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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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XI C 可见异物检查法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液体型眼用制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
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 50µm。
注射剂、液体型眼用制剂应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条件
下生产,产品在出厂前应采用适宜的方法进行检查并同时剔除不合格产品。临用
前,也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避免阳光直射),如有可见异物,不得使用。
可见异物检查法有灯检法和光散射法。一般常用灯检法,也可采用光散射法。
灯检法不适用的品种,如用深色透明容器包装或液体色泽较深(一般深于各标准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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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XI C 可见异物检查法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液体型眼用制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
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 50µm。
注射剂、液体型眼用制剂应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条件
下生产,产品在出厂前应采用适宜的
进行检查并同时剔除不合格产品。临用
前,也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避免阳光直射),如有可见异物,不得使用。
可见异物检查法有灯检法和光散射法。一般常用灯检法,也可采用光散射法。
灯检法不适用的品种,如用深色透明容器包装或液体色泽较深(一般深于各标准
比色液 7 号)的品种可选用光散射法。
实验室检测时应避免引入可见异物。当制备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无菌原料药供
试品溶液时,或供试品溶液的容器不适于检测(如不透明、不规则形状容器等),
需转移至适宜容器中时,均应在 100 级的洁净环境(如层流净化台)中进行。
用于本试验的供试品,必须按规定随机抽样。
一、灯检法
灯检法应在暗室中进行。
检查装置 如下图所示。
A 带有遮光板的日光灯光源:光照度可在 1000~4000lx 范围内调节。
B 不反光的黑色背景;
C 不反光的白色背景和底部(供检查有色异物);
D 反光的白色背景(指遮光板内侧)。
(图略)
检查人员条件 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应为 4.9 或 4.9 以上﹝矫正后
视力应为 5.0 或 5.0 以上﹞;应无色盲。
检查法
溶液型、乳状液及混悬型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20 支(瓶),除
去容器标签,擦净容器外壁,必要时将药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适宜容器内;置供
试品于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指供试品至人眼的清晰观测距离,通常为
25cm),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手持供试品颈部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使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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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中可能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但应避免产生气泡),轻轻翻摇后即用目检视,
重复 3 次,总时限为 20 秒。供试品装量每支(瓶)在 10ml 及 10ml 以下的每次
检查可手持 2 支(瓶)。
注射用无菌粉末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5 支(瓶),用适宜的溶剂及适
当的方法使药粉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检查。配带有专用溶剂的注射用无菌粉
末,应先将专用溶剂按溶液型制剂检查合格后,再用以溶解注射用无菌粉末。
无菌原料药 除另有规定外,按抽样要求称取各品种制剂项下的最大规格量
5 份,分别置洁净透明的适宜容器内,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物全部溶
解后,按上述方法检查。
注射用无菌粉末及无菌原料药所选用的适宜溶剂应无可见异物。如为水溶性
药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检查用水(参见附录Ⅸ C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进行
溶解制备;如为其他溶剂,则应在各正文品种中作出规定。溶剂量应确保药物溶
解完全并便于观察。
注射用无菌粉末及无菌原料药溶解所用的适当方法应与其制剂使用
书
中注明的临床使用前处理的方式相同。如除振摇外还需辅助其他条件,则应在各
正文品种中作出规定。
用无色透明容器包装的无色供试品溶液,检查时被观察样品所在处的光照度
应为 1000~1500 lx,用透明塑料容器包装或用棕色透明容器包装的供试品溶液
或有色供试品溶液,被观察样品放所在处的光照度应为 2000~3000lx;混悬型
供试品或乳状液仅检查色块、纤毛等明显可见异物,被观察样品所在处的光照度
为 4000lx。
结果判定
各类注射剂、液体型眼用制剂在静置一定时间后轻轻旋转时均不得检出烟雾
状微粒柱,且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 2 ㎜的纤维和块状
物等明显可见异物。微细可见异物(如点状物、2 ㎜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物等)
如有检出,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 20 支(瓶)检查的供试品中,均不
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仅有 1 支(瓶),应另取 20
