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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论文.doc

2017-10-14 12页 doc 28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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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论文.doc限制高消费论文.doc 论有关限制高消费令的若干问题 11094973 李学尧 法学09-1班 目录 1.限制高消费令出台前的背景 2.限制高消费令的具体内容 3.对限制高消费令内容的存疑 4.限制高消费令出台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5.对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实施的完善 6.限制高消费令实施的积极意义 摘要,一直以来,“执行难”都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有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通过从事各种高消费活动大肆挥霍,这种行为既侵害了申请执行...
限制高消费论文.doc
限制高消费.doc 论有关限制高消费令的若干问题 11094973 李学尧 法学09-1班 目录 1.限制高消费令出台前的背景 2.限制高消费令的具体内容 3.对限制高消费令内容的存疑 4.限制高消费令出台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5.对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实施的完善 6.限制高消费令实施的积极意义 摘要,一直以来,“执行难”都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有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通过从事各种高消费活动大肆挥霍,这种行为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院颁布出台了限制高消费令,旨在惩治部分“老赖”的行为。这一举措在一段时间内解决了不少“硬骨头”的案件,但是在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适用和理解限制高消费令中,各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均出现了一些问题。 关键词,限制高消费令 强制执行 一、限制高消费令的出台背景 由于我国的当前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惩治这些“老 - 1 - 赖”,一些地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一举措在实践中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了《限制高消费的规定》。目的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搜集了各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并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代表意见。通过对意见的归纳、总结,确定了限制高消费令的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此后,最高院召开了专家研讨会,专门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在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综合上述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二、限制高消费令的内容 第一条(限制高消费的定义) 限制高消费是指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第二条(限制高消费的启动) 限制高消费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第三条(限制高消费裁定的签发)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裁定。限制高消费裁定由执行局局长签发。限制高消费裁定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项目,违反限制高消费裁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四条(限制高消费的原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该考虑被执行人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要求并遵循比例原则。 第五条(限制高消费的范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 2 - (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或包租轿车, (五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任何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高消费的例外)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和工作必需,需要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第七条(限制高消费裁定的公告)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裁定和协助监督函,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或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公告费用的承担) 限制高消费裁定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九条(限制高消费裁定的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在本规定第七条公告和通知的范围内解除限制高消费裁定。 第十条(监督措施) 人民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限制高消费裁定的处罚)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 - 3 - 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裁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施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对限制高消费令的内容的存疑 存疑一,对象的确定 在起草过程中,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限制高消费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仅对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许多法律学者,基于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立法目的,同意第一种观点,主张打击面更大,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起到威慑作用。但在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解读中,其更倾向于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我个人也同意第二种说法,主要理由是我们要明确的认识到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它是一种补充性的,间接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它并不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唯一措施,而且它的实行不影响其他强制措施的实施,所以我们没有过多的依赖它的实行,或者很大范围的去实行限高令。从一定程度上讲,它的强制程度,仅次于司法拘留,我们对待强制程度如此高的执行措施,应该慎重,否则极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对待那些没有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即使我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无非是浪费本已不足的司法资源。 - 4 - 存疑二,限制高消费令的提起 在《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起草过程中,对于限制高消费的启动程序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应取消限制高消费令的申请、审查和决定程序,限制高消费令应普发。