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政治论坛� 《人大研究》 �月刊 � �� � � 年 第 � � 期
关 于 我 国 公 民 选 举 权 的
几 点 思 考 �
� 罗述 勇
在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社会 , 选举权是
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政治权利 , 是
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 我
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选举权 , 体现了社
会主义民主的普遍性 、 平等性和真实性 。 当
然 , 从实践看 , 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探讨和完
善的间题 。 本文试就我国公民选举权行使中
有待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不成熟
的看法 。
一 、 关于选举权的性质问题
对这个问题 , 历来众说纷纭 , 莫衷一是 。
笔者赞同选举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
利 , 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 即权利
与义务相统一的观点 。 前者是由人民主权原
则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
的 , 宪法 已有明文规定 , 无需赘述 。 至于说
选举权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 理由
如下 �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政治 、经济 、
文化教育以及劳动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 从
中可以看到 , 宪法赋予公民经济 、 文化教育
及劳动等各项基本权利时 , 除国籍外无任何
条件限制 , 而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则规定了条
件限制 , 即除了国籍外 , 还必须年满 �� 周岁 ,
· � � · �总 � � �
并且依照法律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宪法之所
以要作上述区别 , 主要是因为选举权与其他
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性质上 、 对国家和社会的
影响上都不一样 。 一般来说 , 经济 、 文化教
育及劳动等权利如何行使 , 只会关系到权利
者本人的利害 , 无论是放弃还是转让 , 对国
家和社会都不会造成什么直接的后果 。 选举
权则不然 。 人民代表大会
是我国的根本
政治制度 。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主要
是通过行使选举权 , 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
来实现的 。 选举权行使的好坏 , 直接影响到
国家代表机关的性质和 全体人 民的共 同利
益 。 若能选出德才兼备的贤者 , 就能保证实
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 保证我们的事业沿
着社会主义方 向稳定前进 � 如果民选的公职
人员不称职 , 则不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得不
到保证 , 而且政治腐败亦在所难免 , 社会就
会停滞甚至倒退 。 所以 , 选举权不是随便哪
一个公民都能享有的 , 只能赋予具备一定条
件的公民 。 这部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 , 在选
举法上就是选民 。 可见选民实际上也是一种
社会职务 , 就象他们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
表一样 。 人大代表职务要求享有与之相适应
的职权 , 行使职权是代表应尽的义务 , 否则
就是失职 。 同理 , 选举权是与选民职务相适
应的一种职权 , 行使选举权是每个选民应尽
的义务 , 否则也是失职 。 这个道理其实是比
较浅显的 , 只不过由于选民这种社会职务太
普遍 , 以致人们常常没有认识或意识到这一
点而已 。
自 � � � � 年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把
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以来 , 至今已进
行过 � 次全国性的县乡直接选举 。 综观历次
选举 , 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人们对公民
选举权的性质认识不清 , 理解不一 。 因此 , 明
确选民是一种社会职务 , 选举权是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 ,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选举权既
然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 它就必
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 任何破坏和不尊重公民
选举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 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 。 同时 , 选举权既然又是选民职务享有的
职权 , 选民就有参与选举活动的义务或责任 。
这在我国现阶段公民的民主意识还不够强并
且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 , 对于培养公民的民
主意识和民主习惯 , 是很有必要的 。 因此 , 建
议我国选举法补充规定 � “选民有参加选举的
义务 。 ”
二 、 关于选举权的范围问题
公民选举权的范围 , 是指公民直接选举
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层面 。 在现阶段 , 我国
公民选举权的范围 , 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为 �
“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从总
的情况来看 , 这一规定是与我们的国情相适
应的 。有人主张象西方某些发达国家那样 , 把
公民选举权的范围一下子扩大到最高国家代
表机关和最高国家领导人的选举 , 这显然是
不切实际的 。 我国地域广大 、 人 口众多 , 人
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发展很不平衡 , 城
市和农村 、 山区和平原 、 东部和西部 、 沿海
和内地情况千差万别 。 鉴于此 , 笔者认为 , 我
国目前虽然尚不具备全面实行直接选举的条
件 , 但在小部分地区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
围则是有条件的 。 具体来说 , 就是从我国的
实际情况 出发 , 农村公民的选举权范围目前
仍维持在选举县 、 乡两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内 ,重点放在如何克服农民认识的滞后性 , 激
发农民的民主热情 , 使选举真正体现他们的
意志 , 而将城市公民的选举权范围扩大到选
举省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即省辖市
一级人大代表按规定分配由各市辖区选举产
生的名额 , 分别由各市辖区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 , 不再由各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
