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规则
男、女手球比賽是綜合籃球和足球特點的一種用手打球、射門、得分的對抗性項目。
目前手球正式比賽是7人制,即雙方各上場7人,其中1人為守門員。
: 比賽是在邊線長40米、底線長20米。
: 球門高2米、寬3米的長方形室內運動場。
16歲以上的男女子組比賽時間為60分鐘,分上、下半場各30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12至16歲的青少年組比賽時間為50分鐘,分上、下半場各25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8至12歲的兒童組比賽時間為40分鐘,分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每射入1球得1分,以得分較多的隊伍為勝方。
如果在正式比賽結束時雙方賽和,而比賽又要求決出勝負時,雙方在休息5分鐘後加時比賽。雙方擲毫決定選擇場地或開球,然後進行10分鐘的加時比賽,上、下半場
各5分鐘,半場時雙方交換場地、但半場不設休息;若加時比賽後仍然賽和,則應在
休息5分鐘後再擲毫決定選擇場地或開球,繼續第2次加時比賽;如第2次加時比賽後仍然賽和,則依賽會的競賽規則定勝負。
手球比賽雙方上、下半場各有一次叫暫停的權利,替補球員可以不通知記錄員或計時
員隨時參加比賽,但是應在本方替補區先退出後補上。
手球比賽還有別具一格的地方,只允許守門員進入禁區線後的禁區內,用身體任何部
位防守對賽隊射來的球。雙方隊員不得進入禁區內,比賽過程中,持球隊員可持球跑
3步,或隊員持球不超過3秒,違反上述規則的,要判自由球,由對方在違例地點擲
球,擲任自由球一般不需要裁判鳴笛,但防守隊員必須離開持球隊員3米,擲自由球可直接射門得分。
如果運動員犯規影響射門則判罰7公尺球,即主罰隊員站在7公尺線前,被罰一方守門員守門,其餘任何隊員都必須站在自由球線外,裁判員鳴笛後,主罰隊員在3秒鐘內將球射出,並保持一腳不離地。由於擲自由球不需鳴笛,因此手球比賽對抗性很強,
攻守轉換快速突然,經常出現反擊快攻;但是運動員嚴重犯規和不君子行為要受到「黃
牌」警告、罰退場2分鐘、或被罰「紅牌」取消資格,甚至被驅逐離場。
手球與籃、排、足等球類項目一樣,都有其基本戰術與技術。 2001
, 加時比賽
, 為上、下半場各五分鐘,和交換場地。 , 隊暫停
, 只要,便可申請並可立即得到隊暫停。球隊請求暫停時必須
使用「綠卡」。如果暫停未能及時獲得,「綠卡」將會給該隊。 , 退場兩分鐘
, 。
, 在一場比賽中職員人選不得更換,而且必須指定一人為「職員代表」。僅此「職
員代表」允許與記錄台、如有必要時與裁判對話。
, 在同一時間內,每隊只允許一名職員在替補區內站立或移動,其移動範圍不得超
過所規定的替補區的區域。
, 如一隊員發生,該隊員立即自動地通過替補區離
開比賽場地退至替補席,以止血、包紮傷口及清洗血迹。只有完成以上步驟,該
隊員才能返回比賽場地。凡球員不遵守此規則或有關裁判員的指示,將被判定爲
不君子行爲。
, 若球衣上的血迹未能清洗而需要更換者,裁判須。 , 在比賽後准許進場期間,由以往的自由進入,改為
,以協助該隊受傷隊員。(換言之,不容許非受傷隊伍的球員和職員進場。)
, 守門員故意把已控制好的球弄出本隊的外底線,判對隊擲。(取代以往的
擲自由球)
, 守門球持球進入禁區或在禁區內將禁區外停留或在地面滾動的球拿進禁區,判
。(取代以往的七公尺球)
, 當守門員在禁區內控制球後,等同球已超越外底線,應通過擲規例,使球
重新進入比賽。故此,若守門員控制球以後,擲入己方球門,不應判入球。
, 若守門員控制球以後出現的替補犯規,亦應判為球門球而不是對隊開自由球。