支(瓶)同法复试,均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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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型非静脉用注射液 被检查的 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
可见异物。如检出有微细可见异物,应另取 20 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的
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不得超过 2 支(瓶)。
溶液型滴眼液 被检查的 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
如检出有微细可见异物,应另取 20 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的供试品中,
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不得超过 3 支(瓶)。
混悬型、乳状液型注射液及滴眼液 被检查的 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
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色块、纤维等明显可见异物。
临用前配制的溶液型和混悬型滴眼液,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相应的可见异
物规定。
注射用无菌粉末 被检查的 5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
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支(瓶)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应符合
下表的规定;如有 1 支(瓶)不符合规定,另取 10 支(瓶)同法复试,均应符
合规定。
化学药 ≤4 个
≥2g ≤10 个 生化药、抗生素药和
中药 <2g ≤8 个
配带有专用溶剂的注射用无菌粉末,专用溶剂应符合相应的溶液型注射液的
规定。
无菌原料药 5 份检查的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微细
可见异物,每份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如有 1
份不符合规定,另取 10 份同法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化学药 ≤2 个
生化药、抗生素药和中药 ≤5 个
既可静脉用也可非静脉用的注射剂应执行静脉用注射剂的标准。
二、光散射法
当一束单色激光照射溶液时,溶液中存在的不溶性物质使入射光发生散射,
散射的能量与不溶性物质的大小有关。本方法通过对溶液中不溶性物质引起的光
散射能量的测量,并与规定的阈值比较,以检查可见异物。
不溶性物质的光散射能量可通过被采集的图像进行分析。设不溶性物质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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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射能量为 E,经过光电信号转换,即可用摄像机采集到一个锥体高度为 H,直
径为 D的相应立体图像。散射能量 E为 D和 H的一个单调函数,即 ),( HDfE = 。
同时,假设不溶性物质的光散射强度为 q,摄像曝光时间为 T,则又有 ),( TqgE = 。
由此可以得出图像中的 D 与 q、T 之间的关系为 ),( TqwD = ,也为一个单调函数
关系。在测定图像中的 D值后,即可根据函数曲线计算出不溶性物质的光散射能
量。
仪器装置和检测原理 仪器由旋瓶装置、激光光源、图像采集器、数据处理
系统和终端显示系统组成,并配有自动上瓶和下瓶装置。
供试品通过上瓶装置被送至旋瓶装置,旋瓶装置应能使供试品沿垂直中轴线
高速旋转一定时间后迅速停止,同时激光光源发出的均匀激光束照射在供试品
上;当药液涡流基本消失,瓶内药液因惯性继续旋转,图像采集器在特定角度对
旋转药液中悬浮的不溶性物质引起的散射光能量进行连续摄像,采集图像不少于
75 幅;数据处理系统对采集的序列图像进行处理,然后根据预先设定的阈值自
动判定超过一定大小的不溶性物质的有无,或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图像供人工判
定,同时记录检测结果,指令下瓶装置自动分检合格与不合格供试品。
仪器校准 仪器应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在检测供试品前须采用标准粒子进行
校准。
除另有规定外,分别用粒径为 40µm 和 60µm 的标准粒子对仪器进行标定。
根据标定结果得到曲线方程并计算出与粒径 50µm 相对应的检测象素值。
当把检测象素参数设定为与粒径 50µm 相对应的数值时,对 60µm 的标准粒
子溶液测定 3 次,应均能检出。
检查法
溶液型注射液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20 支(瓶),除去不透明标签,擦
净容器外壁,置仪器上瓶装置上,根据仪器的使用
选择适宜的测定参数,
启动仪器,将供试品检测 3 次并记录检测结果。凡仪器判定有 1 次不合格者,须
用灯检法作进一步确认。用有色透明容器包装或液体色泽较深等灯检法检查困难
的品种不用灯检法确认。
注射用无菌粉末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 5 支(瓶),用适宜的溶剂及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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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方法使药粉全部溶解后,按上述方法检查。
无菌原料药 除另有规定外,称取各品种制剂项下的最大规格量 5 份,分别
置洁净透明的专用玻璃容器内,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粉全部溶解后,
按上述方法检查。
设置检测参数时,一般情况下取样视窗的左右边线和底线应与瓶体重合,上
边线与液面的弯月面成切线;旋转时间的设置应能使液面漩涡到底,以能带动固
体物质悬浮并消除气泡;静置时间的设置应尽可能短,但不能短于液面漩涡消失
的时间,以避免气泡干扰并保证摄像启动时固体物质仍在转动;嵌瓶松紧度参数
与瓶底直径(mm)基本相同,可根据安瓿质量调整,如瓶体不平正,转动时瓶
体摇动幅度较大,气泡易产生,则应将嵌瓶松紧度调大以减小摇动,但同时应延
长旋转时间,使漩涡仍能到底。
结果判定
同灯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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