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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2018-09-22 6页 doc 19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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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管 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规处非法占处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等本县实本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占地和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占占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骗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规定...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管 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规处非法占处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等本县实本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占地和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占占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骗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规定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筑施。施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立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究、通报情况,协调处理突突出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 第五条 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门、国、有农场,以及社区和村,居,三级联动、相互村配合的管理体配系。 第六条条 县国土、城管等部门和和乡镇,工业园区、国有农 农场,主要负责人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占第一责任第人,分管负责人及及联系社区、村,居,的乡乡镇干部和社区、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乡镇政府,工业园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建立完立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体系,组设织领导本辖区织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社区门、村,居,委会开展非、 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占查处,依法拆除乡、村庄查规划区规内违法建设,配合做好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做拆除工作。拆 第八条 社区、村,居,负责本辖区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内 建设的巡查、制止和上报工作,巡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协部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作。 第九条 县国土部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非法出租等违法、 行为依法查处,并协助乡镇政府法和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和工工作。 第十条 县城管部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违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工作,依法拆除城镇规处划划区内违法建设,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镇除除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建设工程批后的监督各与管理,参与对县城镇规与划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和强制拆 除。 第十二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护护区域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工作,依建法组织查处和拆除。法 第十十三条 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负责公路管护区域内违法建建设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查处拆除工作。证 第十十四条 县电力部门负责查查处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筑 第十五条条 县工商、卫生、环保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加工、经建营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审批手审续,已经办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变更应或者依法予以撤或 销。 第十六条十 县电力、供水、供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设用电、用水、用气等提供供条件。 第十七条 县公公安部门负责非法占地和违违法建设查处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工,殴打执法人员、挑唆, 群众闹事的当事人依法严肃众查处。查 第十八条 县监察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地和和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发现现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作人员等监察对象的失职、渎职以及参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违纪违法的和行行为。 第三章 巡查报告告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巡查网络,负应责辖区内责 的巡查工作,建立日常登记、村向乡镇旬立报告、乡镇向县月报 报告、特殊违法行为随时报告制特度。度 第二十条 县国土部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外非法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作,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巡查、登记、报告巡 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城管部门负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部门负负责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或建筑许可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制订巡查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管验线、规划验收等各验 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设违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三条二 县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工、业业园区、国有农场等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巡查负工作,及时工登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领导小组组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全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督促乡镇政设府和相关单位府落实巡查制度。度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国土、城管、建设政、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工业园区、国产有农场等单位于每月有 五日前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报上月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设情况,并由县领导小组办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 第二十六条 在县领导小小组办公室和国土、城管部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情况群及时核查。及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七条 非法占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八条八 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或依法调查确认门 的非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应当以以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止建设、自行拆除。在当事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位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严监防抢建。防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乡有农场,对在乡、有 村庄规划划区内经制止无效的违法建建设,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除,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乡乡镇、工业园区和国有农场应当于场2小时内通报县城城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室 第三十条 县国土部门对发现的非法占地行部为,及时下为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不违听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项除除。 第三十一条 县城管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设或者拒不拆除的,除尘滤滤布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协同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国国土和城管部门对所查处的的非法占地 和违法建设,涉及违反水务、交通、公涉路路、房产、电力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律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门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限 第三十三条十 县国土、城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责令非门法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当事人停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止施工的,应通知电力、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供水。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社区和村,居,负责人对辖区内非,法占地法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力不积极配合的,不 由乡镇人民民政府建议社区、村,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查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十 乡镇政府,工业园园区、国有农场,对其辖区区范围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劝阻,又不按建规定及时规报告和查处,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年定例数,给予第一定 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和处理或建议,处 ,一,应拆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处理,1例,通报批评, ,二,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应2例,诫勉谈勉话, ,三,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未,,3例以上,引咎辞职或责责令辞职。 第三十六条 县国土、城管部门对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查 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不依占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法成成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到一定例数,给予第一责任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组 ,一,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除理,理3例以上,通报批评,, ,二,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4例以上,诫勉以谈话, ,三,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理未处理,6例以上,引咎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中在县城规划区内,中1例通通报批评,2例诫勉谈话,,3其 例引咎辞职,4例责令辞职。令 第三十七条 县县房产部门违法违规为违法法建设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危房安全鉴定的,供水和、电力等单位违规向非、 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供水、供占电的,工商、文广、环保电、卫生、、消防等部门违规为为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经营营活动核发有关证照的,查实查1例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评2例责令第一责任人和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查,3例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辞职,或者建议免职,,第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因不配合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一年之和内三次以上被县委、县政内府府通报批评的,责令单位主主要负责人辞职。 第三十八条十 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土、城管、建设园、、 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公安、工商、产卫生、环保、卫供水、供气等等单位在查处、纠正、制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止 行为中,应当提供协作和配为合而不提供,造成非法占合地和违地法建设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比照纪第三十六条处理。第 第三十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压滤机滤布厂家参与、、包庇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包,阻挠,非法占地和违法占地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地单位、上级主管单 部门或者是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同xx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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