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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

2011-11-29 2页 doc 24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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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表现形式与界定 “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由此可知,证据矛盾也是普遍存在的,这一哲学经典性语句当然也适用于死刑案件审理之中。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运用矛盾分析法能够及时有效发现案件存有的疑点。根据形态和性质,可将疑点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产生的疑点。证据因所含有信息上的差异而形成证据矛盾。其中有证据的自相矛盾与相互矛盾。自相矛盾,是指单一证据来源或载体提供出相互矛盾的不同信息,如单一证言、鉴定结论的内在矛盾、被告人两...
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现形式与界定 “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由此可知,证据矛盾也是普遍存在的,这一哲学经典性语句当然也适用于死刑案件审理之中。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运用矛盾分析法能够及时有效发现案件存有的疑点。根据形态和性质,可将疑点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产生的疑点。证据因所含有信息上的差异而形成证据矛盾。其中有证据的自相矛盾与相互矛盾。自相矛盾,是指单一证据来源或载体提供出相互矛盾的不同信息,如单一证言、鉴定结论的内在矛盾、被告人两次供述不一致。相互矛盾,是指不同证据来源及不同证据载体之间的矛盾。例如, 2006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张某、韩某、李某以骗乘“摩的”至预定地点,先后七次抢劫车主摩托车等财物,抢劫中致被害人王某死亡。最高院在复核本案时,认为证据间存在如下矛盾:①现场勘查及尸检结论记载被害人王某尸体全身无损伤。而被告人何某、李某均供称,韩某用刀刺过王某,韩某自己也承认用刀刺过王某腿部;②现场勘查记载王某口中无毛巾,现场也未发现毛巾。而何某、韩某均供称,李某用一条毛巾堵住了王某的嘴,李某也供认该情节;③负责骗租摩托车的李某所描述的被害人衣着与死者王某的衣着不一致;④被告人均交代案发当晚9时许,张某曾用自己的手机向何某通报被害人行踪。侦查机关没有进一步查询张某与何某的通话清单,以印证这一作案细节。侦查机关没有排查案发前后,是否还发生过其他摩托车被劫案。笔者认为,该案的现场勘查、尸检结论与被告人的供述关于被害人身体损伤情况、被害人口中有无毛巾情况,以及现场勘查与证人证言关于被害人衣着情况、各被告人关于作案时间情况之间的矛盾属于证据相互矛盾。依据以上诸多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法官可以形成该案件是否存在“张冠李戴”的疑问。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而产生的疑点。待证事实,是指已经过部分证据予以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也可称谓犯罪事实。引入待证事实这一概念,目的是以此为参照,让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效形成显而易见的疑点。例如,2001年9月24日晚,被害人梁某、刘某来到被告人何某住处,送给何毒品,两人离开时从梁身上掉出毒品,何怀疑被梁欺骗,遂持斧头砸梁某、刘某头部,致二被害人死亡,并将二人尸体装入纸箱,放在东侧房内。次日上午,何某叫来施某(已不诉)和关某(已判刑),将装尸体的纸箱抬入施某所驾驶的夏利车后备箱内,外出弃尸,并将装有二被害人尸体的纸箱浇上汽油焚烧后,将烧剩的二具尸体推入井内。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何某提出其在案发时,吸毒了意识不清,没有未杀人,另有“尹某杀的人”。最高院在复核本案时,认为被告人何某的三次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情况等证据不能完全印证;又由于尹某涉嫌其他犯罪尚在逃,无法排除尹某参与共同犯罪或独自实施犯罪的嫌疑。笔者认为,该案中的现场勘查、尸检等证据形成了两名被害人死亡这一待征事实,被告人的三次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不吻合,其又提出是“尹某杀的人”,案发时其吸毒,意识模糊的辩解。这样便鲜明反映出被告人供述与二人被害这一待征事实之间的矛盾,法官据此可以提出“尹某”是否参与作案、行为人能否确定的疑问。 (三)证据与经验法则、常理逻辑之间存在矛盾而产生的疑点。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经验法则、常理逻辑运用问。证据与情理相矛盾,是指证据与经验法则所确认事物的自然状态不一致,进而怀疑证据存在较大的虚假可能性。法官应当擅于运用丰富的社会经验、司法实践经验,在复杂的证据中把握事实,合理评判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排除了合理怀疑,如果缺乏这一能力将无法胜任神圣的审判工作。正如霍布斯所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和逻辑”。例如,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刘某之妻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06年7月21日22时许,许某趁刘某不备,用钉锤猛击刘头部数下,并将刘从翻水桥推入河中,后离开现场。次日凌晨,许某又返回现场,将刘某所骑摩托车从老南桥推入河中。经法医检验,刘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最高院在复核本案时,从讯问笔录和现场勘查记载的时间看,许某交代其将被害人摩托车推入河中的时间在前,侦查机关对发现被害人摩托车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时间在后;而指认现场笔录记载,许某带领侦查人员指认抛弃摩托车现场的时间,又在现场勘查之后,由此对上述证据产生重大疑问。按照常理,先供后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大,而先证后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则较弱。《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即包含此意。本案中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讯问笔录在时间上存在疑点,如果讯问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时间按照常理排序,即可锁定被告人。虽然侦查机关又出具工作说明,笼统称先由被告人许某指认抛弃摩托车的地点,后打捞出摩托车。但没有对讯问笔录、现场勘查和指认现场笔录关于记载时间疑问进行合理解释,法官依据常理产生被告人杀人部分事实不清的疑问。 “合理怀疑”的界定 “合理怀疑”是指存在合理疑点的怀疑,而并非包含所有疑点,笔者认为能够从根本上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和量刑认定的重大疑点,属于“合理怀疑”,主要表现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的情形,即(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2)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是否查清;(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有无罪过;(6)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第(2)点“何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是重中之重,很多冤假错案就在此关键环节出现了错误。那些基本不影响事实认定,只是不同证据载体所体现的某些信息差异,并无根本冲突的疑点,属于一般疑点,如共同被告人均供认犯罪,但对准确的犯罪时间及详细的行为表述上的差异,不能形成本文所认可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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