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无息借贷人逾期付款,应否支付逾期利息?
定期无息借贷人逾期付款,应否支付逾期利
息,
司
法
信
箱
定期无息借贷人逾期付款,应否支付逾期利息?
编辑同志:
甲欠乙的钱,约定在2004年年底付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应偿还欠乙的钱,但对自2005年1月1日
起应否付利息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甲应承担
逾期付款的利息;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谊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甲不应承担利息.请问:逾期付款
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利息损失?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肖凯文
肖凯文同志:
合同法第二百零t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
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
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上述规定就属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所指的"国家有关规
定".本案中,甲乙之间借款的性质属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已约定在2004年底付清借款,现出借人
乙要求借款人甲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所承担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借款的利率计算.所以,我们
认为,来信中的第,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刊研究组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 条的规定?
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对,有两种不同内容的"第7条"印刷版本的审判手册.第一种
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第二种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
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们在法院档案室调取的是第
一
种内容的文件.请问两种不同内容的审判手册哪种是正确的?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刘俊国
刘俊国同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债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
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后来,最高法院在《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
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修改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
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理由是:一,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有法律依据,而
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二,《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其中的"高
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而"高利"的认定应当是超出法定的最高限度,如果还本付息时没有超过法
定最高限度,则没有违法;三,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
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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