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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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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与检验国家能源局 发布 发布 ★★★★-★★-★★实施 ★★★★-★★-★★发布 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设备 铸锻件检验验收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2013 代替SDZ012-1985  SDZ016-1985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订货要求    2 5 技术要求    2 6 试验与检验    4 7 标志    7 8 质量证明书    7 9 包装    8 5 6前  言 本标准代替SDZ0...
试验与检验
国家能源局 发布 发布 ★★★★-★★-★★实施 ★★★★-★★-★★发布 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设备 铸锻件检验验收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 DL/T★★★★—2013 代替SDZ012-1985  SDZ016-1985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订货要求    2 5 技术要求    2 6 试验与检验    4 7 标志    7 8 质量证明书    7 9 包装    8 5 6前  言 本标准代替SDZ012-1985《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和SDZ016-1985《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SDZ012-1985、SDZ016-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低合金钢铸件增加了ZG20Mn、ZG25Mn、ZG30Mn、ZG65Mn、ZG35SiMnMo、ZG20MnMo、ZG55CrMnMo、ZG34Cr2Ni2Mo、ZG42Cr1Mo、ZG50Cr1Mo、ZG28NiCrMo、ZG30NiCrMo、ZG35NiCrMo几种材料牌号; ——取消了不常用的ZG50Mn、ZG30CrMnSi、ZG50CrMnMo、ZG20SiMn、ZG35SiMn、ZG42SiMn、ZG50SiMn几种材料牌号; ——降低了碳素钢铸件各牌号中S、P的控制量; ——增加了铸锻件内部质量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SDZ012-1985、SDZ016-1985。 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铸锻件检验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使用的铸锻件的订货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证明书及标志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用的铸锻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一部分 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0.1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5611  铸造术语 GB/T 6402  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 GB/T 6414  铸钢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GB/T 7232  金属热处理工艺术语 GB/T 7233.1  铸钢件 超声波检验 第一部分 一般用途铸钢件 GB/T 7659  焊接结构用铸钢件 GB/T 8541  锻压术语 GB/T 9443  铸钢件渗透检测 GB/T 9444  铸钢件磁粉检测 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14173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 17394  金属里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DL/T 5018  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 5019  水电水利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JB/T 5000.6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6部分:铸钢件 JB/T 50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7部分:铸钢件补焊 JB/T 6396  大型合金结构钢锻钢件技术条件 JB/T 6397  大型碳素结构钢锻钢件技术条件 JB/T 6042  大型低合金钢铸件 JB/T 8468  锻钢件磁粉检验方法 JB/T 9218  无损检测  渗透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2-2006、GB/T 5611、GB/T 7232、GB/T 85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订货要求 4.1  需方应在订货或订货中写明铸锻件采用的标准、铸锻件组别、材料牌号、交货状态、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验项目以及其他附加说明。 4.2  需方应提供订货图样。 4.3  需方对铸锻件有要求时应写明探伤标准、评定级别。 a)超声检测的铸锻件区域、数量或百分数; b)铸锻件各部位的质量等级; c)检测工艺要求; d)是否有其他检测要求。 4.4  当需方有补充要求时,应经供需双方商定。 5  技术要求 5.1  铸锻件功能类别的划分 根据零件的受力情况、重要程度、工作条件的不同,铸锻件分为四类: 5.1.1  I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复杂应力和冲击振动、重负载工作条件、设计质量受到限制的零件。这类零件如果失效或损坏会直接导致产品产生严重的后果,发生等级事故,或该零件虽受力不大,但损坏后会危及人身安全或导致系统功能失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1.2  Ⅱ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固定的重负载和较小的冲击振动工作条件的零件。这类零件如果失效或损坏可能直接影响到其他零件、部件的损坏或失效。零件使用过程中一旦损坏将影响产品某一部分的正常工作,但不会导致等级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不会导致系统工作的失效。 5.1.3  Ⅲ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固定的负载,但不受冲击和振动工作条件的零件。这类零件的损坏只会引起产品局部出现故障。 5.1.4  Ⅳ类铸锻件 用于承受负载不大、强度要求不高、安全系数较大的零件及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铸锻件。 5.1.5  铸锻件功能类别确定后,应在铸锻件图样或有关文件中标注。 5.2  制造工艺 5.2.1  冶炼 如需方无特殊要求,冶炼方法由供方自行决定。 5.2.2  锻造 a) 钢锭上部和下部均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成品锻钢件无缩孔和严重的偏析。 