, 如球員故意將球傳入己方禁區時,球被守門員觸及而未有進入球門,判對隊擲
。(取代以往的七公尺球)
, 防守球員,判七公尺球。 , 應用消極比賽這規則之目的是避免球隊於比賽時,採用不悅目的比賽方式及故意
拖延比賽時間的打法。這要求裁判在整場比賽中以同一的尺度分辨和判決消極比
賽。
, 消極比賽方法可出現在球隊進攻的各個階段,例如在球向前推進的時候;在組織
進攻時或在進攻組織的最後階段。
, 消極比賽在下列的情況出現機會比較大:
, 比賽將結束時,一球隊以微弱優勢領先下;
, 球隊有球員被罰退場兩分鐘時;
, 對手的防守非常優異時。
,
, 下列情況應出示消極進攻警告訊號:
1. 當緩慢進行替補球員或球緩慢向前場進攻時
2. 在已經開始組織進攻後,又進行替補球員
3. 組織進攻時間過長
原則上,球隊應容許有一個傳球準備的組織進攻階段,才開始展開有目標的
進攻。而組織進攻時間過長的典型情況有:
1. 球隊在進攻中未能制造任何有目標的攻擊行動(註:「有目標的攻擊行動」是指進攻
隊通過戰術移動而獲得攻擊空檔,或較組織進攻階段時加快了進攻節奏);
2. 球員站在原地或與球門相反方何移動重覆地傳接球;
3. 站在原地重覆拍球;
4. 當面對防守球員時,進攻球員即背向防守球員,等待裁判鳴哨中斷比賽,或無法獲得
攻擊空檔;
5. 活躍防守行為:活躍防守方式是指防守球員通過積極封截,以阻止進攻球員可能作出
的傳球和移動,從而防止進攻隊加快進攻節奏;
6. 控球隊伍未能由進攻的開始至完成階段明顯增快比賽節奏。
, 在出示消極進攻警告訊號後,裁判應容許不少於5的組織進攻時間。如果在
這段組織進攻時間進攻節奏還沒有明顯增加,又看不出有目標的攻擊行動,裁判
就可確定,控球隊是進行消極比賽。
, 擲開球時擲球隊員的位置允許範圍是中線中點兩側1.5米內。 , 允許開球隊的隊員在就可以越過中線。
, 取消公證球。
, 如果球觸及了天花板,則由最後未觸球的球隊擲自由球。 , 即使沒有出現違反規則的現象,但如果比賽出現了中斷,並且當時雙方都沒有控
制球,由比賽中斷前最後擁有控球權的隊伍擲自由球。
1. 位於對方球門區前並能夠控制球和身體平衡的隊員已有射門機會,防守隊員無法使用合法, 只有在「明顯得分機會」被違例地破壞的情況下才能判罰七公尺球。
手段阻止其射門。 , 規則註釋中增加了關於「」的定義: 2. 控制球和身體平衡的隊員在快攻反擊中(運球)向對方禁區推進,沒有任何防守隊員能趕
到他前面使用合法手段阻止其反擊。
3. 隊員處於1和2兩種情況之一,尚未沒有控制球,但於正常情況下可以馬上接到球的;裁
判必須確信,沒有防守隊員可以用合法的手段阻止其接球。 4. 守門員離開了禁區,已控制球和身體平衡的進攻球員明顯可以不受阻礙地將球擲入空門;
其他防守隊員有可能位於擲球隊員和球門之間的位置上,這時裁判員必須考慮這些隊員進
行合法防守的可法能性。
, 通常如一球員或職員同時違反多條規則,或一項接一項地犯規,而每一項均可處
罰時,只須當中處罰。但下列情況,球隊須
:
1. 若球員被判罰退場兩分鐘,在恢復比賽前,該球員再犯不君子行為,這球員將被加罰退場
兩分鐘;(若加罰退場是該球員的第三次退場兩分鐘,他將被判取消資格)。
2. 若球員被判取消資格(直接或第三次退場兩分鐘),在恢復比賽前,該球員又犯不君子行為,
該隊將會被進一步處罰,球隊須減少比賽人數四分鐘。 3. 若球員被判罰退場兩分鐘,在恢復比賽前,該球員再犯嚴重不君子行為,這球員將被進一
步處罰取消資格;這些處罰合共減少比賽人數四分鐘。 4. 若球員被判取消資格(直接或第三次退場兩分鐘),在恢復比賽前,該球員又犯嚴重不君子
行為,該隊將被進一步處罰,球隊須減少比賽人數四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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