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一、海关监管货物
1、含义:是指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2、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进入国内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 一般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
(3)、特定减免税货物
是指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6)、其他进出境货物:是指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其他进出境货物 二、报关程序
1、含义: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三、电子报关及电子报关系统
(一)电子报关
《海关法》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到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电子报文后,凭以打印纸质报关单,附必需的其他单证提交给海关。
(二)电子通关系统
1(第一代:H883/EDI通关系统
2(第二代:海关H2000通关系统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执法系统,是与进出口贸易管理有关的国家12个部委利用信息技术,将各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 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提供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国家信息系统。12个部委:商务部、公安部、工商 总局、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
一.(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述
1、含义: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合称,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3、特征
4、范围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由4个环节构成
一、进出口申报
2(步骤
(1)准备申报单证
(2)申报前看货取样:向海关或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由海关派员到场监管 (3)申报:
1(电子数据申报:以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现场交单”、“放行交单”通知为准,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申报成功之日起10内申报有效(提交书面单证,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3(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销,正当理由经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的情况: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含义:
2、查验地点
3、查验时间
对于危险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4、查验方法
5、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6、径行开验
是指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开箱验货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时应当做好如下的工作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海关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3、货物损坏赔偿
4、缴纳税费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一旦受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
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5、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2)、提取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以到货物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1、含义
2、特征
3、范围
4、管理
对各种监管模式的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商务审批
加工贸易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海关备案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况: (1)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或者申请设立电子手册之前,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备案。
(2)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和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前先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的手续,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与海 关联网监管的申请作出前置审批,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 册、电子手册。 2、备案保税
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现的,凡是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即保税进口
3、纳税暂缓
加工贸易企业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中“收发货人的审定
”分为AA类、A 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适时公布,目前已经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
?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
?可能引起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
?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
?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C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 都要设台账,按全部进口料件应征税款金额全额征收保证金; ?东部地区B类管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 进口限制类商品按进口的限制类商品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进口允许类商品 不征收保证金;
?东部地区A类管理企业,中西部地区A类、B类管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 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但不征收保证金;
?适用AA类管理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允许类商品不设 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设台账,但不征收保证金;
?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管什么地区,进口料件(不 管是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 征收保证金。
?东部地区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或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 50, ——出口成品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 总值)×22,×50,
?C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关税+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增值税)×100,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大体内容见下表:
注:表中“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实转”指设台账付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减半支付保证金。
4、监管延伸
(1)准予保税的期限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以后才能结关(除出口加工以外)。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1、合同备案
2、合同备案的企业
3、合同备案的步骤
(1)、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2)、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已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关决定是否需要开始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
(3)、需办理开设台账手续的,应向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的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银行与海关目前采用的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
4、合同备案内容 (1)、备案单证
(2)、备案商品
(3)、保税额度
(4)、台账制度
5、合同备案的凭证
即海关受理准予备案后,企业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对于免申领登记手册的,可以直接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
(1)、加工贸易手册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6、合同备案的变更
(1)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
(2)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变更海关和银行办理 (3)原1万美元及以下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1万美元的,A、B类企业重新开设台账 B类企业变更后涉及限制类,加征保证金
(4)企业类别调整后,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 对原合同未出口收取台账保证金
(5)管理类调整为D类的企业,已备案合同,海关批准允许交付金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再变更和延期
(6)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规定办理
7、与合同备案的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A、A在B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和设立台账
B、企业管理级别,从低级管理
C、步骤: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货物进出口、内销以及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加工贸易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
”;
?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加工贸易“串料”申请——因出口产品急需,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 应当符合的条件:
(5)、加工贸易抵押申请
(二)、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如下图所示
申报结转计划备案程序图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种类及含义如下表所示。
(1)内销
内销征税规定,如下图所示
(2)结转
(3)退运
(4)放弃
(5)销毁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5(特殊情况的报核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三、电(一)电子账册管理简介
1(含义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工监管方式。
电子账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中海关以加工贸易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
2(特点
电子账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
3.电子账册建立
2(特点
电子账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
3.电子账册建立
(1)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
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如下图所示
主管海关在接到加工贸易企业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监管申请后,将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做如下工作:
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主管部门总体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账册(3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2(
(3)备案变更(略)
,.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2)深加工结转报关
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深加工结转一样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同纸质手册情形一样,缓税利息计息日为电子账册上期核销之日(未核销过的为便捷通关电子账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次日至海关开具税款缴纳证之日。
3(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采用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报核期限,一般规定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报核期限,从上次报核之日起
l80天后的30天内。
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报核手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2)海关核销
海关核销的基本要求是掌握企业在某个时段所进口的各项保税加工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
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四、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电子化手册管理简介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1)非分段式备案
(2)分段式备案
(3)备案变更
?合同备案变更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应当通过电子口岸向主管海关发送合同备案变更数据并提供企业的变更申请与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以及相关单证材料。 ?通关备案变更
在分段式备案模式下,如果通关备案已通过,则合同备案变更通过后,系统将对通关备案的数据自动进行变更。
在非分段式备案模式下,通关备案的变更与分段式备案模式下合同备案变更相同。 2(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报关清单的生成
企业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前,应从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或通过电子口岸电子手册系统按规定格式录入档次进出口的料号级清单数据,并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报送。
?报关单的生成
数据中心按归并关系和其他合并条件,将企业申报的清单生成报关单。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模式联网监管系统的报关申报系统调出清单所生成的报关单信息后,将报关单上剩余各项填写完毕,即可生成完整的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申报。
