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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7-09-20 8页 doc 23KB 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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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 利………………...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 利………………………………………………………………………5.1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 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 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 止…………………………………………………………………………7.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 策………………………………………………………………………7.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 意…………………………………………………………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1 减保 11.3 意外伤害1.1 合同构成 6.保险费自动垫交 11.4 毒品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 11.5 酒后驾驶1.3 投保年龄 7.合同终止与解除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 犹豫期 7.1 合同终止 11.7 无有效行驶证2.我们提供的保障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8 机动车2.1 保险金额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2.2 保险期间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滋病2.3 保险责任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1.10 遗传性疾病2.4 责任免除 8.3 年龄错误 11.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3.保险金的申请 9.重大疾病的定义 色体异常3.1 受益人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11.1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2 保险金申请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13 情形复杂3.3 保险金给付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1.14 专科医生3.4 诉讼时效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1.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4.保险费的支付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4.1 保险费的支付 11.释义 力完全丧失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11.1 周岁 11.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5.减保 11.2 有效身份证件 11.18 永久不可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佑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 ,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 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但不得单独解除。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 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 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金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 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 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 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给付保险金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给付 人民币 100000 元。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 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 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和特定疾病 1保险合同; 提前给付保险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金申请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 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 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 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 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坝泄刂っ骱妥柿现掌?60 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 同一致。4.2 保险费率的调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 整 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 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 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 附加险条款“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5( 减保5.1 减保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减保。您申请主险合同减保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 时减保,减保比例同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 现金价值。 减保后,本附加险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6( 保险费自动垫交6.1 保险费自动垫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与主险合同同时进行,且垫交规则及垫交 交 期限均与主险合同一致。7( 合同终止与解除7.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7.2 您解除合同的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 不得单独解除。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合同终止的特 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 殊处理 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8.2 适用主险合同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保单贷款; 4效力中止; 5效力恢复;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未还款项; 9合同内容变更; 10联系方式变更; 11争议处理。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9( 重大疾病的定义9.1 重大疾病的定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 义 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 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9.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9.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9.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9.1.4 重大器官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 因相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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