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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例: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孙学良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

2017-11-27 2页 doc 12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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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例: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孙学良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例: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孙学良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 《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例: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孙学良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二运公司诉称,2008年5月14日,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孙学良签订了货车经营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孙学良将其所有的豫C23385号东风牌货车登...
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例: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孙学良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
货车经营委托案例: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孙学良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 《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例: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孙学良货车经营委托合同案》 ---------------------------------------------------------------------------- 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二运公司诉称,2008年5月14日,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孙学良签订了货车经营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孙学良将其所有的豫C23385号东风牌货车登记在二运公司名下,由孙学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孙学良每月按时向二运公司预交次月的代办费及各种规费1535元;孙学良拖欠各种费用超过一个月,二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合同签订后,孙学良从2008年5月以后不按合同约定向二运公司交纳各种费用。为此,二运公司诉至法院。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货车经营委托合同,孙学良将其所有的豫C23385号东风牌货车过户出二运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要求孙学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根据原告二运公司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5月14日,二运公司设立的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孙学良签订了一份货车经营委托合同,约定孙学良将其所有的豫C23385号东风牌货车登记在二运公司名下,由孙学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孙学良每月按时向二运公司预交次月的各项规费1535元;孙学良拖欠各种费用超过一个月,二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合同签订后,孙学良从2008年5月开始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规费。为此,二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孙学良签订的货车经营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孙学良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规费,系违约行为,且被告孙学良的上述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系原告二运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原告二运公司承担,原告二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故原告二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货车经营委托合同,被告孙学良将其所有的豫C23385号东风牌货车过户出原告二运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孙学良签订的货车经营委托合同。二、被告孙学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所有的豫C23385号东风牌货车过户出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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