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九章 自然人第九章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可转让性null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null3、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A、露出说。
B、初声说。
C、断脐说。
D、独立呼吸说。null4、消灭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A、脉搏停止说。
B、心脏搏动停止说。
C、呼吸停止说。
D、脑死亡说。案例: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学厂损害赔偿案案例: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学厂损害赔偿案辛德尔是一个乳腺癌患者,在她出生以前,其母亲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药物乙烯雌粉,后来研究证明,服用该药物可能引起胎儿患乳腺癌。辛德尔就是此药的受害者。辛德尔提起诉讼后,初审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辛德尔上诉后,上诉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null5、胎儿的权利能力
A、个别主义(列举主义)
例:德、日
B、概括主义
例:瑞士、我国台湾地区
C、绝对主义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行为,依法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意思能力: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和识别能力。null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以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ull(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有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一种行为能力。
思考1: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思考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做哪些行为是有效的?null(3)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不具有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哪些人是无人?
无人哪些行为有效?
null3、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法定年龄直接认定,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
我国主要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9条
《意见》第7条、第8条
《民事诉讼法》第170-173条null4、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学说一: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责任能力在内,认为责任是对行为后果的承担,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的组成部分。
学说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有密切关系但也存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3条;《意见》第161条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在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
。
案例:案例: 钱某与王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200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200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2005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null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持续下落不明状态;法定期限(2年)
《意见》第26、28条
(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近亲属和与失踪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
《意见》第24条
(3)法院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3个月。
null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21条
《意见》第30、31、32、35条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意见》第30、35条
(2)失踪人义务的履行。
《意见》第31、32条null3、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
①撤销失踪宣告的情况
A、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B、他人确实知道失踪人的下落。
②撤销失踪宣告的程序null(二)宣告死亡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制度。null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民法通则》第23条
(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一般情况4年;意外事故2年。
《意见》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2)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顺序规定。
《意见》第25条,第29条
(3)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一般情况和意外事故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null2、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引起的后果相抵触的,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准。
《意见》36条
宣告死亡产生下列三个方面的效力:
A、财产关系
B、婚姻关系
C、子女收养关系null3、宣告死亡的撤销
①撤销宣告死亡的情况。《民法通则》第24条
②撤销宣告死亡的程序。《民法通则》第24条
③撤销宣告死亡的效力:
A、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25条; 《意见》第39、40条
B、婚姻关系
《意见》第37条
C、子女收养关系
《意见》第38条案例:案例:公民赵某1992年3月离家出走,再无消息(实际在外经商)。其父亲与1997年5月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母亲不同意。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1年期满后仍无消息,于1998年8月判决宣告赵某死亡。同年10月赵某的父母及妻子刘某对赵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继承。其父母继承音响、彩电,刘某继承洗衣机,赵某之子赵强继承单放机、自行车。赵强只有7岁,刘某一人抚养困难,于同年11月将赵强交由张某收养,双方办了收养手续。12月刘某与本单位职工王某结婚。1999年王某车祸死亡,刘某没有再婚。其后刘某因生活所迫,将洗衣机卖给邻居孙某。2001年赵某突然从外地回来,经赵某申请,法院撤消了他的死亡宣告。赵某要求恢复与刘某的夫妻关系,主张张某与赵强的收养关系未经其同意无效,并要求取得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请对本案加以
。四、监护四、监护(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
(二)监护的性质
权利说;义务说;
说
(三)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单位监护
(四)监护的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诉讼终止专
:监护责任专题:监护责任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分担
3.侵权时未满18,诉讼时满18岁的责任
4.侵权时已满18的责任五、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五、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具有法律意义。
(二)住所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意见》第9条
(三)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四)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个人身份的证明,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课前回顾课前回顾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外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许.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是: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第十章 法人第十章 法人一、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null(二)本质
1、拟制说
2、否认说
3、实在说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按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null2、私法人又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
属于法理上的分类。
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
两者区别在于:
第一,社团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成员的出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财团法人则来源于赠予人的捐赠。
第二,社团法人的出资者就是其成员,均具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只有雇员。
第三,社团法人可以具有营利性,也可以具有公益性;而财团法人只具备公益性。
