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与检验国家能源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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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设备
铸锻件检验验收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2013
代替SDZ012-1985 SDZ016-1985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订货要求 2
5 技术要求 2
6 试验与检验 4
7 标志 7
8 质量证明书 7
9 包装 8
5
6前 言
本标准代替SDZ0...
国家能源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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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发布
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设备
铸锻件检验验收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
DL/T★★★★—2013
代替SDZ012-1985 SDZ016-1985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订货要求 2
5 技术要求 2
6 试验与检验 4
7 标志 7
8 质量证明书 7
9 包装 8
5
6前 言
本标准代替SDZ012-1985《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和SDZ016-1985《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SDZ012-1985、SDZ016-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低合金钢铸件增加了ZG20Mn、ZG25Mn、ZG30Mn、ZG65Mn、ZG35SiMnMo、ZG20MnMo、ZG55CrMnMo、ZG34Cr2Ni2Mo、ZG42Cr1Mo、ZG50Cr1Mo、ZG28NiCrMo、ZG30NiCrMo、ZG35NiCrMo几种材料牌号;
——取消了不常用的ZG50Mn、ZG30CrMnSi、ZG50CrMnMo、ZG20SiMn、ZG35SiMn、ZG42SiMn、ZG50SiMn几种材料牌号;
——降低了碳素钢铸件各牌号中S、P的控制量;
——增加了铸锻件内部质量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SDZ012-1985、SDZ016-1985。
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铸锻件检验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使用的铸锻件的订货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证明书及标志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用的铸锻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一部分 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0.1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5611 铸造术语
GB/T 6402 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
GB/T 6414 铸钢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GB/T 7232 金属热处理工艺术语
GB/T 7233.1 铸钢件 超声波检验 第一部分 一般用途铸钢件
GB/T 7659 焊接结构用铸钢件
GB/T 8541 锻压术语
GB/T 9443 铸钢件渗透检测
GB/T 9444 铸钢件磁粉检测
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14173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 17394 金属里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DL/T 5018 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 5019 水电水利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JB/T 5000.6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6部分:铸钢件
JB/T 50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7部分:铸钢件补焊
JB/T 6396 大型合金结构钢锻钢件技术条件
JB/T 6397 大型碳素结构钢锻钢件技术条件
JB/T 6042 大型低合金钢铸件
JB/T 8468 锻钢件磁粉检验方法
JB/T 9218 无损检测 渗透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2-2006、GB/T 5611、GB/T 7232、GB/T 85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订货要求
4.1 需方应在订货
或订货
中写明铸锻件采用的标准、铸锻件组别、材料牌号、交货状态、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验项目以及其他附加说明。
4.2 需方应提供订货图样。
4.3 需方对铸锻件有要求时应写明探伤标准、评定级别。
a)超声检测的铸锻件区域、数量或百分数;
b)铸锻件各部位的质量等级;
c)检测工艺要求;
d)是否有其他检测要求。
4.4 当需方有补充要求时,应经供需双方商定。
5 技术要求
5.1 铸锻件功能类别的划分
根据零件的受力情况、重要程度、工作条件的不同,铸锻件分为四类:
5.1.1 I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复杂应力和冲击振动、重负载工作条件、设计质量受到限制的零件。这类零件如果失效或损坏会直接导致产品产生严重的后果,发生等级事故,或该零件虽受力不大,但损坏后会危及人身安全或导致系统功能失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1.2 Ⅱ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固定的重负载和较小的冲击振动工作条件的零件。这类零件如果失效或损坏可能直接影响到其他零件、部件的损坏或失效。零件使用过程中一旦损坏将影响产品某一部分的正常工作,但不会导致等级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不会导致系统工作的失效。
5.1.3 Ⅲ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固定的负载,但不受冲击和振动工作条件的零件。这类零件的损坏只会引起产品局部出现故障。
5.1.4 Ⅳ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负载不大、强度要求不高、安全系数较大的零件及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铸锻件。
5.1.5 铸锻件功能类别确定后,应在铸锻件图样或有关文件中标注。
5.2 制造工艺
5.2.1 冶炼
如需方无特殊要求,冶炼方法由供方自行决定。
5.2.2 锻造
a) 钢锭上部和下部均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成品锻钢件无缩孔和严重的偏析。
b) 锻钢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机上锻造成形,以保证锻钢件内部充分锻透。