b) 锻钢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机上锻造成形,以保证锻钢件内部充分锻透。 c) 锻钢件锻后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热处理,以减小锻造应力,并使其具有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对于以锻后热处理作为最终热处理的锻钢件,要求热处理后应满足图样技术要求。 d) 锻钢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钢件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5.2.3  热处理 铸锻件的最终热处理应按订货合同或图样上规定的交货状态进行。 5.2.4  机械加工 铸锻件机械加工应符合订货图规定的尺寸和表面粗糙度。 5.3  材料牌号 如无特定要求,铸钢件碳钢材料牌号按GB/T11352选取,低合金钢材料牌号按JB/T5000.6或JB6402选取,焊接用碳钢件材料牌号可按GB/T7659选取。锻钢件合金钢材料牌号按JB/T6396选取,碳素钢材料牌号按JB/T6397选取。 5.3  化学成分 铸锻件化学成分应符合订货合同或图样指定标准的规定。 铸钢件化学成分应符合GB/T11352、JB/T5000.6、JB6402、GB/T7659的要求。 锻钢件化学成分应符合JB/T6396、JB/T6397的要求。 5.4  力学性能 铸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指定标准或图样的规定。合金结构钢锻件应符合JB/T6396的要求,碳素结构钢锻件应符合JB/T6397的要求。 5.5  外观质量 5.5.1  铸钢件 5.5.1.1  铸钢件表面不应有裂纹、缩松、欠铸和穿透性缺陷,铸钢件上的粘砂、夹砂、飞边、毛刺、浇冒口和氧化皮等应清除干净,加工面上允许存在机械加工余量范围内的表面缺陷。 5.5.1.2  Ⅰ、Ⅱ类铸钢件主要受力部位的加工面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可选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进行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GB/T 9444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GB/T 9443的规定执行。 5.5.2  锻钢件 5.5.2.1  锻钢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 5.5.2.2  锻钢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a) 锻钢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b)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钢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50%,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c) 缺陷整修后,应经检验,以便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 5.5.2.3  如有必要,锻钢件表面可进行磁粉探伤方法或渗透探伤方法检查。磁粉探伤方法按JB/T8468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JB/T 9218的规定执行。 5.6  内部质量 a)闸门类产品使用的铸锻件内部质量要求应按GB/T14173、DL/T5018有关规定执行。 b)启闭机类产品使用的铸锻件的内部质量要求应按DL/T5019有关规定执行。 c)如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 锻钢件:Ⅰ类锻件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应达到GB/T6402标准中的3级,Ⅱ类锻件关键部位质量等级应达到2级。 铸钢件:Ⅰ类铸钢件位质量等级应达到GB/T7233.19评定的2级标准,Ⅱ类铸钢件质量等级应达到GB/T7233.1评定的3级标准。 5.7  根据使用情况,在必要时可提出高温强度、低温韧性、晶粒度、夹杂物及金相组织等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8  锻钢件不允许存在白点、内部裂纹和残余缩孔。 5.9  焊补 5.9.1  铸钢件焊补 当需方无要求时,供方可对铸钢件缺陷焊补,焊补的焊前准备技术要求、补焊技术要求、焊后消除应力处理应按JB/T5000.7的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不允许焊补的部位不得焊补。 5.9.2  锻钢件焊补 除材料标准已明确规定可焊补的锻钢件外,其他材料的锻钢件若需焊补,应经需方同意。制造厂按彻底清除缺陷后,采用合适的焊补工艺进行焊补。焊补后应经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验,必要时采用超声波探伤检验,以确保焊补区的质量。 6  试验与检验 6.1  铸锻件根据类别不同而设定不同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见表1。 表1  铸锻件类别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锻钢件类别 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组批条件 (力学性能) 化学成分 硬度 拉伸 冲击 Ⅰ 每一熔炼炉号 100% 100% 100% —— Ⅱ 每一炉熔炼号 100%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Ⅲ 每一炉熔炼号 100% —— —— —— Ⅳ 每一炉熔炼号 每批抽5%,但不少于5件,若组批件数少于5件则件件检 —— ——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注1:每批铸锻件可由同一图样制成,也可由不同图样制成、但形状和尺寸相近的铸锻件组批。 注2:按百分比计算检验数量后,不足一件的余数应算为一件。 6.2  化学成分 6.2.1  钢的化学成分应按熔炼炉次逐炉进行检验。 6.2.2  化学分析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制取。化学分析取样方法应按GB/T 20066的规定执行。 6.2.3  化学分析方法应按GB/T 223的规定执行。 6.2.4  对两炉以上合浇的铸钢件,以“权重法”分析结果为准进行验收。 6.2.5  化学分析结果应符合JB/T6396、JB/T6397、GB/T11352、JB/T5000.6、JB6402、GB/T7659要求,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按GB/T222执行。 6.2.6 如需方提出要求,可在铸锻件上取样进行成品分析。成品分析可以代替熔炼分析。 6.3  力学性能 6.3.1  力学性能试验的试块及取样 6.3.1.2 铸钢件试块 a) 力学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过程中单独铸出或附铸在铸钢件上,当试块附铸在铸钢件上时,附铸的位置、方法和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除另有规定外,试块类型的选用由供方自行决定。 b) 单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试样的切取位置应符合图1的要求。 c) 附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取样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d) 除另有规定外,试块与其所代表的铸钢件用同炉方式进行热处理,并作标记。 e) 供方在铸钢件热处理之前,如需方或其代表要参加试验并在铸钢件上作标记,不应完全切掉附铸试块,热处理后附铸试块也要作标记。 图1  力学性能用 6.3.2  拉伸试验方法按GB/T228.1规定执行。 