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建议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种通过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做法~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受害人的救治工作非常必要。但是~由于国家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迄今尚未设立,我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未摆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过渡性处臵办法~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又不够~工作脱节~从而导致我市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现一些肇事者不愿先垫付救治费用~交警又不能因此扣车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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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保险部门先行垫付救治费用在我市尚未实行~还有事故双方都为外来务工人员~经济基础不好~无力承担巨额医疗抢救费用~造成事故死伤者的各种费用无法落实~我市交警四大队,瓯海,辖区2007年以来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方未获得足额赔偿甚至未获得赔偿的有27起~未得到赔偿的金额达450多万。医疗部门无法承受数量众多的交通事故伤者无法偿还的巨额医疗费用~影响医疗部门的医疗质量和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据我市交警一大队统计~2007年以来仅仅欠市第三人民医院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就达二十几万元。这一系列新问题对事故死伤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多数伤者家属因救治费用或赔偿得不到落实而到交警部门吵闹~严重影响了交警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有些伤者家属到处上访~甚至进京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已越来越大~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刻不容缓。为促使这些问题和困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配套措施不完善而带来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建议:
一、向省人大建议~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并早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二、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末设立之前~我市设立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制定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三、多渠道解决事故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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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财政拨款作为启动资金,
,二,机动车牌照拍卖所得资金,
,三,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基金孳息、社会捐助、社会慈善筹款等其他收入。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公益性事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一种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我国对人身权、生命权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文明、富强的象征。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尚未建立的情形下~作为过渡~我们强烈建议市政府先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以切实保障那些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在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或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能及时得到抢救~挽救生命。垫付上述抢救费用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向事故责任人追偿。既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害~对维护社会稳定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据悉~广东惠州、深圳和我省的杭州等城市都已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过渡性处臵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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