c) 锻钢件锻后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热处理,以减小锻造应力,并使其具有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对于以锻后热处理作为最终热处理的锻钢件,要求热处理后应满足图样技术要求。
d) 锻钢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钢件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5.2.3 热处理
铸锻件的最终热处理应按订货合同或图样上规定的交货状态进行。
5.2.4 机械加工
铸锻件机械加工应符合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和表面粗糙度。
5.3 材料牌号
如无特定要求,铸钢件碳钢材料牌号按GB/T11352选取,低合金钢材料牌号按JB/T5000.6或JB6402选取,焊接用碳钢件材料牌号可按GB/T7659选取。锻钢件合金钢材料牌号按JB/T6396选取,碳素钢材料牌号按JB/T6397选取。
5.3 化学成分
铸锻件化学成分应符合订货合同或图样指定标准的规定。
铸钢件化学成分应符合GB/T11352、JB/T5000.6、JB6402、GB/T7659的要求。
锻钢件化学成分应符合JB/T6396、JB/T6397的要求。
5.4 力学性能
铸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指定标准或图样的规定。合金结构钢锻件应符合JB/T6396的要求,碳素结构钢锻件应符合JB/T6397的要求。
5.5 外观质量
5.5.1 铸钢件
5.5.1.1 铸钢件表面不应有裂纹、缩松、欠铸和穿透性缺陷,铸钢件上的粘砂、夹砂、飞边、毛刺、浇冒口和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加工面上允许存在机械加工余量范围内的表面缺陷。
5.5.1.2 Ⅰ、Ⅱ类铸钢件主要受力部位的加工面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可选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进行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GB/T 9444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GB/T 9443的规定执行。
5.5.2 锻钢件
5.5.2.1 锻钢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
5.5.2.2 锻钢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a) 锻钢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b)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钢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50%,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c) 缺陷整修后,应经检验,以便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
5.5.2.3 如有必要,锻钢件表面可进行磁粉探伤方法或渗透探伤方法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JB/T8468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JB/T 9218的规定执行。
5.6 内部质量
a)闸门类产品使用的铸锻件内部质量要求应按GB/T14173、DL/T5018有关规定执行。
b)启闭机类产品使用的铸锻件的内部质量要求应按DL/T5019有关规定执行。
c)如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
锻钢件:Ⅰ类锻件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应达到GB/T6402标准中的3级,Ⅱ类锻件关键部位质量等级应达到2级。
铸钢件:Ⅰ类铸钢件位质量等级应达到GB/T7233.19评定的2级标准,Ⅱ类铸钢件质量等级应达到GB/T7233.1评定的3级标准。
5.7 根据使用情况,在必要时可提出高温强度、低温韧性、晶粒度、夹杂物及金相组织等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8 锻钢件不允许存在白点、内部裂纹和残余缩孔。
5.9 焊补
5.9.1 铸钢件焊补
当需方无要求时,供方可对铸钢件缺陷焊补,焊补的焊前准备技术要求、补焊技术要求、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应按JB/T5000.7的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不允许焊补的部位不得焊补。
5.9.2 锻钢件焊补
除材料标准已明确规定可焊补的锻钢件外,其他材料的锻钢件若需焊补,应经需方同意。制造厂按彻底清除缺陷后,采用合适的焊补工艺进行焊补。焊补后应经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验,必要时采用超声波探伤检验,以确保焊补区的质量。
6 试验与检验
6.1 铸锻件根据类别不同而设定不同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见表1。
表1 铸锻件类别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锻钢件类别
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组批条件
(力学性能)
化学成分
硬度
拉伸
冲击
Ⅰ
每一熔炼炉号
100%
100%
100%
——
Ⅱ
每一炉熔炼号
100%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Ⅲ
每一炉熔炼号
100%
——
——
——
Ⅳ
每一炉熔炼号
每批抽5%,但不少于5件,若组批件数少于5件则件件检
——
——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注1:每批铸锻件可由同一图样制成,也可由不同图样制成、但形状和尺寸相近的铸锻件组批。
注2:按百分比计算检验数量后,不足一件的余数应算为一件。
6.2 化学成分
6.2.1 钢的化学成分应按熔炼炉次逐炉进行检验。
6.2.2 化学分析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制取。化学分析取样方法应按GB/T 20066的规定执行。
6.2.3 化学分析方法应按GB/T 223的规定执行。
6.2.4 对两炉以上合浇的铸钢件,以“权重法”分析结果为准进行验收。
6.2.5 化学分析结果应符合JB/T6396、JB/T6397、GB/T11352、JB/T5000.6、JB6402、GB/T7659要求,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按GB/T222执行。
6.2.6 如需方提出要求,可在铸锻件上取样进行成品分析。成品分析可以代替熔炼分析。
6.3 力学性能
6.3.1 力学性能试验的试块及取样
6.3.1.2 铸钢件试块
a) 力学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单独铸出或附铸在铸钢件上,当试块附铸在铸钢件上时,附铸的位置、方法和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除另有规定外,试块类型的选用由供方自行决定。
b) 单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试样的切取位置应符合图1的要求。
c) 附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取样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d) 除另有规定外,试块与其所代表的铸钢件用同炉方式进行热处理,并作标记。
e) 供方在铸钢件热处理之前,如需方或其代表要参加试验并在铸钢件上作标记,不应完全切掉附铸试块,热处理后附铸试块也要作标记。
图1 力学性能用
6.3.2 拉伸试验方法按GB/T228.1规定执行。
6.3.3 冲击试验方法按GB/T229规定执行。
6.3.4 硬度试验
如对硬度有要求时,应逐件检验硬度。