如属异地报关的,本地企业将报关单补充完整后,将报关单上载,由异地报关企业下载报关单数据,进行修改、补充后向海关申报。
?报关单的修改、撤销
异地报关的报关单被退单,且涉及修改表体商品信息的,应该由本地企业从清单开始修改,并重新上载报关单,异地下载后重新申报;如仅需修改表头数据的,则 可在异地直接修改报关单表头信息后,直接向海关申报。(有关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的规定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一样,参照纸质手册部 分的有关内容。 (2)深加工结转报关
电子手册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一样,参照纸质手册部分的有关内容。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电子手册模式的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参照纸质手册部分的有关内容。
后续缴纳税款时,同样要缴纳缓税利息(边角料除外)。缓税利息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电子手册记录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3(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电子手册核销的基本要求是掌握企业在某个电子手册下所进口的各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
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电子手册采用的是以企业合同(或订单)为单元的管理模式,一个企业可以有多本电子手册,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手册管 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即对电子手册按照对应的合同(或订单)项下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平衡核算。报核和核销的大体程序如下:
(1)报核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主管海关传送报核表头、报关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损耗等5方面的报核数据。
(2)核销
海关对报核的电子手册进行数据核算,核对企业报核的料件、成品进出口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是否相同,核实企业申报的成品单损耗与实际耗用量是否相符,企业内销征税情况与实际内销情况是否一致。
)结案 (3
海关对通过核销核算的电子手册进行结案处理,并打印结案通知书交付企业。 五、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简介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2)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报关程序图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 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工 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可分为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两种情况,二者在报关的异同如下表所示。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六、珠海园区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珠海园区简介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海关对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对于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申报。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转关运输或者异地报关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特征
(三)范围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如下图所示。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监管时间的延伸如下表所示。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的某些管理要点比较可见下表:
注:?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除外。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者不得开展物流业务。
二、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简介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根据使用对象、范围分为公用型、自用型和专用型保税仓库,如图下图所示。
2(功能
3(设立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4.管理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延期后货物存储时间超过2年的,经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 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 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
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2(功能
3(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管理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 处 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出口货物出口监管仓库填出口报关单、交出口许可证、纳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2(出仓报关
(1)出口报关
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
(2)进口报关
?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 按服务范围的分类如下图所示。
(2)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
(1)存放货物的范围
(2)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业务范围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
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
(3)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条件如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l000万人民币;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
,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2)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l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l年。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l年。 (4)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中心境外
2(中心境内
(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A(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B(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五、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保税物流园区业务范围
3(管理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禁止事项
?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2)企业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物流管理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 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 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4)特殊情况处理(略)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详见汇总表)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简介
1(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2(功能
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3(管理
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
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略)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
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征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以下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
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
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减免税申请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情况特殊,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进口的,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除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向原发证地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出售、转证、放弃等必须申请解除监管,结关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原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审核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结关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3(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申请解除监管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同保税区外;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一)含义
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出境),按规定期限原状复运进境(出境)的货物
(二)特征
(三)范围
1、第一大类:经海关暂时进境或者出境,缴纳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2项内容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本类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四类监管模式: (1)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上述第1项货物); (2)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上述第1项货物); (3)集装箱箱体(上述第9项“盛装货物的容器”中暂准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 (4)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上述l2项货物中除以上3种监管方式以外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概述
(1)含义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以下简称《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格式
我国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3)适用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除此以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4)管理
?出证担保机构: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
/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追索
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 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在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2(报关程序(了解)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2)结关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和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不能按规定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
、广告等。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性质、参展商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 的样品;
?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上述货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特殊规定(掌握记忆)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展览会期间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烟叶制品、燃料,虽然不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管理,但是海关对这些商品一律征收关税。
(2)出境展览品
?包括: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办公用物品。
?与展览品货物有关的小卖品、展览品,属于一般出口货物。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的期限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了解)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4、展览品的核销阶段(了解)
(1)复运出境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4)展览品损坏、丢失、被窃
(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概述
(1)范围
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上述l2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要求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均属于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2)期限(与展览品的期限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管理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2、报关程序(了解)
(1)进出境申报
(2)结关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
外的货物。
(2)范围
下列货物准予过境:
?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
予过境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各种烈性藩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4条,参见教材P172,了解)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报关
?进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运单、装箱单),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的时: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二)转运货物
