抵押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及抵押房产价值发生变化时,贷款人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人贷款额度; 6 九、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借款人应付款项。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额度支用单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一笔或任一期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额度支用单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其信用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借款人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九、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十一、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 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十二、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房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房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或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贷款人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十三、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十四、借款人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十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六、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及额度支用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及额度支用单项下的贷款; 二、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人贷款额度; 三、宣布各笔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 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挪用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六、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七、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借款人存在不按期足额还清借款本息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尚未归还 7 的全部贷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贷款人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八、从借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九、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十、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十一、行使担保权利; 十二、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十三、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解除借贷合同关系; 十五、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 杂项约定 一、 费用的承担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五、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六、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七、借款人与贷款人间其他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除最高额抵押担保条款以外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条款、合同的变更、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通知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对抵押人和贷款人生效: (一)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经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额度支用单、贷款支付凭证、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借款人、抵押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贷款人发生需通知借款人、抵押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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