产生 �但省辖市一级人大代表按规定分配由
各县 、 不设区的市选举产生的名额 , 仍由各
县 、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
生� 。
适 当扩大城市公民选举权范围是必要
的 。 因为直接选举是我们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发展的方向和 目标 。 列宁曾经反复强调 , 社
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要求实行普遍的 、 平等
的 、 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 , 他说 �
“只有普遍的 、 直接的 、 平等的选举制度才可
以说是民主的选举 。 ”�《列宁全集》第 �� 卷第 � ��
页�直接选举的好处 , 在于它便于选民直接挑
选自己所信赖的人当代表 , 便于选民监督代
表 , 因此 , 它是一种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 、 更
为理想的民主形式 。 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
全部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 , 但这并不意味我
们满足于现行的间接选举制度 。 自 � � � � 年底
把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扩大到县级以来 ,
十多年中 , 我国的经济文化有了很大发展 , 公
民特别是城市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水平有了很
大提高 。 从现有的条件出发 , 将城市公民的
选举权范围从市辖区级扩大到省辖市级 , 对
为今后全面扩大公民的选举权范围积累经验
和做好准备 , 是很有好处的 。
从现阶段我国城市的情况来看 , 把城市
公民的选举权范围扩大一个层面 , 不仅是必
要的 , 而且也是可行的 。 民主的进程无疑要
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但目前较为突
出的公民民主意识滞后的问题主要是在农
�总 � � � � · � � ·
村 。 城市是政治 、 经济和文化的中心 , 城市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 自然要高得多 。
而且 , 城市居住集中 , 交通和通讯便利 , 扩
大直接选举范围不会带来多少财政困难 。
有人也许会说 , 部分扩大城市公民的选
举权范围 ,会破坏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 。
笔者不否认这一点 , 但要看到 , 这种不平等 ,
同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城市和农村
之间 、 汉族与少数 民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 口数的比例不同一样 , 形式上似乎不平
等 , 而实质上却是同我国的现实情况相适应
的 。 如果只讲形式上的平等 , 脱离城乡之间 、
工农之间的实际差别 , 那也不是唯物主义的
态度 。
三 、 关于被选举权的条件问题
选举权 , 广义上包括被选举权 。 我国现
行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外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 周
岁的公民 , 不分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家
庭出身 、 宗教信仰 、 教育程度 、 财产状况 、 居
住期限 ,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就是说 , 我
国公民享有被选举权的条件和享有选举权的
条件是同样的 。
但笔者认为 ,从现实性和可行性来看 , 公
民享有被选举权的条件应该有所不同 , 应比
享有选举权的条件要严一些 。 这是由代表的
职责和使命决定的 。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 , 仅
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来说 , 地方
组织法规定 了巧 项 , 彭真同志概括为重大事
项的决定权 、 对 “一府两院” 的监督权 、 人
事任免权以及省级人大和省会市及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市的立法权 。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
机关的主体 , 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使者 。
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 代表的职责和使命 , 要
求代表角色的担当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
素质 。 具体来说 , 至少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
应该在年龄条件上比选举年龄即 �� 周岁适
· � � · �总 � � �
当高一些 , 以便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实
践经验 , 学会和掌握一定的管理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技能 � 应该受过一定的文化教育 , 具
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 �应该享有人身 自由 ,
未被判刑 、 拘役和管制 , 能参与国家代表机
关的活动和行使代表职权 。 这些是享有被选
举权的公 民应该具备的起码条件 。 否则 , 就
难以胜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任 。
所以 , 许多国家对公民享有被选举权是
有较严格的规定的 。 例如 , 美国规定众议员
参议员的年龄条件是年满 �� 岁和 �� 岁 , 意
大利规定众议员 、 参议员必须年满 �� 岁和
� � 岁 , 德国规定公民享有被选举权必须年满
�� 岁 , 罗马利亚规定大国民议会代表须年满
� � 岁 , 原苏联规定最高苏维埃代表须年满 ��
岁 , 等等 。 对于文盲或不识字者 , 在一些国
家 �如巴西 、 哥伦比亚和美国的一些州� 连
选举权都不让其享有 , 更谈不上享有被选举
权 。
实际上 , 我国的法律虽然对公民享有被
选举权与选举权的条件未加区别 , 但考虑到
被选举权的性质 , 有关的政策和一些领导人
的有关讲话在讲到被选举人的条件时 , 也是
有所区别的 , 要求被选举人必须具有参政议
政的能力和条件 。 这里的 “能 力 ” 和 “ 条
件 ” , 无疑包括了上述几个方面 。 笔者主张 ,
将这些 “内部掌握 ”变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 以
便选举人掌握 , 以免法律与政策 “撞车 ” 。 这
并不是什么不民主 。 因为民主的实质在代议
制政治中 , 主要的不在于谁都可以进入国家
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 而在于选举制度能
保证广大选 民选举出真正符合自己意愿的代
表 , 保证代表行使职权真正符合绝大多数选
民的利益和意志 。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 , 是在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完
善起来的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
的不断推进 , 我国的选举制度将日臻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