6.3.3  冲击试验方法按GB/T229规定执行。 6.3.4  硬度试验 如对硬度有要求时,应逐件检验硬度。 a)洛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0.1规定执行。 b)布硬度试验方法按GB/T231.1规定执行。 c)里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T17394规定执行。 6.3.7 弯曲试验方法按GB/T232规定执行。 6.3.8  拉伸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一个拉伸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第5.4条要求。 6.3.9  冲击试验,按同一熔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取三个冲击试样进行试验,3个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第5.4条要求,其中允许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且不低于规定值的2/3。 6.4  几何形状、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 铸锻件几何形状、尺寸、尺寸公差和加工余量应逐件检验。 6.5  表面质量 6.5.1  锻钢件 6.5.1.1  目测逐件检查锻钢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缩孔、折叠、夹层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 6.5.1.2  锻钢件表面缺陷允许整修、清除,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a) 锻钢件非加工表面整修处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b) 需经机械加工的锻钢件表面,整修后应保证该处留有名义单边余量的50%,整修处必须圆滑过渡。 c) 缺陷整修后,应经检验,以便确认该缺陷已彻底清除。 6.5.1.3  必要时可对锻钢件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磁粉探伤方法按JB/T 8468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JB/T 9218的规定执行。 6.5.2 铸钢件 铸钢件的表面质量应逐件目测检验。必要时也可对铸钢件的加工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磁粉探伤方法按GB/T 9444的规定执行,渗透探伤方法按GB/T 9443的规定执行。 6.6  内部质量 用超声探伤方法检查,锻钢件试验方法按GB/T6402规定进行。铸钢件试验方法按GB/T 7233.1规定进行。 6.7  锻钢件发现有白点(裂纹)的缺陷时应予报废,且与该锻钢件同一熔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锻钢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 6.8  复验 6.8.1  锻钢件 6.8.1.1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允许进行复试,在该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复试。 两试样复试结果均应满足规定要求。 6.8.1.2  力学性能检验如因白点和裂纹不合格者,不得复试。 6.8.2  铸钢件 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可以复验。 6.8.2.1  从同一批量中取两个备用拉伸试样进行试验。如两个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则该批次铸钢件的拉伸性能仍为合格。否则应按第6章处理。 6.8.2.2  从同一批量中取3个备用的冲击试样进行试验,该结果与原结果相加重新计算平均值,该平均值应符合规定要求,其中允许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值可低于规定值,且不低于规定值的2/3。则该批铸钢件的冲击值仍为合格。否则应按第6章处理。 6.9  重新热处理 6.9.1  锻钢件 6.9.1.1  在供需双方协议以热处理条件下交货的锻钢件,若锻钢件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未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制造厂可对锻钢件进行重新热处理,按原规定进行试验。未经需方许可,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6.9.1.2  若锻钢件的强度性能指标较高,但塑性、韧性指标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可对锻钢件进行补充回火。回火后按原规定进行试验。 6.9.1.3  如果供需双方协议以不经热处理的锻钢件供货,且在某试验批的力学试验结果不符合协议要求时,允许供方对该批锻钢件进行一次或多次退火。但正火或正火+回火的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并且应按协议要求重新取样试验。 6.9.2  铸钢件 当力学性能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可将铸钢件和试块重新进行热处理,然后重新取样试验。但未经需方同意的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7  标志 7.1  锻钢件 7.1.1  检验合格的锻钢件,均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可包括:制造厂标志、生产号或合同号、钢号、炉号、锻钢件号。 7.1.2  大中型锻钢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文件指定部位打印标志。若未规定,可由制造厂确定部位。 7.1.3  小型成批锻钢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志。挂签可用薄钢板或薄铝板制作,在其上打印标志或用油漆书写标志。 7.2  铸钢件 每个铸钢件应在合适的非加工面铸造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供方厂名或代号、熔炼炉号或检验批号及需方要求的其他标志。 8  质量证明书 8.1 锻钢件 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应按炉次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或标志; b)合同号; c)图号和零件名称; d)材料牌号及材料标准号; e)熔炼炉号; f)锻钢件号或序号; g)热处理状态; h)锻钢件主要外形尺寸; i)组批号及锻钢件数量; j)检验项目及结果(包括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 k)检验结论。 8.2  锻钢件 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应按炉次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 a)供方厂名或标识; b)铸钢件名称; c)图样号或定货合同号; d)材料牌号和炉号、供货状态; e)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无损检测结果; f)出厂日期等。 9  包装 经机械加工的铸锻件表面应进行适当保护,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损坏或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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