理由是,限制高消费措施不同于诉讼,不适用不告不理,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予以限制,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再特别申请,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加大威慑力度,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实际点说就是执行法院在向每个被执行人下发期限履行通知书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要求其自觉履行义务,不得从事《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保留限制高消费的申请程序,限制高消费令不能普发。理由就是限制高消费令如果普发,就相当于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之外又增加了一道程序,这是对立法的突破。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比较难办的事情,首先,不能把打击面扩大,因为在民事执行中若普发限制高消费令短时间确实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若长时间使用,恐怕只会适得其反,会让被执行人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而且在当下,限制高消费令是不是违宪还没有说出一个黑与白的情况下,最好还是不要普发。但另一个方面,若是不普发,也同样面临着一个问题,在我的调查中,有很多基层中的法院,由于人员有限,当然也有执行人员业务水平的欠缺,在发布执行通知书的时候,未将可以提起申请限制高消费令告知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是个法盲,或者不知道有限制高消费令这么一回事的,也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所以针对限高令的提起,还需要我们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执行案件的类型,被执行人的态度,以及当地法院的人员配备,素质水平,量体裁衣尽力做到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 5 - 存疑三,限制高消费的监督措施 在《限制高消费的规定》中的第6条、第7条和第10条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监督措施,其中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协助执行,另一个是媒体公告。 首先说限制高消费令的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目的是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强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威慑力。主要的协助单位有国土、银行、车管、工商、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另外还有相关消费场所。应该说,此项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在民事执行的案件中,执行难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单打独斗”的情况很严重,无人呼应,无人配合,自然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但此举看上去好像把之前的问题迎刃而解,但其实不然,仔细分析,这其中有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法院与国土、银行、车管、工商、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配合问题,这在我们国家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时间上无法保证,效率上更无法保证,几个部门恐怕单是沟通协调也得少则几个星期,多则几个月,我们的申请执行人可是等不起。二,该规定最后所要求予以协助的不是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而是有关消费场所,如果说前边的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这些部门手脚麻利很快协助我们的人民法院完成了工作,但是想要这些消费场所跟我们的人民法院配合,那就更是一件难上加难的工作了,抛除异地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算,一个城市,有多少家消费场所,餐馆,,,,,旅店,洗浴中心等等,我们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可能完成这么大的摸排工作量,另外协助的经费谁来出,又向谁索取,这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这一项限制高消费的协助措施,在实际适用中可谓阻力不小。 其次,我们来说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限制高消费令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知悉,以便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进行举报。在起草《限制高消费的规定》过程中,有些人认为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举报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 - 6 - 院应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但但是最高院没有采纳,理由是担心形成一种特殊的职业,以跟踪被执行人举报其行为来赚钱。我觉得这种理由未免有些牵强,但要说也能解释的通,可最高院却是不是忽略了举报人的安全问题,就如同我们保护证人,检举人一样,若是举报人遭到了报复,应该怎么办似乎最高院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这是其一。其二最高院在规定中只是说媒体进行公告,对于媒体的级别,媒体公布的种类、等级、范围、形式、传达机构等等统统没有规定,这让本身看起来应该是很有效的这条规定,各地操作起来的形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 四、限制高消费令在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虽然限制高消费令在打击“执行难”问题上,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但是,这并不说明我们在适用限高令的时候没有遇到问题,以全国的第一个真正的限制高消费令作为例子,它的结果就并不是那么尽如人意。 2006年10月11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第一个限制高消费令,因拖欠3000多万元的债务,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但是,由于操作上的难度和法官对此的经验不足,限制高消费令根本没有对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造成实际的影响,初次尝试就这样戛然而止。 除此之外不少法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的麻烦。 情况一,老赖异地消费。部分法院反应,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老赖,由于工作或者其他的原因,常常会出差,或者长时间在外地,往往不经常生活在执行法院所在的地区,所以他们生活工作和消费的场所往往也在其他地方,甚至距离执行法院很远的城市,因此执行法院要想对这些“老赖”给予惩罚或者下达限高令就需要其他地方相关单位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遇到的阻力更大,需要投入的精力,时间,财力更大, 给工作带来更多的麻烦。 - 7 - 情况二,老赖结帮消费。许多老赖跟我们普通人是一样的,出去吃饭消费都是成群结伙的,不是一个人,或者一家人出去消费,很容易抓到现行。根据我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南京在适用限高令一段时间里,有人举报某人在饭店里高消费,但法官到后,该人解释说,是朋友请客。又有人举报说某人高消费购买名车,但是经过查询车是该人在用,但是车主不是他。虽然上述行为,都在限高令内,但是对于这些协助机构来说,是无法做到区别和防范的。 情况三,无法有效公示。该规定第六条明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但并没有详细规定媒体公布的种类、等级、范围、形式,协助执行单位范围、受送达机构或机关不易确定,法院系统也没有统一的网络传媒公布限制信息,人民群众难以及时、有效获得相关资讯。 五、对限制高消费令在具体实施中的完善 规定的初衷总是好的,但不代表在实践中不会出现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 首先,规定具体化,加强公示效力。若是想让限制高消费令能够行之有效,必须达到事无巨细,也就是对于限高令的适用,最高院不仅应当针对出现的问题,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说明和规定,而且对于规定如何进行具体的规范与操作也应该统一。针对不易操作的,或者可能出现误解的规定对各级法院应当制定相关,从而可以统一步骤,办事更有效率。