第四,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即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决定机关);而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而是一切依照财团法人已设定的章程。 null3、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按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
(1)设立依据不同
(2)设立的原则不同
(3)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
(4)法律形式不同
4、非营利性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非公益法人
null(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1、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之分
(1)目的不同
(2)设立的依据不同
(3)设立的原则不同
(4)在机构方面的要求不同
(5)清算程序不同
2、非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null(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2、非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一般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一般都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三、法人的能力三、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自身性质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null4、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
(1)享有权利能力的起因和时间不同
(2)享有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null(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与自然人相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2)——范围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由自己实现的,法人法人的机关实现。null(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43条、第121条
《意见》第58条、第152条null(四)目的范围(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
1、学说
(1)权利能力限制说。
(2)行为能力限制说。
(3)代表权限限制说。
(4)内部责任限制说。null2、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的是经营范围,这就涉及超出经营范围的法人行为的效力问题。对上面几种学说的理解与接受和实务如何处理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密切相关。
根据《合同法》第5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我国采用的是代表权限说。四、法人的成立四、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意义
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是法人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二)法人的设立
1、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法人是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没有法人的成立,有法人的设立不一定有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强调的是过程,法人的成立强调的是结果。null2、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主义
又称放任主义,即法人设立任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
(2)特许主义
法人的设立必须经特别立法或者国家元首的许可。
(3)许可主义
又称核准主义,指法人是设立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获得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即法律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无须经过行政机关许可,设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强制主义
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政策,通过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者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法人。null3、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特许设立主义或行政许可主义
(2)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公司企业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准则主义或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主义。
非公司企业法人—行政许可主义null(三)法人成立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机构;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的机关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的机关(一)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理人,一种认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机关。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本章讲课思路(法人)本章讲课思路1.法人的能力
2.法人的设立
3.法人的机关
4.法人的终止回顾知识点-1:何为法人?回顾知识点-1:何为法人?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法学院回顾知识点-2:何种法人?回顾知识点-2:何种法人?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何种法人?
A.中国法人
B.该外国法人
C.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D.中国法人或外国法人回顾知识点-2:何种法人?回顾知识点-2:何种法人?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
A.农村信用合作社
B.中国法学会
C.宋庆龄基金会
D.联想集团公司回顾知识点-3:法定代表人回顾知识点-3: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回顾知识点-4:法人机关回顾知识点-4:法人机关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1、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3、监督机关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1、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3、监督机关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三)法人的机关
分支机构职能隶属于法人的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
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分支机构职能隶属于法人的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
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法人的终止六、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权利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重点关注:
1.为何会终止?
2.出现终止原因后该怎么办?null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法人的分立合并
5.其他原因(一)为什么会终止?null整体思路:
1.法人出现终止原因,应该进行清算。
(主要是清理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2.清算完毕后,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问题是:谁来进行清算呢?(二)出现终止原因该怎么办?null1.关于清算组的成立
如果是因解散导致终止的,清算组由法人自己成立;如果是因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清算组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成。(三)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2.关于清算组职权
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解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思考:
在清算期间,法人还存不存在?
如果存在,法人与清算组的关系如何处理?null案例:1998年9月28日,某水电工贸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8月20日,水电工贸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成立,并于同年11月24日启用印章。同年9月27日,水电工贸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返还货款1238306元及利息15万,法院以其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1999年11月22日裁定驳回水电工贸公司的起诉。同年11月29日,清算小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238306元及利息15万元。
问题:清算组与被清算企业是否同一主体?(四)清算期间的法人的性质null民法通则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怎么来解读?
1.清算期间,法人的权利能力存在吗?
2.清算期间,法人的行为能力存在吗?(四)清算期间的法人的性质知识点:清算法人知识点:清算法人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知识点:清算法人知识点:清算法人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章 两户一伙第十一章 两户一伙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