1.概述
(1)含义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
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范围
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运手续: ?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管理
?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海关对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2、报关程序
(1)装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
(2)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1(含义
通运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报关程序: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飞机“进口载货舱单”申报。
(2)海关接受申报,在货物进境和离境时核查,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二、货样、广告品
(一)概述
1(含义
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2(分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A;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B。
(二)报关程序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除暂准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外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的4个环节,即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其要点如下: 1(证件管理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不论价购、价售或免费提供),凭经营权,向海关申报。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口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l000元以下的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其主管司局级以上单位证明向海关申报。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证件向海关申报。
(2)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3)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次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属旧机电产品,需按程序审批并按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的规定申报。
(4)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5)出口到欧盟、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或以下情况可以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每批数量不超过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计量单位,不包括打、吨等计量单位)的出口样品;
?出口美国,属美国进口商自用的非零售(无论价值多少)以及做了适当标注的金额少于
800美元的样品。
(6)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凭货物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租赁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租 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人(承租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租赁 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跨越国(地区)境的租赁就是国际租赁,而以国际租赁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即为租赁进出口货物。
2(范围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
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 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2(特征
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如下:
(1)免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2)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进口代征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
?假如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
?高出原征收税款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以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二)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可分为两种:短少抵偿及因品质规格不符抵偿。
1、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合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2、期限:在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重要考点)
)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1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五、进出境修理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进境修理货物是指运进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运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
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2(特征
(1)进境维修货物免纳税费,但要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 (2)出境维修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税费。
?在保修期外(或虽然是保修期内但境外维修收费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税费。
(3)进境维修货物免交许可证件
(二)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的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
2、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在境外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六、集装箱箱体
1.范围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当货物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时,集装箱箱体就作为一种运输设备;当一个企业购买进口或销售出口集装箱时,集装箱箱体就是普通的进出口货物。
2(报关程序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能复运出境的,向暂准进境的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七、出料加工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2(原则
(1)只有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2)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3)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3、管理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1、备案
到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出口申
(1)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应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于应征出口税,应提供担保。 (2)进境申报
海关对出料加工货物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口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管理
经海关核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公交负责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二)报关程序
1、退运境外
2、溢短相补
3、物归“原主”
4、就地进口
5、境内转售
九、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
(一)一般退运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出口或进口,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退运出口的货物。
1(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报关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报关分以下两种情况:
?原出口货物已收汇
?、填写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
?原出口货物未收汇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并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2)税收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报关
(2)税收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已征收进口关税和代征税的,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二)直接退运货物(海关放行前退运)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做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十、退关货物
(一)含义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二)海关手续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 关报关电子数据。
十一、放弃货物
(一)放弃货物
1(概述
(1)含义
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的范围如下:
?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保税货物;
?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准进境货物;
?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处理
放弃进口货物,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进口货物所得的价款,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假如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分摊。
十二、超期未报关货物
1(概述
(1)含义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
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
2(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4)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第八节 海关监管货物特殊申报程序
一、进出境快件
(一)概述
1(含义
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
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2、分类
(1)文件类快件:根据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法律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
(3)货物类:除前两类货物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二)报关程序
1.申报
(1)申报时间: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通关,否则需征得海关同意 (2)申报方式:采用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报关
)申报期限: (3
进境: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内
出境:运输工具离境前3小时前
(4)申报单证:进出境快件申报需要提供的单证如下图所示
二、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程序
三、海关监管货物转关概述
(一)转关含义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海关手续的行为。包括有三种情况。
(1)进口转关运输
(2)出口转关运输
(3)境内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
(二)转关条件
1、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
(1)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2)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3)转关的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2、不得申请转关运输的货物
(1)固体废物等,不能够转关运输。
(2)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3)汽车类,包括成套的散件和二类底盘。
(三)转关方式
转关有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和中转转关三种方式。
(四)转关管理
1(转关运输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
放手续。
2、转关运输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海关监管货物转关的报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接受申报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传输有关数据。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提货单。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下列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般采用提前报关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 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起运地海关传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
输至出境地海关。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出境手续: (1)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2
(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直转方式的转关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起运地海关传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在起运地办理转关手续,所需单证:(与提前报关转关所提交的单证是一样的)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广东省内运输的,提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货物到达出境地时,办理出境手续所需单证:
(1)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传送并提交出口很转关货物申报单及其他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到出境地海关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