就拿媒体公布举例,最高院可以明确法院公布限高令的途径、方式、所要求媒体等级,公布范围,并且还可以建立一个统一执行的网络,方便公众更快,更早,更准确的了解限高令的信息,增强执行的威慑力。而且,我们应该加强公示的效力,广泛公示对于这些“老赖”的限制高消费令,这样不仅可以让更多、更广泛的人了解“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更多的动员社 - 8 - 会的力量,减轻我们法院和其他部门的办案压力。具体操作起来也可以区别对待,对于“老赖”是个人的情形,可以将限制高消费令公示在其家庭住所附近、经常活动,经常交际消费的地方,同时也可以对其工作的地方下发通知。而对于“老赖”是单位的情形,可以将限制高消费令公示在相关负责人的家庭、住所、工作地点、消费场所附近,也可以公示在该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地点,最大限度的促使这些人早日履行义务。 其次,强化监督机制。我在对限制高消费内容的质疑中提到了我国的法院跟国土、银行、工商以及出入境管理机关之间的协作很难达到高度统一,但很难不代表我们不去努力,相反,我们更应该去努力。法院应当同相关配合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执行协作网络,联合制定限高令的有效监督制度和监控长效机制,力争得到更多机构和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从根本上改变限高令监督主要靠申请执行人的跟踪和监视的现状。另外,强化监督机制,可以增加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成本,从而从经济的角度迫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在限高令的限制下高消费行为不仅让他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也同样受到经济上的控制。 然后,控制“老赖”,控制“老赖”的活动场所,设立有奖举报措施,保护举报人。这些也可以称作是不是办法的办法。基层法院缺乏执法人员,条件也比较艰苦,所以必须集中主要力量各个突破,可以集中部分执法人员对一些“老赖”层层突破,以及对那些“老赖”常去的场所,为“老赖”提供掩护的场所进行重点看护,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也可以有效的促使“老赖”履行法律义务。由于“老赖”的数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老赖”高消费的线索但依靠法院去寻找发现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除了申请执行人要主动举报“老赖”的高消费行为,更多的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而给予有奖举报措施最能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如果有可能最好要给予我 - 9 - 们的举报人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那些“老赖”对我们的举报人打击报复。 另外,适当加强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处罚力度。现行情况下,被执行人如果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日一下的司法拘留。罚款、拘留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我觉得,对待那些拒不履行法院法律文书,同时又进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被执行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其高消费行为严重,消费数额多的,不能只是单单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适用一定的比重。而且,也应当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来具体确定数额,否则对于某些“老赖”的处罚如果无关痛痒,就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力。同时对于那些在解除了限高令后,又多次触犯限高令的这些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其行为带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和客观上对法律的蔑视,应当适当增加违反限高令的恶意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拘留天数,增加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成本。 最后,加强宣传力度,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能够最大限度的动员人民的力量,来监督那些违法限高令的行为,不仅可以节省我国的司法资源,对于人民本身也是增强自己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一件事。由于该规定属于最高院发布的专项司法解释范畴,并不是为公众所熟知的,所以法院应当加大和推进该项规定的公开宣传力度,加深群众对该项执行处罚措施的认识和理解,从根源上提升强制执行的震慑力。最根本的,是我国要加强信用体制建设。在西方国家的纠纷经过法院审理之后,大多数的人都可以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经济上欠债不还,久拖不决的情况少之又少,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信用制度很完善。拖欠的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所付出的诚信成本要高的多,很多人都是无法承受的。而我国 - 10 - 目前的信用制度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老赖”们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诚信行为所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很少,或者相对于他要履行的义务成本无法匹敌,所以才有这么多“老赖”敢于去不履行法律义务,敢于挑战法律的权威,因此我们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六、限制高消费令实施的积极意义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它不可能从根源上解决我国执行难的问题,而且从性质上来讲是一个执行监督机制,是一种执行的手段而不是执行的目的,只不过这种监督不是对于执行程序货执行人员的监督,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监督来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虽然限高令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但它在实施以后依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许多地区法院久拖未决的案件,起到了许多积极的意义。 一、这一举措丰富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弥补了法律的缺陷。从《限制高消费规定》出台的目的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当下的社会,逃债之风屡见不鲜,信用环境十分恶劣,一些人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都可以置之不理,也造成许多民众对于法院的相信程度直线下降,许多民众认为判决下来即使赢了,获得了赔偿,也拿不到钱,该赔钱的不赔,反而活的更潇洒。这些现象从深层次带给整个社会信用的危机。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限高令应运而生,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方式,迫使其履行清偿义务,让恶意逃债付车更高的代价,丰富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弥补了之前法律的空缺,更好地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执法、严肃执法的执法形象,净化了社会的信用坏境,为构建和谐的,法制的社会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极大程度的打击了“老赖”的存在。有人这样总结“老赖”的生 - 11 - 活,今朝有酒今朝醉,莫管明日是与非,今天有钱今天就潇洒的花,不管欠不欠别人的,也不管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但在《限制高消费规定》出台以后,很大程度的改变了这种局面,在各个地区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许多“老赖”更是痛改前非,主动还款,并表示以后一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有人将限高令的出台比作黎明前的一颗信号弹,照亮了在黑暗中挣扎的申请执行人,让他们看到了希望,重新树立起了对法院的,对政府的信心,这颗信号弹告诉世人,谁违背了社会的公平,谁践踏了诚信原则,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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