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财综[2OO8]160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
乡镇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费的批复
省中小企业局,各行署、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你局《关于关于黑龙江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收费立项的请示》(黑中小企函发[2008]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事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人发[2008]124号)规定,考虑到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组建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承
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财综[2OO8]160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
乡镇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费的批复
省中小企业局,各行署、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你局《关于关于黑龙江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收费立项的请示》(黑中小企函发[2008]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事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8]124号)规定,考虑到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组建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承
担相应评审工作,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
门组建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
承担相应评审工作,同意省中小企业局收取乡镇企业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
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入属于政
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
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
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
需
要予以核拨。
四、省中小企业局和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到同级
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
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要按规定的项目收费,
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
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
三年。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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