a)洛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0.1规定执行。
b)布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1.1规定执行。
c)里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T17394规定执行。
6.3.7 弯曲试验方法按GB/T232规定执行。
6.3.8 拉伸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一个拉伸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第5.4条要求。
6.3.9 冲击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三个冲击试样进行试验,3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第5.4条要求,其中允许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且不低于规定值的2/3。
6.4 几何形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
铸锻件几何形状、尺寸、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应逐件检验。
6.5 表面质量
6.5.1 锻钢件
6.5.1.1 目测逐件检查锻钢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
6.5.1.2 锻钢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a) 锻钢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b)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钢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50%,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c) 缺陷整修后,应经检验,以便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
6.5.1.3 必要时可对锻钢件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磁粉探伤方法按JB/T 8468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JB/T 9218的规定执行。
6.5.2 铸钢件
铸钢件的表面质量应逐件目测检验。必要时也可对铸钢件的加工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磁粉探伤方法按GB/T 9444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GB/T 9443的规定执行。
6.6 内部质量
用超声探伤方法检查,锻钢件试验方法按GB/T6402规定进行。铸钢件试验方法按GB/T 7233.1规定进行。
6.7 锻钢件发现有白点(裂纹)的缺陷时应予报废,且与该锻钢件同一熔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锻钢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
6.8 复验
6.8.1 锻钢件
6.8.1.1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允许进行复试,在该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复试。
两试样复试结果均应满足规定要求。
6.8.1.2 力学性能检验如因白点和裂纹不合格者,不得复试。
6.8.2 铸钢件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可以复验。
6.8.2.1 从同一批量中取两个备用拉伸试样进行试验。如两个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则该批次铸钢件的拉伸性能仍为合格。否则应按第6章处理。
6.8.2.2 从同一批量中取3个备用的冲击试样进行试验,该结果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该平均值应符合规定要求,其中允许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且不低于规定值的2/3。则该批铸钢件的冲击值仍为合格。否则应按第6章处理。
6.9 重新热处理
6.9.1 锻钢件
6.9.1.1 在供需双方协议以热处理条件下交货的锻钢件,若锻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未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制造厂可对锻钢件进行重新热处理,按原规定进行试验。未经需方许可,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6.9.1.2 若锻钢件的强度性能指标较高,但塑性、韧性指标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可对锻钢件进行补充回火。回火后按原规定进行试验。
6.9.1.3 如果供需双方协议以不经热处理的锻钢件供货,且在某试验批的力学试验结果不符合协议要求时,允许供方对该批锻钢件进行一次或多次退火。但正火或正火+回火的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并且应按协议要求重新取样试验。
6.9.2 铸钢件
当力学性能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可将铸钢件和试块重新进行热处理,然后重新取样试验。但未经需方同意的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7 标志
7.1 锻钢件
7.1.1 检验合格的锻钢件,均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可包括:制造厂标志、生产号或合同号、钢号、炉号、锻钢件号。
7.1.2 大中型锻钢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文件指定部位打印标志。若未规定,可由制造厂确定部位。
7.1.3 小型成批锻钢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志。挂签可用薄钢板或薄铝板制作,在其上打印标志或用油漆书写标志。
7.2 铸钢件
每个铸钢件应在合适的非加工面铸造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供方厂名或代号、熔炼炉号或检验批号及需方要求的其他标志。
8 质量证明书
8.1 锻钢件
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应按炉次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或标志;
b)合同号;
c)图号和零件名称;
d)材料牌号及材料标准号;
e)熔炼炉号;
f)锻钢件号或序号;
g)热处理状态;
h)锻钢件主要外形尺寸;
i)组批号及锻钢件数量;
j)检验项目及结果(包括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
k)检验结论。
8.2 锻钢件
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应按炉次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
a)供方厂名或标识;
b)铸钢件名称;
c)图样号或定货合同号;
d)材料牌号和炉号、供货状态;
e)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无损检测结果;
f)出厂日期等。
9 包装
经机械加工的铸锻件表面应进行适当保护,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损坏或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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