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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条件比较

2012-01-17 6页 doc 70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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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条件比较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定义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债券发行条件比较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定义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期限 1年以上 1年以上 多为3-10年 2年(少数) 1年以内 主要规定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 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则(2008年4月15日公布实施) 发行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及其他法人企业—如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008.6月暂定、10.6重启,重启后优先接受大型权重股上市公司及煤电油运企业的注册)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核准、注册机关 证监会 国家发改委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企业规模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 其他类型企业:6000万元; - - 债券累计余额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问】 是否包括已发行待偿还的其他债券(如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境外发行的债券等的余额) 【实务案例】(2008年4月15日至11月4日案例统计) (1)全部待偿还债券余额(4例) (2)短券及中票余额(2例) (3)中票余额(8例) 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 - 募集资金用途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必须用于批准(发改委)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利率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信用评级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需要核查] 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违反相关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担保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3、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4、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面形式出具担保函。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强制性要求 没有强制性要求 承销 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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